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宗教,人權,法律 (167)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日前屏東監獄傳出兩名受刑人因不服主任管理員要求用餐作息時間須一致,出手毆打主任管理員,致其受傷送醫,兩名受刑人也被隔離調查並移送法辦。

  長期關注監獄人權的李永然律師表示,受刑人不服管教和管理員發生衝突的狀況時有所聞,政府對於獄政管理應多加注意,切勿輕忽,若此種狀況一而再、再而三的發生,難保不會發生更嚴重的衝突,政府應該儘速推動監所改革。

  李永然律師也多次提醒監所超收的問題,他強調以屏東監獄為例,目前的收容人數比核定收容人數多出了近三百人,超收的情形十分嚴重,這是不合乎聯合國所要求的監獄人權標準,超收造成監獄過度擁擠,不僅受刑人難收教化的成效對於監所管理人員工作而言也是十分吃重,法務部應多加重視,改善目前監獄超收的情況,以符合監獄人權的規範。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日前,蘋果日報在母親節時做了一篇以獄中產子或攜子入監服刑受刑人為專題,以受刑人的經歷,帶給世人警惕。依我國《監獄行刑法》第十條規定,入監的婦女可以攜帶未滿三歲的子女一同服刑,滿三歲後若無親人領回又無法寄養,可延期六個月,期滿轉介社福團體安置。現在共有八個監所41名幼兒陪同母親服刑,各監所也有打造保育室,聘請專家提供親職教育及照顧示範,但費用須由母親負擔。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表示,年幼的孩子最需要母親的關心與照顧,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讓受刑婦女與幼小的子女不致分離,也算是顧及了孩子成長的親情所需,監所能在有限的空間內打造保育室,讓兒童受到妥善的照顧,兼顧幼兒的人權,是值得讚許,但我國現今的矯正制度仍有許多不足之處,需要政府單位加以注意及改善,才能做出符合聯合國所要求之監獄人權標準,並協助受刑人全返社會。

  永然文化出版 (股)公司出版之「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即為探討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及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供各界人士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聯合國所要求之監獄人權標準,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可供各界參考。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 序

  近年來國內對於宗教團體管理的法制,一直受到討論,內政部也草擬《宗教團體法》草案,但對草案內容,宗教界存有極大的疑慮,如何妥適地建立宗教團體法制化當前已成為一立法上的重要課題。

  由於我國寺院、宮廟、教會的設立有其歷史沿革,先後制訂的相關法令也頗為紛雜,導致有「財團法人」、「社團法人」、「非法人團體」……等不同形態存在。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新聞報導,知名藝人白冰冰因女兒白曉燕遭歹徒殺害,一直對於加害者無法釋懷,就算受邀至監所演講,都一併拒絕,此次出版新書,在接受訪問時,提及自己轉念,願意放下恩怨,將新書捐贈受刑人,希望能讓受刑人能從中學習,進而減少受害人產生。

  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感佩白冰冰的精神,他認為社會應該多給予受刑人一些關懷,讓他們能徹底反省、改邪歸正,將來才能重返並回饋社會。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監所人權,認為台灣的監所人權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於是和黃隆豐博士等人利用兩年的時間,研究出版「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一書,內容為探討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及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供各界人士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聯合國所要求之監獄人權標準,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最近,被判處無期徒刑正在服刑中的前槍擊要犯張錫銘,透過親友向媒體投書,希望政府能讓受刑人將獄中作業所得的「獄中勞作金」用來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針對此一議題,長期關注監所人權的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李永然律師認為:「以前監所中全民健康保險的問題,因為早期全民健康保險法是把受刑人排除在全民健康保險法的適用之外,在我擔任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期間,前往監所參訪時,就有受刑人反應醫療的問題,經我們向政府單位做出建議,全民健康保險法後來也修正將受刑人納入;不過現在有關受刑人張錫銘提出的這個建議,是否可行?政府應當從具體可行的角度去思考,並研究改進之道。」

  此外,李永然律師也表示:「最近我們也一直在關注台灣監所人權的問題,因為從酒駕撞死送報生的英國商人林克穎潛逃案件中,中華民國政府申請引渡卻遭到英國法院以『台灣監獄條件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為由,判定我方敗訴,而拒絕引渡,顯示我們對於監所人權仍有許多努力的空間,政府應該要正視監所人權的相關問題並加以改進。」

............................................................................................................................................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對我國矯正執行的革新略盡棉薄之力

  民國103年間,永然兄對我說,想探討我國矯正執行制度。正好我也想將我十餘年來擔任監所志工的經驗,以及對矯正法制及實務上的心得,整理成研究報告,藉以對我國矯正執行的革新略盡棉薄之力。於是約定以二年的時間,完成實務觀察與法規的研討,然後分門別類提出報告。

