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繼承贈與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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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對於贈與財產,法律訂有「贈與稅」課徵的規定

  「台灣」與「中國大陸」屬於不同法域,台灣與中國大陸法律規定也諸多不同;就以「贈與」、「繼承」而論,台灣訂有《遺產及贈與稅法》,而中國大陸目前對於「贈與」財產或「繼承」遺產,迄今尚無「贈與稅」或「遺產稅」課徵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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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灣已經是邁入「高齡社會」,未來也將面對「超高齡社會」的來臨;老年人的長期照顧、失智、金融剝削…等問題接踵而至。

  近來家庭的親人間常因「照顧」或「財產」而起爭議;依「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調查全台367處調解委員會,在調解「照顧爭議事件」,最多的是長輩財產或資產分配問題;其次則是照顧費用分配不公,照顧方式看法不同,長輩或晚輩未盡扶養義務(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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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爭議案件已逐日增多

  最近在媒體受到眾所囑目的案件,不外就是長榮航運創辦人張榮發董事長之子女(即繼承人)對於「遺囑」效力在法院訴訟的爭論。目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先後都判決繼承人張國煒勝訴,即認定遺囑「有效」;但其他繼承人仍無法接受,而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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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人對於遺產分配爭議案件已逐日增多

  最近在媒體受到眾所囑目的案件,不外就是長榮航運創辦人張榮發董事長之子女(即繼承人)對於「遺囑」效力在法院訴訟的爭論。目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先後都判決繼承人張國煒勝訴,即認定遺囑「有效」;但其他繼承人仍無法接受,而繼續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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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近三十年不少台灣人在海峽兩岸都有不動產:

  台灣人受到「有土斯有財」觀念的影響,很喜歡購置不動產,一旦有錢就會在台灣購置土地、房屋藉以保值兼增值。而近三十年來不少台灣人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置產、設廠,有些台灣人民就形成在台灣及中國大陸兩地都擁有「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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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我的父親二十餘年到中國大陸江蘇打拼,在江蘇當地有購置不動產,我的父親日前不幸亡故,我是獨子,母親仍健在,此時要如何處理該繼承取得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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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親人間為遺產爭訟層出不層

  過去在農業社會的時代,繼承人為爭遺產而興訟的案例較少,如今進入高科技的時代繼承人為爭遺產而興訟的案例,卻層出不窮。筆者先舉三個案例,臚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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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

一、台商繼承人如何繼承在中國大陸的遺產?

  台商有些在中國大陸購買土地、廠房、辦公室、住家。台商如過世時,其在中國大陸所購買的不動產就會發生遺產繼承問題。繼承人究竟要如何繼承這些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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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般人會將「錢財乃身外之物」這句話,掛在嘴上,但真正面對「錢財」的歸屬問題,卻往往放不下,這當中往往會牽扯到一些「情感」、「情緒」或「利益」等複雜的問題。

  面對錢財,涉及「慾望」,釋迦牟尼佛於《大方廣圓覺修多羅了義經》中開示:「一切眾生從無始際,由有種種恩愛貪欲故有輪迴。…當知『輪迴』愛為根本,由有『諸欲』助發『愛』性,是故能令生死相續。『欲』因『愛』生,『命』因『欲』有,眾生『愛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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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一、家族傳承在台灣日益受重視

  近年來在台灣常有人在探討「企業傳承」、「家族傳承」,注意家族傳承乃為避免被繼承人身後,造成家族間爭產的糾紛。  生前規劃家族傳承可運用之工具甚多,如「閉鎖性公司」、「家族憲章」、「家族辦公室」、「遺囑」、「信託」…等等。而筆者在本文僅針對「意定監護」、「遺囑信託」與「遺囑中指定執行人」等問題進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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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接觸佛法的人,常聊到「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一個人往生留下的「遺產」,這些「遺產」常成為繼承人之間爭訟的導火線。

  兄弟姐妹間、原配小三間、繼母繼子女間、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間…等的爭產,進而衍生訴訟,時有所聞,如果是「名人」更會為此而搏媒體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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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王先生的父親先前在中國大陸湖北投資房地產,現已逝世,父親若是以電腦打字方式訂立遺囑,並在該份遺囑內分配中國大陸的財產,該份遺囑是否有效成立,是否能在中國大陸依據該份遺囑分配父親在中國大陸的財產?若父親為大陸地區人民,則是否能在台灣依據該份遺囑分配父親在台灣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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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規劃家族傳承也可以運用「遺囑」

