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在中國大陸打民事官司,也要繳納訴訟費用:

  台商在台灣不論打「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都要繳納訴訟費用,而台商因在中國大陸投資、貿易發生民事糾紛,進行民事訴訟,同樣也有「訴訟費用」的問題。

  中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由此可知同樣有「訴訟費用」的交納問題;然而如何交納「訴訟費用」,筆者欲藉本文予以介紹,俾供大陸台商參酌運用。

二、訴訟費用的意義及交納依據

  首先筆者先說明「訴訟費用」的概念,其乃指當事人為進行民事訴訟而依法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的費用,此又稱為「裁判費用」或「審判費用」,如起訴費、上訴費、、等(註1)。至於交納的依據及標準,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3款規定:「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而大陸國務院於2006年12月8日通過《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該辦法並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共分八章計有五十六條條文。

  又上述「訴訟費用」包括:(1)案件受理費,(2)申請費,(3)其他訴訟費用;所謂「其他訴訟費用」包括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所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務工補貼;至於鑑定費、公告費、勘驗費、評估費等則不屬於「訴訟費用」;因鑑定費、公告費是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當事人直接交付相關機構(註2)。

三、案件受理費的徵收標準

  其次,談到訴訟費用中的「案件受理費」,此可分為「財產案件」、「非財產案件」、「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勞動爭議案件」的案件受理費,現分述之如下:

  (一)、財產案件(註3)的案件受理費:依大陸《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項規定: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人民幣1萬元的,每件交納人民幣50元;
  2、超過人民幣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人民幣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人民幣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人民幣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人民幣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人民幣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人民幣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人民幣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註4)的案件受理費:依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人民幣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人民幣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人民幣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人民幣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人民幣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權案件每件交納人民幣50元至100元。

  (三)、知識財產民事案件:依其是否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而有不同,如果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如果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人民幣500元至1000元。

  (四)、勞動爭議案件則每件交納人民幣10元。

四、申請費的徵收標準

  再者,申請費的徵收,如:申請保全財產、申請支付令、申請公示催告、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等,其標準規定於大陸《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0條、第14條的規定。就以申請支付令為例,比照「財產案件受理費」的三分之一交納;又如申請公示催告,則每件交納人民幣100元。

五、結語

  綜上所述,台商在中國大陸打民事訴訟,一定要注意「訴訟費用」的繳納,事先查詢相關規定並予以預計,這樣才不會發生錯誤之情形!

註釋:

註1、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七版),頁192,2013年7月第7版第1刷,廈門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梁書文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頁139~140,2013年5月第1版第1刷,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財產案件」乃指當事人因財產關係發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案件,如:債務糾紛、賠償糾紛、繼承糾紛…等。

註4、「非財產案件」乃指當事人因人身關係或人身非財產關係發生爭議而提起的訴訟案件,如:離婚案件、侵害名譽權…等人格權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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