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兩個月一次的天元宮法律講座又恢復了!




2013年4月14日上午1時30分,由天元宮、慈合會、永然法律基金會共同舉辦的「法律講座」,由我及張顥璞律師共同主講,講題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何執行訴訟或決議」。



現場每位聽眾除了講義之外,還拿到一本「執業的啟示與修持─李永然律師探究辦案見聞的真實義」,演講完後,還進行Q&A,每位聽眾都覺得有收穫!




◎演講大綱如下:

壹、前言

貳、管理委員會的選任與成立
一、管理委員會成立之門檻
二、管理委員之選舉與會議運作
(一)管理委員之資格
(二)管理委員之人數、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
(三)管理委員之選任
(四)管理委員之解任
(五)管理委員之任期
(六)管理委員會之權責


參、管理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一、管理委員會乃公寓大廈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法定執行機構
二、於民事實體法僅具契約主體之地位,無權利能力
三、於民事程序法上具有當事人能力
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刑事上不得為告訴人或自訴人,僅得為告發人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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