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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進行民事訴訟須注意開庭審理:

  台商因涉及私權糾紛,如:合同履行的爭議、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有時必須在中國大陸訂民事訴訟。進行民事訴訟,自須適用大陸的《民事訴訟法》。

  而大陸《民事訴訟法》於第十二章「第一審普通程序」的第三節規定「開庭審理」。

  何謂「開庭審理」?該程序中進行那些事務?大陸台商有瞭解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何謂「開庭審理」?

  首先談到「開庭審理」的定義。按進行第一審的程序,有「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及「裁判」之分。所謂「開庭審理」在台灣稱之為「言詞辯論」,其乃指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在此一程序中主要在於「審查證據」、「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進而確定當事人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註1)。具體而言,此一程序當可分:「預備階段」、「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及「評議宣判階段」。例如:「預備階段」即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三、打民事官司須重視「證據」:

  其次在開庭審理,台商須特別重視「證據」。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Ⅲ、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足見「證據」的重要,大陸《民事訴訟法》於2012年間修正,將該條文第1款修訂為:「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此次修訂增加「電子數據」,乃因隨著訊息技術的飛速發展,電腦等各類電子設備在社會生活中廣於運用,越來越多的證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表現出來,如電子郵件、電子簽名、網上聊天記錄、、等等(註2),透過修正,加以明確。

  如上所述,「證據」既然如此重要,所以「法庭調查階段」於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38條規定:「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四)宣讀鑑定意見;(五)宣讀勘驗筆錄。」大陸台商應注意證據的主張、提出有利的證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39條第1款),並進行「質證」。

四、注意反訴的提出及言詞辯論程序:

  再者,台商在大陸打民事官司:有時擔任被告,此時除了注意提出答辯外,也可以運用「反訴」程序:所謂「反訴」是指於正在進行的訴訟中,「本訴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而提起的訴訟;提起反訴必須符合「起訴條件」,且應當在「本訴」受理之後,「本訴」法庭辯論終結之前提起,反訴也須預交「案件受理費」(註3)。

  法院於處理「本訴」時,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併審理。」。

  至於法院進行法庭辯論,大陸台商應注意其進行的順序。按「法庭辯論」是指原告、被告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就法庭調查階段所調查的事實和證據,以及如何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提出自己的主張,相互展開辯駁的訴訟活動(註4)。至於其順序,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Ⅰ、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四)互相辯論。Ⅱ、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中國大陸的民事訴訟,對於開庭審理一定要充分掌握,並與自己所委任的律師充分溝通並做好準備,這樣才能保障自己之合法的訴訟權益。

註釋:
註1、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七版】,頁253,2012年7月第7版第1刷,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民法室編著:2012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解釋,頁71,2012年9月第1版第1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3、梁書文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頁157,2013年5月第1版第1刷,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4、徐楊、孫彩虹編著:訴訟法實務,頁205,2012年12月第1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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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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