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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8月26日出刊的理財周刊1148期《房東最怕的事 房客想不開 好宅變凶宅》一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接受記者顏瓊真採訪,針對買賣、出租凶宅時,應該要注意哪些法律上的規範。

  李永然律師表示:就一般交易習慣認知,曾發生兇殺或自殺事件的房屋,存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時,一般俗稱為「凶宅」。通常凶宅都會影響購屋者的購買意願及交易價格,李律師指出,買賣不動產如果涉及「凶宅」,即為《民法》上所稱的「物之瑕疵」與「不完全給付」,因此,若買賣之不動產為「凶宅」,賣方在法律上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其情形如下:

  一、《民法》第359條規定,出賣人應負擔保物之瑕疵責任,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61條規定,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期限內是否解除契約,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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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台北報導

  由於醫療技術的進步,使得國人的平均壽命不斷提高,2021年已達到80.86歲。我國自民國107年轉為高齡社會後,預估將於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即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20%),雖說家有一老如有一寶,但若是長期照顧失能或失智的長者,所產生的壓力足以壓垮一個家庭,這樣的案件在社會新聞中屢見不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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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彭郁欣律師

  報載香港某知名藝人在過世前,為了防止當時年紀尚小的獨生女任意揮霍財產,在遺囑中特別將自己的遺產交付信託,而沒有讓自己年輕的獨生女在其過世當下立即繼承龐大遺產,並指示信託受託人須在其女年滿三十五歲時再將全部遺產交付其女,在此之前,其女僅能每月領取極有限的金額作為生活費用。

  日前,其獨生女終於年滿三十五歲,依照母親遺囑繼承了遺產。她也表示母親將遺產交付信託的作法讓她痛定思痛做好理財,不會亂花錢,可見該藝人生前運用信託機制的方法有效地守護了女兒的財產,並對女兒的理財教育產生一定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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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一、家族傳承在台灣日益受重視

  近年來在台灣常有人在探討「企業傳承」、「家族傳承」,注意家族傳承乃為避免被繼承人身後,造成家族間爭產的糾紛。生前規劃家族傳承可運用之工具甚多,如「閉鎖性公司」、「家族憲章」、「家族辦公室」、「遺囑」、「信託」……等等。而筆者在本文僅針對「意定監護」、「遺囑信託」與「遺囑中指定執行人」等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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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事業有成的企業家,無不希望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讓企業財富得以代代傳承,不僅守成,更可壯大。然現今卻有許多企業家在離世後出現子孫爭產、甚至大行訴訟的情況,將家醜曝曬在大眾面前,不僅破壞家族情感,也使家族企業無從延續。要想避免這些爭產紛爭的發生,生前對財產做好妥善的規劃就顯得額外重要,善用「法律」做好家族財產規劃,才能富過三代,將「企業」「財富」傳承不息。

  在台灣常見許多商業巨富或財閥世家在掌權者往生後,因繼承糾紛、子孫爭產而躍上新聞版面,例如:洪文棟家族遺產紛爭案、張榮發遺產繼承案、王永慶遺產繼承案、「青果大王」陳查某繼承案……等等事件,這些知名的企業家或名人在過世後,遺產紛爭屢屢成為社會注目焦點,想必當事人生前也意想不到。執業超過43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在其執業生涯中,接觸過許多當事人前來委託協助規劃處理身後財產的案件,也接受過委任為後代子孫財產繼承糾紛進行訴訟或調解,數十年來,看過大小案例無數,面對家族中的紛爭,他感慨的表示:「身為父母長輩,每個人總希望在能力範圍內給予後代子孫最好的東西,於是,許多人胼手胝足、辛勤工作為家族後輩打下良好的經濟基礎,讓子孫過上富裕的生活,然而等到往生後,子孫們卻為了爭奪家產而大打出手,對簿公堂,反而讓先人的善意徒留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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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淑君/綜合報導

  一代、二代,如何富過三代?事業有成的企業家,不僅希望打破「富不過三代」的魔咒,甚至冀望讓企業得以代代傳承,不僅守成,尚可壯大企業;但現狀卻多的是企業家身後,子孫爭產,甚至大打官司,將家醜暴露在大眾面前。然而國外卻多有百年家族企業,如羅斯柴爾德家族、默客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等,可見代代傳承不是做不到,而是要如何做到?其中,「法律」,就是最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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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風氣趨於敗壞,詐騙時有所聞,甚至一些「電信詐騙」也輸往國外。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都利用「詐術」,傷害了人與人間的彼此互信,這些不僅涉及「人品」,也違反「道德」,更是涉及法律責任。

