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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清汶教授

  近日,在網路上傳出嘉義某高工學生,因細故(踩到腳)發生口角糾紛,進而演變成二名學生在教室內分別毆打強勢霸凌另一名學生的事件;事發多天由於校方都未正式公佈處理過程,引發各界議論。惟學校澄清,當日學務主任有召集輔導老師,對雙方家長說明事情原委,動手學生、家長則當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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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民國106年6月,內政部再次推出《宗教團體法》草案,由於草案行政管制密度太高,有違反《憲法》第13條、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18條的疑慮,引發宗教界與社會各界的強烈反對。後因環保署又提出「減香」政策,各宗教團體更聯合在民國106年7月23日發起「史上最大科、眾神上凱道」的陳情抗議行動,表達對於政府政策的不滿,並且捍衛「宗教信仰自由」。內政部見到社會大眾與宗教界對於《宗教團體法》草案仍有異議,遂從善如流,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而民國106年,也被關心宗教自由議題人士訂為宗教自由覺醒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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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國民法官法》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做為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制度的重要制度基礎,同時也是我國司法制度近年來的重大改革之一,目的是為了借助社會各界多元的經驗,由人民選為「國民法官」與法院「法官」間進行交流後,俾對所審理案件的案情能有更多面向的認識與理解後,進而提升法院判決的品質。

  我國民眾對於此一即將施行的全新制度,宜有哪些基礎認識?筆者願藉本文為民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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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新冠肺炎疫情在台灣肆虐已長達三年,民眾的生活方式受到很大的影響,尤其在校讀書的學生們,許多課程改採「線上方式」進行,而沒有「實體教室」的授課,缺少了師生間的互動與同儕間的交流,讓與多家長學生為此感到焦慮。這半年來,「永然法律基金會」接到許多家長來電詢問是否會舉辦實體法律營隊,紛紛表示希望能夠透過營隊活動彌補學校課業的不足,為高中學子將來進入大學選擇科系時能有所依循與參考,於是「永然法律基金會」在董事長李永然律師的指示下,決定在事先做好萬全的防疫措施下,於今年暑假以實體教室方式舉辦「永然第25期高中法律生活營」,讓參加的學員們都能健康平安學習,「與法同行」。

李永然律師推廣法治教育不遺餘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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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冠疫情肆虐全球迄今已近三年,台灣也從邊境管制、公布確診足跡、三級警戒、施打疫苗,逐漸走向與病毒共存的方向。在各個階段中,最令國人感到恐慌者,莫過於2021年5月三級警戒期間,確診者暴增釀成社區感染,但國內卻苦無足夠疫苗供國人施打。

  有鑑於此,除了政府透過外交關係,向美國、日本請求支援,因而獲得數百萬劑的AZ及莫德納疫苗外,民間力量包括:鴻海、台積電及慈濟也陸續主動洽購總計高達1,500萬劑的BNT疫苗。雖然採購過程中,屢屢出現有些質疑政府卡疫苗的聲音,但隨著時間經過,爭議倒也漸漸歸於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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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7日, 壹蘋新聞網蘋理專欄刊登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林清汶教授撰文「失智未必失能 法制建議:兩者分別看待照護」一文。

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衛福部預告自明年起,取消失智共照中心個管服務,引發失智家庭擔憂照顧斷鏈;新制調整失能且又失智者,始改由長照A單位(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個管師服務。如此,對於失智但未失能者,顯未獲得政府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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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Shot Capture 007 - TDR爭議 切勿侵害憲法人權保障 - A7 TDR人權學術研討會 - 20220928 - 工商時報 - readers.ctee.com.tw.png

  2022年9月28日工商時報侯享所撰「TDR爭議 切勿侵害憲法人權保障」一文,報導李永然律師出席「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研討會與談內容,摘錄如下:

  「2022年焦點人權研討會-有價證券的正名與人權保障」26日舉行,第三場會談由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李念祖主持,政大法律系教授楊雲驊、世新法律系教授王玉全、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及輔大學士後法律系主任張明偉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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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起尚未興建實體房屋的預售屋交易而言,在新成屋交易過程中,由於實體房屋已然興建完畢,購屋消費者能夠在簽訂買賣契約前,充分前往現場確認房屋現況與施工品質,基於此一優點,部分購屋消費者在確認屋況完善後,往往因理想房屋近在眼前而迫不及待地簽下買賣契約。

