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7月15日工商時報A21版記者王姿琳所撰「去年簽賣屋契約 持有未滿2年 要課奢侈稅」的報導,房地合一實價課稅自民國105年起施行,針對房產課徵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同步停徵,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在民國104年12月31日以前、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不動產,仍在課徵奢侈稅的適用範圍,須依規定申報繳納,否則仍須受罰。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6條之1規定,民國105年1月1日起,訂立銷售契約銷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屋及土地,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國稅局官員強調,房屋奢侈稅的課稅時點為「銷售」時,即以不動產契約簽訂銷售日期為準,銷售契約一旦訂定,所持有的不動產從持有到簽訂銷售日之間,只要未滿2年者,仍在奢侈稅課徵範圍。國稅局提醒,104年12月31日前,所有簽約銷售持有未滿2年的房地產,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各項排除規定適用者外,不受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影響,均應向稅捐機關依法繳納並申報奢侈稅。

  筆者認為現在約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的客戶都不會受到奢侈稅所追徵,但唯一需要注意的地方,持有未滿兩年的房屋,有可能會有房地合一課稅的適用問題,在簽訂買賣契約前,建議先詢問地政士或專業的律師,了解自身所需負擔的稅負,以免因計算錯誤而得不償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法律在交替期間的適用問題,民眾必須仔細處理,才不會誤觸地雷,「奢侈稅」、「房地合一稅」的適用就是其中一例。民眾面對此問題仍應事先請教專家,俾免誤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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