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聯電搜索案」談司法人權之保障
李永然律師(台北市人/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

幾天前聯電公司新任董事長被檢調懷疑二年前涉及內線交易,並遭檢方及調查人員以違反《證券交易法》名義,上門搜索!除搜索聯電新竹辦公室,並約談了數10名員工,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先生昨天刊登半版廣告批判檢察官,將「法律」跟「黑道」劃上等號,並在媒體受訪時表示一句「黑道砸店」式的搜索!詎料,此舉卻引發法務部、新竹地檢署不快,決定依法核辦曹興誠先生之上開行為是否涉及《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嫌。

事實上,曹興誠先生為聯電公司的創辦人,就聯電公司過去不到五年時間內,遭檢調同樣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的名義,進行三次大規模搜索表示自己內心意見;且聯電公司為國內第二大晶圓代工廠商,也是台灣引以為傲的產業,在經濟大環境不佳,股市行情低迷情況下,檢調的多次搜索,無異對聯電公司投下一枚震撼彈,除造成相關企業經營者的恐慌外,更嚴重影響企業經營意願、環境及打擊員工之士氣,也讓許多無辜員工、週邊廠商受到連累;且上市櫃公司囿於重大資訊揭露規定,致不明究理的國內外投資人因此大量拋售股票,造成公司與投資人雙輸局面,甚有遭股市禿鷹放空之隱憂,進而拖累整體經濟環境,這也難怪曹興誠先生要為聯電公司發出不平之鳴。故檢方之搜索如非「必要」且「符合比例」等程序正義原則,可能成為台灣經濟繼續向下沈淪因素之一,檢方似乎不可不慎。

搜索之要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2條之規定,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故以「必要」為要件。執行時並須符合法治國家對於「比例原則」之要求,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且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人權的保障有許多面向,圍繞在司法活動附近的問題,我們都稱之為「司法人權」(judicial human rights)。在以落實司法人權為目的的司法程序中,原來已經非常脆弱的人權,也有可能因為相關程序的設計、進行不當,而受到進一步的威脅。司法程度對於人權的威脅,以相關人員行使公權力並使用強制手段的刑事程序,情形最嚴重。無論是在警察調查、檢察官偵查、法官審判、監獄執行等程序,都可能因為執行不當而侵犯到人權。

馬總統在「新世紀台灣人權宣言」中,宣示強化檢調機關人權保障觀念,提升司法機關裁判品質,以保障人民權益,發揮社會正義功能。在此謹呼籲馬總統應以自己在特別費案之經驗,要求檢調之種種作為,需秉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之態度,俾符人權保障之精神,才能安定國內的企業投資環境,吸引更多的企業願意到台灣來投資,經濟才得以蓬勃發展。本案曹興誠先生為聯電公司之利害關係人,針對檢方搜索企業執行公權力之手段是否適當、合乎程序正義,僅是單純人民將自己內心的意見行諸於外,應屬「言論自由」範疇,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之意旨,倘檢方真的以《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及公署罪」來偵辦曹興誠先生,無異屬殺雞儆猴之舉,致所有企業經營者產生「寒蟬效應」,並且是小題大作,將使目前險峻之經營環境,更雪上加霜。檢方亦應加以反省,切勿忽視「言論自由」之保障,恣意操縱法律的天平,才符民主法治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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