  聯合報於民國109年元月31日A10版,刊載「互學裝病詐保,一家八人都被訴」的一篇報導,報導中稱:花蓮一名張姓家庭主婦,得知憂鬱、思覺失調症等精神疾病尚無客觀檢驗方法,竟涉嫌裝病住院,並教導親友如法炮製,一家八口十一年來共詐領五千餘萬保險金及其他不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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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資訊的快速發達,雖然帶來生活上的便利,卻也因其中「惡」訊息的散布,提升了人類的慾望與情緒上壓力,隨之產生的犯罪率及犯罪型態也大大增加,許多人感歎「世風日下,人心不古」,社會亂象的層出不窮,更讓法界、宗教界及教育界人士憂心忡忡,希望藉由各界的力量一同淨化社會風氣。執業40餘年的李永然律師修行佛法多年,常受邀將其於工作中所接觸的法律案件結合佛家思想撰寫成文,並集結成書,希望人人能在「知法、守法、用法」之外,更能藉由「宗教的力量」淨化人心。

  科技進步,人手一機已是現今社會常態,即便再年幼的孩子也是不停地刷著網路上的訊息,許多「腥羶色」或「暴力犯罪」的新聞藉此流入了大眾的目光,人心也因而受到了影響,近年來殺人、詐騙、情色、暴力、毒品、傷害……等案件層出不窮,孽子弒親、夫妻反目更是時有所聞,當「道德、倫理」成為人們口中的陳舊八股,不再受人們重視時,這個社會的走向,將讓人憂心不已,此時,更需要社會上有心人士一同散播正向的訊息,力挽社會風氣,重振善良的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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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1李永然/【新《監獄行刑法》兩週年】監所人權轉變與展望.png

  我國《監獄行刑法》、《羈押法》的規定涉及「監所人權」,自民國97年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3號解釋出爐,使我國在監所人權的關注向前邁進一步,隨後又陸續提出大法官釋字第654號、第677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20號、第755號、第756號等解釋,為此,我國的《監獄行刑法》、《羈押法》也做大幅度的修正。

  就以《監獄行刑法》而言,其修正法案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後之條文共多達156條;該修正條文由總統於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至今年7月14日就屆滿兩週年。新修正的《監獄行刑法》最受人矚目的,不外乎有以下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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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吸金案件不斷地發生,不少人因而受害

  目前台灣除「詐騙案」頻傳外,「吸金案」也經常聽聞,一些歹徒僱用些人員進行「吸金」,藉「高利潤」的回饋,引誘被害人參與投資因而受害!想不要成為吸金案的被害人,也需要透過「修行」戒貪,並提高分辨真假的智慧,避免成為吸金犯罪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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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是我國司法院近年來重大的司法改革政策之一。日前媒體報導,司法院公布國民法官模擬法庭問卷調查結果,結果顯示原本對司法審判結果「非常信賴的人」由原本17.71%,在全程參與審判後提升到51.97%。

  自1999年全國司改會議提出建立人民參與司法審判制度的議題後,歷經司法院多年試行各類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模擬法庭,包括:「參審制」、「陪審制」、「觀審制」、「裁判員制度」等,並長年受到立法委員與司法院間及社會各界的熱烈議論,終於決定採用「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進而由立法院通過《國民法官法》立法,並由總統於2020年8月12日公布,做為我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依據,目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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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清汶/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日前有讀者投書認為,建築設計是為達成特定對各種條件進行合理的分配與調整,與環境融合是建築的重要目的,但為兌現房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政策目標,未來街坊景象將不堪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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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近年來「家族傳承」的問題日益受企業家的重視,在台灣不乏企業家往生後,發生繼承人因為遺產繼承的爭訟,也有些子女於繼承後,在不到十年的光景就把家產敗光。現代企業家看到這些案例,當然不希望這種事會發生在自己往生之後;因而紛紛請教律師、會計師以進行「家族傳承」的規劃。

  進行「家族傳承」的工具,如: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訂定「家族憲章」、成立「家族信託」、設立公益信託、財團法人等慈善事業……或預立「遺囑」(註1);所以「遺囑」已成為家族傳承規劃的工具之一。如:經營之神王永慶的遺孀「王月蘭」女士生前立有「密封遺囑」、長榮集團張榮發生前也立有「遺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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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近日內政部指出,近期部分預售屋購屋消費者反應建商有「逾期完工不給付遲延利息」的情形,或以「申請建照展期」作為預售屋順延完工的理由,原因乃是與近年來因建材成本上漲、缺工等有關。而「逾期完工不給付遲延利息」或「建照展期」是否為法律所容許或符合買賣契約,即與建商及購屋消費者間的權利、義務息息相關。

  比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4月至111年4月的「大宗資材市場價格彙整表」,可明顯觀察到同期建材價格相較於去年、前年已大幅增長數成,預售屋建築過程中建材的成本當然也不可同日而語;而國內受疫情影響,營造業缺工情形,同樣受到業界關注;為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還自110年年底以來,更以每月舉辦「工班媒合會」的方式,嘗試改善國內營造業普遍存在的缺工問題。但近年來新冠肺炎疫情的「連夜雨」,則加劇了以上兩項營造要素的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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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國務院於2022年6月3日公布〈2021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其報告包括「台灣」;美國國會因於1998年通過《國際宗教自由法》(Interanational Religious Freedom Act),並依該法案成立「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USCIRF),該委員會每年都會公布「國際宗教自由報告」。

