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之傳統﹝The Civil Law Tradition﹞
John H. Merryman著、章孝慈譯﹝黎明公司出版﹞

1.世界有三大法系:大陸法系﹝Civil Law﹞、普通法系﹝Common Law﹞和社會主義法系﹝Socialist Law﹞,上述法系,以「大陸法學」傳統的歷史最久,貢獻最大,它起源於羅馬十二銅表法,其比普通法更具影響力。

2.羅馬民法被西歐的大部分國家接受,這些國家就是大陸傳統的國家,大陸法學傳統的次一個因素是「寺院法」﹝Canon Law﹞,寺院法是精神領袖的治世法典,直接與教皇發生關係,構成大陸法學傳統的第三項因素是「商事法」,義大利人創設了商會,中世紀義大利是商業中心,其所發展的交易規則,對商事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

3.多數「公法」,尤其是「憲法」和「行政法」是西方世界於1976年發生革命狂潮之後的產物,導致思想變革的主要因素之一是「自然法學」,思想變革的另一目的是確立政府權力的劃分。形成革命運動的主要思潮是「天賦人權」、「治權劃分」、「理性主義」、「反對封建主義」、「資產階級解放論」、「國家主義」和「民族主義」。

4.絕對主義論者認為只有國家才有制定法律之權;而且「立法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法律的組織。大陸法傳統國家認為「法律條文」、「行政法院」和「習慣」是法源。

5.大陸法系的法律是「成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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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