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乙、丙、丁及戊五人共有一筆土地,各有持分(應有部分)五分之一,甲、乙、丙三人欲將土地全部出售於A,共有人丁、戊不同意,他們有售優先購買權?

解析:

  我國《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共有土地......,其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所以,本案例中,甲、乙、丙三人,持分合計有五分之三,他們欲將共有土地所有權出售予A,是合乎前述《土地法》的規定。

  丁、戊二人雖不同意,不影響此一買賣契約的成立;但丁、戊二人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的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我國內政部於民國69年5月3日台內地字第21203號函釋認為:「部分共有人合於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要件處分共有土地時,不同意出售之他共有人,有依同條第4項規定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購買之權。」

  就上開問題,最高法院民國78年5月23日第十二次民事庭會議也採取相同之看法(註)。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高欽明編著:共有土地處分實務與技巧,頁140~141,民國105年2月第13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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