  近年來「家族傳承」的問題日益受企業家的重視,在台灣不乏企業家往生後,發生繼承人因為遺產繼承的爭訟,也有些子女於繼承後,在不到十年的光景就把家產敗光。現代企業家看到這些案例,當然不希望這種事會發生在自己往生之後;因而紛紛請教律師、會計師進行「家族傳承」的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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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筆者執行律師業務40餘年,在業務中處理不少繼承人為遺產分配或「遺囑」的真偽而起爭訟,進而上法院打官司,導致傷害親情。

  俗云:「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這句話大家都耳熟能詳,但能真正於有生之年正確認識「錢財」及運用「錢財」的人並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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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遺囑」是對於自己資產如何傳承至下一代,最有效且最直接之方式,因此本文擬就我國《民法》之遺囑要件為介紹,同時對於侵害「特留份」(註)之遺囑內容,是否有效?前後遺囑有很多份究竟是那一份才有效?此外遺囑內容訂有分割方法,繼承人還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法官用訴訟判決來分割遺產嗎?本文就這幾個常見有關遺囑之問題為法律分析。

一、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方式,其種類及要件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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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盧孟蔚律師

一、家族企業傳承之目的

  鑑於2019 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占全體企業97.65%;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905萬4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73%;中小企業銷售額為台幣(下同) 12兆7,130億元,占整體企業銷售比重之29.58%,年增率0.70%;其中,中小企業內銷額為11兆2,992億元(占比34.83%),年增率為 1.14%,中小企業出口額為 1 兆 4,137 億元(占比 13.42%),年增率為2.70%。中小企業銷售額中,約有將近 9 成屬於內銷(88.88%)〈註1〉,以上數據均顯示我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體,其不僅是我國經濟成長的堅實基礎,同時也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對於臺灣整體經濟發展影響甚大。然而近年中小企業及產業界普遍也面臨到世代交替、家族企業傳承或接班的議題,而家族企業能否即時因應時代局勢變化、轉型,進而順利傳承並永續經營,此不單純僅是家族企業傳承問題,甚至更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安定,嚴重的更是「國安問題」及「臺灣競爭力」,例如:護國神山的台積電公司創辦人張忠謀先生雖於2018年6月退休,但卻留下「治理公司的規章制度」,並完成圓滿的企業傳承。因此對於臺灣中小企業,特別是家族企業能否於企業傳承過程中順利接班,皆涉及對於家族成員、企業所有權與企業管理權能否事先進行安排因應及規劃設計,此不僅可避免及減低家族企業傳承或接班過程中發生爭產奪權的情況,更能達成家族企業基業常青、永續經營及社會經濟穩定發展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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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高齡社會來臨,「以房養老」的案例逐漸增加:

  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同時又因「少子化」,導致老年人的經濟安全,包括老年人退休後的疾病、意外導致長期看護需求及安養費用,在在被社會各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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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國內繼承糾紛日益增多,而不利於企業之家族傳承

  台灣人具有傳統華人的特質,即比較重視親情,因而會考慮將自己辛苦打拼創立的企業,希望自己下一代子女能夠接班;另外自己所賺的財富,也希望子孫們能「富過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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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

一、繼承人就遺產分割無法協議,應循「裁判分割」解決:

  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財產由繼承人繼承,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在遺產未分割前,該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且公同共有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民法》第1152條)。繼承人如不願維持共有,自可隨時請求分割遺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被繼承人的遺囑有禁止分割的交待」(《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等,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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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一、前言:

  筆者為多年的執業律師,經常於案件中看到很多繼承為了爭監護權而爭訟,也有為了遺產糾紛而親人間互相訴訟,因此有感而發若我們能善用法律的遺囑做好家族資產傳承、並且用意定監護制度規劃自己未來想要由何人照護如何照護等等,這些都可以自己超前部屬未來往生後之情事,以免親人間糾紛,因此本篇文章即以此出發點,來與各位讀者分享,目前法律對於遺囑及意定監護制度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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