  歷經不到兩年的時間,終於完成監獄執行的觀察,並發掘我國矯正執行的種種問題。民國105年6月完成首篇我國──矯正執行機關探討的報告,中華人權協會隨即成立「矯正執行實務觀察與研討」系列,連載這些矯正法制的研討報告,總共六篇,到民國107年元月終於全部連載完畢。永然兄即想再整理出書,以便當局及受刑人、受刑人家屬們參考。於是又用了三個月的時間加以整理、添加資料,並邀請作家李雯馨女士共襄盛舉地提供她的著作,而完成這部有關我國矯正執行的實務與未來法制革新的研討報告,同樣地也遂了我多年的心願。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希望監獄不再是人權黑洞

  監所是最不為人知的社會陰暗角落,也是最需關注的人權黑洞。

  監所環境封閉,人員流動更替極少,外界覺難發現其管理之缺失。檢察官雖然依《監獄行刑法》第5條之巡察及考核、《羈押法》第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106條有視察監所之責任,但虛應故事,成效極為有限。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的革新努力

  矯正執刑是司法作用的最後一環,也是實現正義與維續秩序最重要的一環。矯正執刑如果沒做好,那之前的檢察偵查與法院審判,就全都失去了光彩。因為,受刑人如未變好,問題就未解決。就像欠錢還債,債權人都打贏官司了,但債務人沒錢可供執行及清償,那請求清償債務的官司打贏了,又如何呢?當然,民刑事不可同日而語,但道理則是一樣的。

  因此,我國每年編列的矯正署及其所屬機關的預算從民國101年的台幣116億4387萬2千元,到民國107年的台幣127億2937萬2千元,提升幅度不高,但還是有年年提高預算的趨勢,顯示政府對矯正執刑的重視。尤其我在立法院院長十七年任內,更是對矯正執刑主要法規六次修正、官署組織、預算審查及矯正執刑質詢,都不虞餘力的進行,特別是民國99年法務部增設「矯正署」,而制訂《矯正署組織法》,議論紛歧,我也盡力協商,而讓法規順利通過審查,法務部矯正署於是誕生,為我國矯正執行跨出了一大步。這些努力,都是希望在職責內,對矯正執行儘量給予支持,以示立法對矯正執行的重視。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林山田教授在他所著《犯罪學》一書中,曾提到「犯罪是一個具有複合性與相對性之概念」。犯罪行為人之行為固然違反國家刑事法律,且侵害到個人、社會或國家的法益,自然不符合社會的期待與共同的價值。因此,社會群體的意志是無法容許這種「偏差」行為的存在,而必須設法禁止的,但要如何禁止呢?我國前有西漢史學家司馬遷在他的〈報任少卿書〉中提到:「故士有畫地為牢,勢不可入」的典故。「畫地為牢」,被認為是我國最初對犯罪行為人的處置,以讓犯罪人能自省改過,這可追溯至西元前三千年的古希臘羅馬時代及我國夏商周時代。而最初的處置,則是採「應報」主義,也就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殺人償命。但隨著時代轉變,發現「應報」手段並沒有減緩犯罪。於是在社會變遷與人們思想的變化下,對犯罪的處置,從「嚇阻」主義的殺雞儆猴、與世「隔離」主義、使犯罪行為人改悔上相的「矯治」主義、讓改變犯罪行為人思想的「重整」主義,到現在最新的「修復」主義。而「矯治」主義,雖在20世紀成為世界各國對犯罪行為人處置的主流思想,即希望藉由自由刑的手段,收容犯罪行為人在一處,除了懲戒性質外,更針對其心理與思想的改造,使犯罪行為人能因而「改悔向上」、重返社會,擔負起對社會的責任。不過,犯罪率仍隨社會發展及變遷,逐漸提升,且日益更難察覺。20世紀末後,各國對矯正策略逐漸脫離「矯治」觀念,美國有些學者更主張回到應報與嚇阻主義,因此在廢除死刑下,便使用終身監禁的不定期刑,以及訂定三振出局,甚至恢復死刑等策略;但對於輕微犯罪人或初犯,則給予「修復式正義」,或以「社區性處遇方式」處理,採用寬嚴兩極化的策略,日本亦是如此。

  我國在民國91年2月8日公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2,對輕微案件採緩起訴處分及服務社區處分。民國94年2月2日公布修正《刑法》第77條,採用不適用假釋的三振條款,也是兼採隔離主義及寬嚴兩極化的策略,與世界主流同步。

  然而,我國矯正執行僅有《監獄行刑法》、《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兩部主要法規。《監獄行刑法》自民國43年全面性修改後,歷經十一次小幅度修改。《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則僅在民國64年修改較多條文,之後五度小幅度修改,但迄今仍已有多年未修改。甚至在民國97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公布著名的釋字第653號解釋,認定監所與收容人間並非具有「特別關係權義關係」,而認《羈押法》第6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均屬違憲,勒令「至遲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羈押法及相關法規」。然立法院卻依然無動於衷,逼得大法官會議只好在民國103年再度公布釋字第720號解釋,以司法頂替立法,越俎代庖地指定:「受羈押被告對有關機關之申訴決定不服者,應許其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等有關準抗告之規定,向裁定羈押之法院請求救濟。」。而除上開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外,綜合民國97年到106年的八年間,大法官共為我國矯正法制,公布了釋字第654號、第681號、第691號、第755號及第756號等七號解釋,已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立下良好職策略基礎法制規範。以後,則要看執行本項政策的法務部及法務部矯正署的作為了。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70523.jpg

