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102225日經濟日報A15版記者陳美珍的報導,財政部指出,國稅局調查租賃所得申報案件時,會與市場上的租金水準進行比較,租金如明顯偏低者,縱使房東確實以低價租屋給房客,亦未額外收取其他費用,國稅局仍可按通常租金水準對房東補稅。財政部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5款的規定,納稅義務人出租財產,約定租金較一般當地租金為低時,得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其租賃收入。這類案件納稅人即使舉證實際租金所得並未高於稅捐機關核定的租金收入,往往也打不贏稅務官司。

    中區國稅局就有一件行政救濟案例,納稅人申報所得稅時,列報2010年全年租金收入為新台幣3.6萬元,扣除43%的必要費用後租賃所得為新台幣20520元,然而按照當地一般的租金標準,重新設算假的收入應為新台幣59906元減除43%之必要費用後認定甲的租賃所得是新台幣43146元,甲不服提出行政救濟,然而經國稅局調查鄰近房屋平均租金,均較甲的出租水準高,因此在「複查」時予以駁回。

    筆者認為,雖然這樣的規定,是在避免形成規避租金收入的漏稅弊端,但是對於不了解市場行情的房東,不甚公平。因為房屋租賃市場並不向房屋交易市場全面實價登錄有充足的資料可以查詢,租金更是隨著屋況、用途等等區別而有顯著的差異,不能一概以租金較市場行情低,就認為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等於是把民眾當賊看!!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呼籲財政部應重視「賦稅人權」,因台灣已自20091210日正式施行聯合國的「兩公約」,人權自應要較以往更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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