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陸台商運用民事執行,必須認識執行措施

  大陸台商如為債權人,而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大陸台商已取得法院民事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確定之「支付令」、、等,而債務人仍不履行,大陸台商迫不得以應以前開法律文書,做為「執行根據」,向管轄之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而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後,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而前述的「查封、扣押、凍結」均屬「執行措施」,筆者擬藉本文從法律角度予以剖析,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二、何謂「查封」、「扣押」、「凍結」?

  首先談到「查封」、「扣押」、「凍結」的法律意義,現分述之如下:

  (一)查封:乃指人民法院對相關當事人的不動產或者難以移動的動產,加貼「封條」、張貼「公告」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禁止相關人員處分該財產的「執行措施」。

  (二)、扣押:乃指人民法院將債務人的財產轉移到另外的場所,予以「扣留」,避免債務人占有、使用、處分該財產的「執行措施」。

  (三)、凍結:乃指人民法院要求有關單位,禁止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提取或者轉移、處分其存款、基金、股票、股權等的「執行措施」(註1)。

  中國大陸為規範民事執行中的上述執行措施,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4年11月4日公布《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大陸台商進行上述程序須注意事項:

  瞭解查封、扣押、凍結的執行措施後,大陸台商於進行時須注意以下三點:

  (一)、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不得超過「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另外法院所執行時,依法須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但書);

  (二)、法院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如:汽車)或「不動產」的查封,會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款);

  (三)、申請人須盯緊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如已將屆滿時,應即時辦理延期手續,避免執行措施因逾期而失效(註2)。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進行民事強制執行,即應適用中國大陸之法律,其與台灣的規定及用語不盡相同,大陸台商不瞭解時,宜請教值得信賴之專業律師,俾保自身之法律權益。

  註1、沈志先主編:強制執行,頁204,2012年12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2、陳浮著:律師辦理民商事訴訟案件操作指引,頁220,2013年8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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