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6月6日聯合報B2版記者王宏舜所撰「兒30年沒回家 屋判給88歲母」的報導,老太太表示於民國67年間買下士林公寓,由於當時男尊女卑觀念根深柢固,丈夫開卡車,擔心萬一「發生車禍」,房子可能不保;么兒乖巧聽話,因此借他的名義買房。未料么兒竟拋家棄老30餘年,88歲老母親不滿兒子從未侍奉過她,主張自己才是出資人,而向法院提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台灣士林地院判她勝訴。

  次子也證稱,外婆家很富裕,買房子是媽媽娘家出資。他說,當初考量登記在弟弟名下,隨時能將房屋所有權拿回來,怎知他竟然落跑。老太太控訴么兒從沒扶養過她,連基本的問候都沒有,她不想未來讓么兒不勞而獲,88歲了也要提告。案經台灣士林地院調查,么兒就住在台中市,也不來開庭,合議庭於是判決終止借名登記,應將不動產返還其母親。

  筆者認為民眾名下如有不動產或動產,可以盡早安排如何分配給予下一代,甚至可以詢問地政士或專業律師來做規劃,畢竟家人間為財產彼此對簿公堂,反而傷了彼此之間的和氣,對大家而言都不好受。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借名登記」或「贈與」兩者法律效力不同,採用借名時,最好要有書面,如果是借名,要回不動產必須經止「借名契約」;但如果是「贈與」則必須有撤銷贈與的事由,經合法撤銷後,始可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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