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謝幼軒律師
案例:

  高中生小八與小九倆人是死黨。農曆過年時,相約一起放鞭炮,於是小八與小九準備了「水鴛鴦」及「沖天炮」,互相比賽看誰爆破的物品或引爆的招式比較有創意。就在小八左手拿沖天炮、右手拿線香點燃沖天炮之際,因小八稍有不慎,左手所拿的沖天炮角度突然歪掉,而沖天炮直衝路人小英,並在小英臉頰附近爆破,導致小英臉部受傷。試問:小八究竟觸犯何種法律?

解析:

  在台灣時常能聽到鞭炮聲乍響,因為在傳統習俗中,放鞭炮象徵迎神納福或者驅趕不吉利的事物,所以不論是農曆過年、公司行號開工、新人結婚甚至是神明繞境時,鞭炮聲總是不絕於耳。然而因應鞭炮所帶來的噪音與環境污染及考量公共安全,部分地方政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設置《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管制爆竹,台北市政府目前則是依《噪音管制法》公告《台北市禁止從事妨礙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藉以管制「專業爆竹煙火」與「一般爆竹煙火」的施放。

  依我國《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4條也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換言之,如果行為人對於他人受傷的結果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時,其行為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的普通過失傷害罪;若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致他人受傷達到重傷的程度如《刑法》第10條第4項之情形:「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則構成《刑法》第284條第1項後段的過失致重傷害罪。

  本件案例是因為小八的疏於注意沒有握好沖天炮而導致小英臉部受傷,已構成《刑法》的普通過失傷害罪,小八若聲稱自己是不小心的,更足以證明小八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亦即小八是有過失的,已該當普通過失傷害罪的構成要件。但還應注意,普通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必須由告訴人提告訴,司法機關才能追訴,並且告訴提出後,仍得由被害人撤回告訴。此外,因為小八之過失行為造成小英身體權受傷,也可能遭小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追究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甚且如小八為未成年人,小英並得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向小八之父母要求負擔連帶賠償責任。

  燃放鞭炮縱然刺激有趣,但應在主管機關公布的區域、時段施放之,並隨時注意人身安全,否則造成無法彌補的憾事,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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