  但在新成屋交易中,眼見不一定為憑,魔鬼往往潛藏在契約與法律文件的細節中。若僅以新成屋現況完美而迅速出手購屋,漏未仔細確認房屋謄本、契約約定的細節,即可能使不肖建商透過將「部分停車位」灌入「大公面積」的計價方式,使購屋消費者以「明顯不公平之價格」溢付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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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歐美政教關係保障人權 台灣《宗教基本法》協助政教和諧
 《台灣宗教聯合會訊》
  動員台灣法學精英和各宗教代表的「第九回法律和宗教研討會」,九月上旬在東吳大學法學院召開,此一研討會台灣宗教聯合會、中華人權協會做為協辦單位,一起探索美、日、德、法等先進國家「政教關係」,比較中華民國《憲法》如何保障「宗教自由」,與會學者深感完整人權保障從各國「政教分離」開始落實,要走出華人千年來封建威權文化,一部符合民主社會需求的台灣《宗教基本法》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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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Shot Capture 005 - 如何解決台灣房價飆漲民怨?李永然、黃丙喜:居住正義應是人人住得起! - 匯流新聞網 - cnews.com.tw.png

2022.09.14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報導「如何解決台灣房價飆漲民怨?李永然、黃丙喜:居住正義應是人人住得起!」,新聞節錄如下:

  房價高漲已是當前台灣最大的民怨,政府近來雖有祭出多項打炒房、打囤房的強力措施,固然有抑制房價的效用,但也引發社會仇富心態,顯然並非根本、妥適的解決之道。怎樣才能根本解決台灣房價飆漲的民怨?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李永然、國家公益發展協進會理事長黃丙喜異口同聲地強調,政府和民間徹底改變「人人住得起」,而不是「人人買得起」的想法,並且改弦更張「都市更新」、「社會住宅」和「土地漲價歸公的使用方式」是有效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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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打官司不容易,上訴第三審尤其困難!我國司法審判制度對於民事訴訟程序採行「三級三審制」,倘若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內容不服時,在符合法定要件下,可以繼續上訴第三審,但第三審為「法律審」,必須是第二審判決有違背法令方能成為第三審的上訴理由,因此,當事人若期盼透過上訴第三審的司法手段就其不利的判決予以「平反」,事前應該要有更充分的準備,方能保障自身權益,不留遺憾!

依統計民事上訴第三審翻轉難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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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9月2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149期,記者顏瓊真專訪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斐旻律師及政鼎地政士事務所黃振國總經理,談《借名登記 小心被人整碗端走》。

  李永然律師表示,借名登記在台灣社會是非常普遍的情況,通常就是借用他人的名義進行交易,或者表彰權利的行為,也就是俗稱的「借人頭」。借名登記大致分為四大類型:一、為了規避法律規定的資格限制;二、為了規避稅賦或者節稅;三、為了規避債權人的強制執行;四、親屬間或合夥投資的借名。

  李永然律師也提醒民眾直接及間接證據保存很重要,包括各項證明文件及簽立借名登記契約或出名者出具借名登記之聲明書等,以方便日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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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醫療技術的進步,使得國人的平均壽命不斷提高,2021年已達到80.86歲,台灣自107年轉為高齡社會後,預估將於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即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20%)。

  雖說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但若是長期照顧失能或失智的長者,所產生的壓力足以壓垮一個家庭,這樣的案件在社會新聞中屢見不鮮。為了因應高齡社會的來臨,台灣《長期照顧服務法》已於民國106年6月3日開始施行,台灣社會福利因此邁入了新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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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6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148期《房東最怕的事 房客想不開 好宅變凶宅》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接受記者顏瓊真採訪,針對買賣、出租凶宅時,應該要注意哪些法律上的規範。

  李永然律師表示:就一般交易習慣認知,曾發生兇殺或自殺事件的房屋,存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時,一般俗稱為「凶宅」。通常凶宅都會影響購屋者的購買意願及交易價格,李律師指出,買賣不動產如果涉及「凶宅」,即為《民法》上所稱的「物之瑕疵」與「不完全給付」,因此,若買賣之不動產為「凶宅」,賣方在法律上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其情形如下:

