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大陸台商可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民事爭議

  台商在中國大陸發生民事爭議,如果不喜歡上「人民法院」打官司,可以考慮運用「仲裁」的方式。依大陸《仲裁法》的規定,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大陸《仲裁法》第2條);但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的私權爭議,則不能仲裁(大陸《仲裁法》第3條第(一)項)。

  對於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因本於雙方當事人自願原則,所以必須由雙方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大陸《仲裁法》第4條)。對於如何作成「仲裁協議」?及仲裁協議的「獨立性」為何?大陸台商有了解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仲裁協議的要式性

  首先談到「仲裁協議」作成的方式,依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依前述規定可知「仲裁協議」應採用「書面方式」,當事人達成「口頭」仲裁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

  至於「書面」形式,依大陸《合同法》第11條的規定,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按仲裁協議採用「書面」形式的原因有二:(1)因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所以必須運用書面證明雙方當事人確實有協議存在;(2)有了書面,較能減少當事人間對於仲裁協議是否存在的爭議(註1)。

  另外,「仲裁協議」具體應約定那些內容?依大陸《仲裁法》第16條第2款規定,至少有下述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另外,如:運用的仲裁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仲裁地點、仲裁運用的法律、仲裁使用的語言…等(註2),都可以在「仲裁協議」內約定。

三、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其次,大陸台商對於仲裁協議的獨立性有所認識。所謂「仲裁協議獨立性」是指「仲裁協議」應按照其適用的法律單獨判斷有效性,至於仲裁協議所附屬之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註3)。法律之所以必須讓「仲裁協議」具獨立性,目的乃為防止當事人以主合同無效、未生效、解除、終止等理由,而主張「仲裁協議」無效,致當事人間的糾紛無法透過仲裁程序解決。對於仲裁協議的獨立性,也可以由以下兩條條文規定予以理解:

  1.大陸《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大陸《仲裁法》第19第1款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四、結語

  以上說明,提供給想運用「仲裁」方式解決民事爭議之大陸台商參考;又台商一旦正式進入仲裁程序,仍應注意仲裁人的選定,委任律師的專業性,其他《仲裁法》規定,仲裁規則…等,俾符「入境問法」原則,並保障自身權益。

註1:孫巍編著:中國商事仲裁法律與實務,頁26,2011年9月第1版第1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高言、劉璐主編:仲裁法理解適用與案例評析,頁55,1996年9月第1版第1刷,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孫巍編著:前揭書,頁33。

 

...............................................................................................................................................

H118   

  西進大陸投資經商,除了資金、膽識、人脈之外,別忘了配備「法律意識」隨行!台商前往中國大陸投資的規模相當龐大,無論投資、經營管理、日常生活起居,都難免遭遇各式各樣的法律問題,因各項糾紛涉入官司者亦時有所聞,在法令規範與台灣大不同的中國大陸,一旦權益受損,該如何為自己爭取最大的保障?除了聘請合格、專業的律師協助之外,充實自身的法律知識,絕對少不得!

  李永然律師投入兩岸法律事務二十餘年,並曾擔任陸委會台商張老師,深諳大陸台商面臨的各種困境,每藉由不同媒體撰寫相關的法律問答,此次由社團法人德平安協會捐助永然法律基金會印製的《大陸台商民刑訴訟及權益保障手冊》,即是精選李律師撰述的此類相關文章而成;內容分成〈民事爭訟〉、〈民事執行〉、〈刑事訴訟〉、〈房地買賣租賃〉等四大篇,隨身攜閱,即可快速理解:如何運用及面對大陸的「支付令」、大陸的民事訴訟程序為何、如何掌握訴訟時效、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何時派上用場、如何利用勝訴的仲裁裁決執行債務人財產、不慎成為刑事被告,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大陸法院審理涉台案件,如何適用法律、台商如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後,可以改變用途嗎、在大陸買房租屋,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即將整裝登「陸」嗎?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0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

..............................................................................................................................

1z11.jpg (150×210)

仲裁法之實用權益
作者:林俊益
出版日期:2001/04/ 初版  書號:1Z11
商務仲裁條例於87年6月公布修正為「仲裁法」,適用的範圍與效力比以前廣大許多,對於商業經濟的規範與貿易糾紛有莫大的功效,本書作者專研仲裁制度,並歷次應邀起草修正仲裁條例,經歷豐富。本書乃作者針對仲裁法入門而撰寫,著重基本概念的介紹與實務問題的解決,特別針對法院如何協助與監督仲裁制度的運作,多所著墨,能對研習仲裁法者有實質的助益。內容分為:導論、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織、仲裁程序、仲裁判斷之執行、仲裁判斷之訴、外國仲裁判斷等七章。

仲裁法判解要旨彙編
作者: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出版日期:2006/11/ 一版 書號:5H50
-仲裁實務界精英共同主編-
本書係依照法條順序,納入仲裁法修法說明及精選之法院實務見解,內容豐富,排列有序,便利讀者查閱的隨身手冊。

5H52.jpg (150×210)

仲裁書狀範例
作者:李永然、陳希佳、姜志俊、李家慶、梅芳琪、吳光陸、彭郁欣、黃泰鋒、陳麗嘉 合著
出版日期:2008/01/ 初版一刷 書號:5H52
依仲裁法法條順序提供具體書狀範例
並佐以相關法條及說明分析
內容詳明實用
撰寫仲裁書狀之必備寶典

5H65.jpg (150×210)

海峽兩岸經貿仲裁論文集(三)
作者:陳希佳 李家慶 吳光明 林 瑤 潘怡君 吳光陸 李永然 吳任偉 吳梓生 姜志俊 郭清寶 吳必然 陳峰富 劉陽明 羅懷家 蔡東賢 黃正宗 等合著
出版日期:2011/10/ 一版 書號:5H65

5H76.jpg (150×210)

撤銷仲裁判斷之司法實踐評析
作者:李念祖 等合著
出版日期:2013/10 初版一刷 書號:5H76
*國內首部完整介紹撤銷仲裁判斷各項相關問題的著作
*針對「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性質、法院審理原則、管轄法院、裁判費、提起之期間、聲請停止執行仲裁判斷,以及目前法院最常見之撤銷仲裁判斷原因、裁判見解加以系統評析、論述
*仲裁人及各界辦理仲裁事件之參考寶典
*學術界研究不可或缺之工具書

5H55.jpg (150×210)

大陸與香港仲裁判斷在台灣之認可裁判輯
作者:林俊益 編著
出版日期:2008/10/ 初版一刷 書號:5H5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