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老王在民國103年7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以後,除前述的休假權利外,還可以享有哪些請假權益?

解析:

一、《勞工請假規則》的規定:

假別

日數

備註

婚假

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一次給足為原則)。

工資照給

喪假

 

 1.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

 2.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

 3.
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3日。

工資照給

普通

傷病

 1.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請普通傷病假。

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

   𥺼
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𥺦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2.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公傷病假

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勞動基準法》第59

事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不給工資

二、《性別工作平等法》──產假

假別

申請資格

日數

工資計算

備註

產假

女性勞工分娩

8星期(假日照計)

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4星期(假日照計)

妊娠23個月流產

1星期(假日照計)

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5

三、《性別工作平等法》──生理假

假別

申請資格

日數

工資計算

備註

生理假

女性勞工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每月得請1

依病假規定辦理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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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