  一、《民法》第359條規定,出賣人應負擔保物之瑕疵責任,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61條規定,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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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台北報導

  由於醫療技術的進步,使得國人的平均壽命不斷提高,2021年已達到80.86歲。我國自民國107年轉為高齡社會後,預估將於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即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20%),雖說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但若是長期照顧失能或失智的長者,所產生的壓力足以壓垮一個家庭,這樣的案件在社會新聞中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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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郁欣律師

  報載香港某知名藝人在過世前,為了防止當時年紀尚小的獨生女任意揮霍財產,在遺囑中特別將自己的遺產交付信託,而沒有讓自己年輕的獨生女在其過世當下立即繼承龐大遺產,並指示信託受託人須在其女年滿三十五歲時再將全部遺產交付其女,在此之前,其女僅能每月領取極有限的金額作為生活費用。

  日前,其獨生女終於年滿三十五歲,依照母親遺囑繼承了遺產。她也表示母親將遺產交付信託的作法讓她痛定思痛做好理財,不會亂花錢,可見該藝人生前運用信託機制的方法有效地守護了女兒的財產,並對女兒的理財教育產生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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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一、家族傳承在台灣日益受重視

  近年來在台灣常有人在探討「企業傳承」、「家族傳承」,注意家族傳承乃為避免被繼承人身後,造成家族間爭產的糾紛。生前規劃家族傳承可運用之工具甚多,如「閉鎖性公司」、「家族憲章」、「家族辦公室」、「遺囑」、「信託」……等等。而筆者在本文僅針對「意定監護」、「遺囑信託」與「遺囑中指定執行人」等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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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事業有成的企業家,無不希望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讓企業財富得以代代傳承,不僅守成,更可壯大。然現今卻有許多企業家在離世後出現子孫爭產、甚至大行訴訟的情況,將家醜曝曬在大眾面前,不僅破壞家族情感,也使家族企業無從延續。要想避免這些爭產紛爭的發生,生前對財產做好妥善的規劃就顯得額外重要,善用「法律」做好家族財產規劃,才能富過三代,將「企業」「財富」傳承不息。

  在台灣常見許多商業巨富或財閥世家在掌權者往生後,因繼承糾紛、子孫爭產而躍上新聞版面,例如:洪文棟家族遺產紛爭案、張榮發遺產繼承案、王永慶遺產繼承案、「青果大王」陳查某繼承案……等等事件,這些知名的企業家或名人在過世後,遺產紛爭屢屢成為社會注目焦點,想必當事人生前也意想不到。執業超過43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在其執業生涯中,接觸過許多當事人前來委託協助規劃處理身後財產的案件,也接受過委任為後代子孫財產繼承糾紛進行訴訟或調解,數十年來,看過大小案例無數,面對家族中的紛爭,他感慨的表示:「身為父母長輩,每個人總希望在能力範圍內給予後代子孫最好的東西,於是,許多人胼手胝足、辛勤工作為家族後輩打下良好的經濟基礎,讓子孫過上富裕的生活,然而等到往生後,子孫們卻為了爭奪家產而大打出手,對簿公堂,反而讓先人的善意徒留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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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一代、二代,如何富過三代?事業有成的企業家,不僅希望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甚至冀望讓企業得以代代傳承,不僅守成,尚可壯大企業;但現狀卻多的是企業家身後,子孫爭產,甚至大打官司,將家醜暴露在大眾面前。然而國外卻多有百年家族企業,如羅斯柴爾德家族、默客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等,可見代代傳承不是做不到,而是要如何做到?其中,「法律」,就是最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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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風氣趨於敗壞,詐騙時有所聞,甚至一些「電信詐騙」也輸往國外。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都利用「詐術」,傷害了人與人間的彼此互信,這些不僅涉及「人品」,也違反「道德」,更是涉及法律責任。

  聯合報於民國109年元月31日A10版,刊載「互學裝病詐保,一家八人都被訴」的一篇報導,報導中稱:花蓮一名張姓家庭主婦,得知憂鬱、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尚無客觀檢驗方法,竟涉嫌裝病住院,並教導親友如法炮製,一家八口十一年來共詐領五千餘萬保險金及其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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