  近日報載,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4月12日初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國民黨團主張《財團法人法》應排除適用「宗教財團法人」;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提出「宗教財團法人的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另以法律定之」的修正動議。就「宗教財團法人另訂專法」部分,朝野立委雖達成共識,不過,相關條文未經討論,民進黨籍召委段宜康則宣布保留交付朝野協商處理。

  日前,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曾在4月2日召開公聽會,與會的法律學者、專家及宗教界人士,大多主張宗教團體應以特別法另外規定,並且在《財團法人法》中排除適用,避免宗教團體的疑慮;國民黨籍的委員也採取相同的看法。不過,有民進黨籍的委員卻表示,財務公開與宗教自由無關,只要設立形式是財團法人,財務就應受到監督。然而,此種看法顯然有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的意旨。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初審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朝野立委達成共識,排除適用宗教財團法人,至於宗教財團法人則另訂專法管理。

新聞來源:財團法人法立院初審通過 排除宗教團體

...........................................................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

          行政院院會於日前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目前《財團法人法》草案已於立法院審議中,因該法案於初審階段,立法委員對於《財團法人法》草案部分內容有所爭議,其中涉及「宗教財團法人」是否應與一般財團法人為相同規範之議題;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此於民國107年4月2日舉行《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邀請宗教界、法界、財團法人代表等學者專家與會,筆者也應邀出席該場公聽會表示意見。

          長久以來,「宗教團體」受到《憲法》宗教自由的保障,針對寺院宮廟、教會、宗教社團法人及宗教財團法人原應適用《宗教團體法》之規定,然由於去年內政部提出之《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有諸多爭議,引起宗教界異議聲不斷,內政部也從善如流,暫時擱置《宗教團體法》之立法。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財團法人法》草案目前已進入立法院,且列入優先法案,然此一法律將適用於「宗教財團法人」,故政府宜審慎處理,且立法委員們也應本於尊重「宗教自由」的維護,審慎斟酌,切勿草率立法,而傷害台灣的軟實力-「宗教自由」。

  猶記得去年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因諸多違反宗教信仰自由,而遭到國內各大宗教的反對,內政部也從善如流,緩推《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立法。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文◎李永然律師

  儘管內政部已釋出善意,緩推《宗教團體法》,但現已排入立法院優先審查法案的《財團法人法》草案與《社會團體法》草案中,對於宗教財團法人以及宗教社會團體法人,顯然未顧及宗教團體的特殊性;為尊重宗教團體的自主權,《財團法人法》草案與《社會團體法》草案,應將宗教團體排除適用,以符合《憲法》第13條「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規定。

  為了確保各種不同形態之宗教團體的宗教自由保障,我國應先訂立《宗教保障基本法》,建構我國宗教信仰自由保障的框架與具體指導原則,供我國政府行政與立法可資依循,確保其他諸如《宗教團體法》、《財團法人法》與《社會團體法》等法規不會侵害《憲法》及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讓「信仰宗教自由」在美麗的寶島台灣能獲得實現,並使台灣的「宗教團體」維持現有的健全發展,俾益於台灣社會的安定,並確保國人的精神食糧,確立「多元文化國」。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宜鴻律師於2018年3月27日上午10時出席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舉辦之《財團法人法》草案公聽會,該公聽會由賴士葆立法委員及黃昭順立法委員共同主持,其他與會之專家學者有朱雲鵬教授、陳清秀教授、吳盈德副教授、歐陽弘律師、張鈞綸律師、賴文智律師、吳明彥秘書長。

  會中陳宜鴻律師針對《財團法人法》草案提出意見如下:

  1、《財團法人法》草案如適用於宗教財團法人恐侵害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捐贈人資訊公開有侵害隱私權之疑慮,基於《憲法》第13條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解釋均強調保障宗教信仰自由,應使宗教團體就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享有自主權,建議《財團法人法》草案應明文排除適用宗教財團法人。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李永然律師從憲法法律的高度,談如何「確保台灣宗教信仰的自由」,表示:「在制定宗教相關法律時,要格外地謹慎,應該要求好,而不是求快。若失之於草率,將來在執行時就會產生障礙,同時也會因為執行的不當,造成宗教信仰自由的妨害。」

...........................................................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2月6日晩間,李永然律師與法師及法界人士一同研究宗教法,大家提出看法,互相交流意見。

S__5439774.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S__9683069.jpg

  2018年元月29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多位法師丶教授丶專家間進行宗教法的研討。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元月23日晚間,李永然律師參與和法師丶教授間有關宗教法議題的研討會,溝通交流。

S__9617455.jpg

S__9617456.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2018年元月22日晚間,李永然律師與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陳贈吉律師一同參與和法師丶教授間關於宗教法議題的研討聚會,相互交流意見。

S__9601041.jpg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