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5年9月13日經濟日報B3版記者劉懿慧所撰「土地重劃期間使用 要稅」的報導,財政部指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區段徵收或重劃地區內土地,於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或田賦全免;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或田賦減半徵收二年,重劃主管機關於土地交接後30日內列冊送交該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減免,免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

  財政部表示所謂「完成之日」,依內政部函釋,市地重劃部分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3條之1規定,是指地籍測量、土地登記、工程驗收、實地指界及交接土地等各項工作均完成,土地所有權人能就新分配土地管理、使用、收益之日。財政部強調,若重劃地區內土地,雖於重劃期間不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但該土地於辦理重劃完成後,其地價稅仍適用完成之日二年內減半徵收的規定。另外,除了重劃期間若沒提供使用地價稅可以全免,以及市地重劃完成後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以外,重劃後如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也有土地增值稅減徵的優惠。

  筆者認為土地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法》第19條規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第十七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所以民眾如有做建築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是無法主張免徵地價稅,如同已被劃定為重劃區的土地,所以持有前開土地的所有權人,在使用前須注意仍會有被課徵地價稅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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