  其於2021年公布〈2020年國際宗教自由報告〉,關於台灣主要提到:1.家事勞工與看護未受台灣《勞動基準法》保障,致不能依法每週休假一天,導致許多家事勞工無法休假去參加「宗教禮拜」;2.有某志工團體在下課時間教導具「宗教色彩」的課程,違反《教育基本法》。筆者曾撰文建議美國國際宗教自由委員會能透過台灣的人權團體、宗教團體等民間團體,進行田野調查,方能更確實掌握核心且全面的問題,如此一來,針對「台灣部分」的報告才能更具權威性,進而能促進台灣之宗教事務主管機關能改進相關措施,落實宗教自由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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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於6月2日公布最新國際宗教自由報告,該報告內容報告指出:「家事勞工與看護未受勞動基準法之保障,因此不能依法每週休假一天。國際宗教自由無任所大使亦指出,禁止家事移工休假參加宗教禮拜的往往是仲介業者,而非雇主,建議可改由政府機關提供仲介服務,以改善移工面臨的困境,並建議政府持續擴大穆斯林友善環境,包括在火車站、圖書館和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設置新的祈禱室。又認教育部下令禁止彩虹愛家生命教育協會在公立學校教授課程,有家長擔憂彩虹愛家生命教育協會的志工在下課時間教導具宗教色彩的課程,有礙宗教之推廣。」等評述。

  上述爭點,我國勞動部表示若雇主拒絕外籍看護或家事勞工每週休假一天參加宗教禮拜,則勞工可向勞動部提出申訴。台灣政府已持續擴大穆斯林友善環境,包括在火車站、圖書館和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設置新的祈禱室。因此,美方上述對台灣宗教自由調查並不深入,諸多台灣宗教團體、人權團體關心的宗教自由問題,該報告卻均未提及。尤其對台灣宗教團體關心的土地問題、寺廟登記問題,司法院釋字第573號宣告「寺廟監督條例」違憲,但其後續制訂「宗教團體法」等該報告隻字未提,顯見美方仍未窺台灣宗教核心全貌,至盼於2023年的宗教自由調查報告能深入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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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思翰醫師

Q:《病人自主權利法》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有何不同?

A: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時,應符合兩項條件:1.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2.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由此可知《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時機與對象是末期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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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台灣七○年代經濟起飛後,人口開始集中於城市,使得都會區的高樓大廈如雨後春筍般林立,然而卻因沒有專法進行管理,造成社區居住亂象和住戶間糾紛爭議層出不窮。直至民國84年6月9日才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6月28日總統公布施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部被稱做「居家憲法」的管理條例施行後,大大加強了公寓大廈的管理維護及提昇住戶的居住品質。曾參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草案擬定的李永然律師為了推廣公寓大廈法律知識,不僅贈閱相關法律手冊,也撰寫多本公寓大廈法律圖書,藉此推廣「住」的法律常識,讓住戶、管理委員、管理負責人能順利嫻熟地運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進而維護社區住戶的權益,徹底落實「居住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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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9日「品觀點——林義傑成立公司一年提告近千件盜版案 宛如「鳥人」林英典再現」一文記者宋秉忠採訪李永然律師,針對此一案件表達法律上的看法。

超馬好手林義傑8日被檢警搜索約談,檢警發現,林某成立公司並向國外購買未在台灣上映的電影授權,然後用下載軟體BT上傳這些電影種子引誘網友下載,再搜尋下載者IP向檢警提出告訴,同時與下載者談和解以取得和解金;近1年,全台各地檢署受理該公司的告訴案件就將近千件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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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媒體報導,司法院為推動刑事案件審理的「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建構,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提出採「嚴格法律審」、「許可上訴制」,引發立法委員與司法院間及社會各界的熱烈議論。按《刑事訴訟法》的制定目的,是在規範對具體犯罪應如何進行追訴、處罰,並確定國家具體刑罰權的有無及其範圍,《刑事訴訟法》的修正也應朝有利於上述目的達成的方向進行修正。

  近年來,因我國社會對於司法信賴並不高,政府為提高司法威信,為此乃開始推動司法改革,希望可以重建民眾對於司法的信賴。由於過去最高法院將刑事判決撤銷發回第二審重新審理的案件中,以事實部分尚有應該調查卻調查不完全為發回理由者居多,因此司法改革目標想要將刑事訴訟資源集中分配於訴訟最基層的第一審,加強第一審及第二審對於事實部分審理功能,使第三審法院可專注於法律爭議的處理及法律見解的統一,形成「底寬上尖」的資源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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