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有28件都更案領有「拆除執照」,但尚有5案仍未報「拆除計畫」!

                        文◎永然地政士事務所黃興國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年3月15日自由時報A13版鍾泓良記者所撰「28件都更案領拆照 5案未報拆除計畫」的報導,台北市長安西路一處都更案張姓不同意戶堅守家園,實施者欣偉傑建設卻趁張姓住戶出席協調會時偷拆屋,導致房屋倒塌,欣偉傑公司雖取得拆除執照,但未報備拆除計畫,台北市都發局事後僅以「建築法」違反公共安全為由,裁罰建商新台幣九萬元;根據台北市建管處統計,北市尚有四都更案,一樣有拆照、未報備計畫。對此,台北市都更處坦言,建商拆除有產權人的房屋,沒辦法依《都市更新條例》開罰,但後續仍會有責任面臨不同意戶可能提出刑事、民事毀損、公共危險罪、殺人未遂等告訴,呼籲建商仍應向市府申請協調;都更處解釋,該條例精神是促進都市更兂,因此,最嚴重罰則為「撤銷更新核准」,也是針對實施者執行都更的「怠惰」情形,不適用類似長安西路都更案的狀況。

  台北市建管處發言人洪德豪先生表示,只要實施者領得「拆除執照」,《建築法》只能針對施工中的建築開罰,如台北市長安西路案就是因拆除未顧及公共安全,開罰建商及監造人。他補充,礙於法規規定,就算建商來申報拆除,建管處也無法得知是否真的達到百分之百同意拆除。另一方面,欣偉傑公司趁不同意戶張姓屋主出席都更處協調會時拆除房屋,導致四樓倒塌,台北市都發局召開都更審議會專案會議討論此案,會中建商及不同意戶各執己見,都發局林洲民局長決議十天內再召開會議,期間雙方先私下協商。

  筆者認為建設公司縱使已取得「拆除執照」,在拆除必須顧及尚未搬遷者的權益,而非貿然地直接拆除,有可能觸犯《刑法》規定,因此建商在執行拆除前,應先取得建物所有權人拆除同意書,以確保自身權益。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則認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有政府代拆的規定,實施者取得「拆除執照」時,如欲自行動手拆除,必須有所有權人的同意;否則,必須由政府以「公權力」代拆,才不會涉及不法,實施者務必有所了解!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