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走進扶輪社,體會服務之可貴

  李永然律師自從接觸過國際扶輪社,對於扶輪宗旨:「扶輪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可貴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並培養:1.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2.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之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3.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理想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4.透過結合具有服務之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所展現的精神十分認同,於是自民國75年間加入了台北忠孝扶輪社,至今社齡超過30年,李永然律師除了擔任過台北忠孝扶輪社的社長,也是台北忠誠扶輪社的創社社長,後又成為台北忠美扶輪社的保姆,期間也擔任過許多國際扶輪3520地區社內的職務,這些年來無論是否具有職銜,他始終堅持的是對「法治教育」的推展。這30年來,李永然律師利用時間至各扶輪社進行法律演講,前後超過數百場次,主題包括:家庭、工作、企業經營、法律訴訟、投資理財、繼承、信託、婚姻……等等,遍及生活中各式的法律問題,希望藉由自己的專業傳遞法律的重要性。

  走過30個年頭,李永然律師對於現今法治教育的景況很感慨,他表示:對於民主、人權保障的議題,台灣人民總是能朗朗上口,認為這是台灣社會重要的價值,是我們引以為傲的軟實力;但不可諱言,民眾對於法治的尊重尚有欠缺,因為一個完整的民主法治社會,必須具有「進步立法」、「貫徹執法」、「全民知法」及「全民守法」四個條件,反觀台灣在這四個方面都還有待加強及改進。

進步立法、貫徹執法、全民知法及全民守法,改善台灣法治的四要件

  以「進步的立法」而言,我國立法院的立法品質一直為人所詬病,立法委員常流於意識形態之爭,以「黨派利益」為優先考量,而枉顧全民福祉,許多重要的民生議案至今仍束之高閣,例如《都市更新條例》,在民國102年4月26日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就已經認定該條例部分條文違憲,未於一年內完成修法者,該部分規定失效,但至今《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法案已在立法院足足躺了三年以上,仍未完成修法,造成我國都市更新停滯不前,這就是肇因於「立法的怠惰」,使得整個國家的進步也受到嚴重的影響。

  再論「貫徹執法」,公務員執法是法治實現當中很重要的一環,但在台灣行政單位執法時,常出現五分鐘熱度並選擇性執法的狀況發生,此外亦有些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時,常會自訂一些行政規章,甚至出現超越母法的情形,造成未符「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的精神。貫徹執法的環節是養成人民守法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若公務員沒有辦法貫徹執行法律,人民難免產生僥倖的心理,就會出現不守法的情形,如果公務員都能貫徹執法的話,深信人民就不敢隨便違背法律了。再以「違章建築」而言,台灣的違章建築可以浩稱全世界的奇觀,政府總是宣誓要拆除所有的違建,但環顧四周,數十年來違章建築的數量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有不斷增加的趨勢,這種現象除了因為有些建設公司不遵守相關法令進行「二工」、加上民眾貪小便宜的心態,例如:建築物陽台外推、屋頂平台頂樓增建、夾層屋……等,使得違章建築處處存在,遍佈在台灣的各個角落,這可以說是對法治社會的一大諷刺,執法單位的懈怠使得違建情形有增無減,這實在是對於法治社會的一大諷刺。

  在「全民知法、守法」方面,雖然我們現在的學校慢慢重視法律的教育,甚至有一門課程教授的是「生活與法律」,但我們仍能感受到,民眾普遍對於法律的知識還是有所不足,一般人對法律資訊的取得較為不重視,很少有人會主動去接觸並了解研究法律內容,另外一方面是法律的推廣方式過於八古沉悶,並沒有讓民眾感覺到與自己切身的利害關係,於是在知法不多,守法觀念不足的情況下,造成現今社會許多人不將法律放在眼裡,違法亂紀的情形不斷發生。

儘一己之力,繼續為推廣法治教育而努力

  基於這些原因,李永然律師認為必須在推廣法律知識多下功夫,並將這視為自己的社會責任,於是他利用自己多年來的辦案經驗,及所累積的法律實力,透過「口語化」、「案例化」、「生活化」、「趣味化」,把法律知識普及出去。這些年來,李永然律師在各個扶輪社邀請的主講人名單中倍受歡迎,因為他的演講內容不僅實用,且又淺顯易懂,深獲扶輪社社友們的喜愛,同時他也會利用在扶輪社演講的時,帶著永然關係企業出版的「普法手冊」,免費贈送給扶輪社的社友。讓社友們透過演講及法律手冊的內容,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識,並進而了解自身的權益。李永然律師的努力都是為了塑造台灣社會一個良好的法治文化,真正鞏固法治與人權的保障。

  未來,李永然律師仍將發揮自己的專長,結合扶輪社社友們的力量,為打造台灣法治社會而繼續努力,期盼我們的未來能走向一個更光明更燦爛的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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