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問我一個問題,可能有些人也會遇到
我覺得可以給大家做個參考
所以在這邊分享
他問道:
我有一個哥哥和一個弟弟,平常我們都互不相往來,
要寫繼承系統表可能有困難,
我可不可以只寫我的部份?
另外我若拋棄繼承,
那我的小孩是不是也要辦理拋棄繼承?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知,兄弟姊妹即便互不相往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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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對於法律有什麼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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