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後遺產常是有錢人的煩惱

  「錢」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自古以來,「金錢」的誘惑力及影響力可以說是無人能擋、無遠弗屆。常人道:「人為財死,鳥為食亡」,足見金錢的誘惑力。

  企業家打拼事業固有其人生的志向與理想,但其中也涉及「金錢的累積」;一位成功的企業家到了晚年時,大皆累積了相當多的財富,有些甚至富得敵國。

  一位企業家到了老年因累積相當多的財富,如何處理身後遺產,則成為一樁大事。企業家事前如規劃的好,則樹立身後良好形象、子孫和諧相處、事業後繼有人;事前如未有良好的規劃,則子孫同室操戈,上法庭打官司,引起社會側目或事業迅速崩解,錢財散盡,子孫身敗名裂。基於過往諸多古今中外案例殷殷可鑒,因而使處理身後遺產的規劃已成為企業家的一大「煩惱」。

  筆者自民國67年底執業迄今已三十餘載,所接觸為處理身後財產之當事人的案件相當多;受任處理後代子孫為了財產繼承,相持不下的官司,甚至還衍生刑事官司也所在多有;筆者擬藉本文提醒企業家規劃遺產時,應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俾免日後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埋下未來訴訟爭執的種子。

二、宜先考慮是否留部分財產做公益?

  佛家言:「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一個人因對待「生命」的看法不同,則處理財產的規劃也會不同。如果相信「人有來世,三世因果」,則一個人應利用有生之年,把自已所賺的金錢透過自已的手或所規劃的想法「布施」出去,為自己及後代子孫廣植福田,並樹立家族在社會中的良好形象。反之;有些人認為金錢既然是自已或家人共同努力所掙得,自應將之留在家中代代相傳。如屬前者,則應利用生前成立「公益信託」或「財團法人」(基金會)從事公益;或利用「遺囑」,將部分遺產「捐贈」從事公益。

三、務必運用「遺囑」規劃遺產

  不論是否在生前做公益,企業家如想讓自已的遺產按自已的意志去處置,則應訂立一部分「有效的遺囑」。

  由於「遺囑」是「要式行為」,立遺囑人一定要注意遺囑的方式(如:自書、代筆、公證、密封、口授),務必使其方式、內容合乎法律的規定,同時應周延、明確,方能避免無謂的爭議。過去常見之爭議,如:遺囑不符法定方式、遺囑是否偽造,遺囑對遺產的分配侵害「特留分」(註1);所以,對立遺囑時一定要妥慎規劃安排,並請有經驗的法律專業協助,這樣才可避免爭議的發生。

四、遺囑信託也是可以考慮運用

  企業家運用遺囑處理身後遺產,固應注意前述問題之外,筆者特別要介紹「遺囑信託」,其係指委託人以立「遺囑」的方式,為「受益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使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註2)透過此種方式,其好處甚多,如:保護資產、避免子女浪費財產或惹禍上身、鼓勵子女奮發努力並貫徹父母意願、立遺囑人較能按自己意志處分財產……等(註3)。

五、指定遺囑執行人

  企業家運用先前立遺囑方式規劃身後遺產,筆者特別還要提醒可以考慮同時指定「遺囑執行人」。我國《民法》第1209條第1項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民法》第1215條第1項);這樣也有助於遺囑內容的實現。

六、結語

  綜上所述,企業家一生努力打拼,累積了財富,相信也關心自己的後代子孫,如何透過「智慧」的決定,生前就妥善規劃身後的財產,使該財產發揮效益,子孫和睦、企業永續,並樹立良好風範;切勿因遺產分配不均,子女爭訟,破壞家庭團結及生前形象。


註1、特留分乃指繼承開始時,應保留於繼承人之遺產的一部分而言。
註2、許高山著:信託DIY,頁33,民國89年11月初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3、莊昆明著:兩代財產移轉輕稅化—信託應用要訣篇,頁20~21,民國91年3月10日,龍鳳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出版發行。

                                   本文刊於「家族治理評論」創刊號(2014年11月出版)  20141230174356755_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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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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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黃振國 合著
書號:1F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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