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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永然文化編輯部

  據聯合報106年5月15日A5版一則「買地送屋買到雷,買錢還被拆」的報導,苗栗縣南庄鄉曾興起「買地送屋」風潮,「買塊地、蓋棟屋、耕畝田、擁莊園」的廣告,吸引很多人前往購買,但許多人花了錢買了建有小木屋的農地後,卻發現建商送的竟是被苗栗縣府列為違建拆除的不合法農舍。熟悉不動產法律業務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看了新聞後,告訴小編,在台灣買賣房地產是門學問,尤其是買受預售屋,更要小心。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提醒大家,買受房屋時,要注意使用「土地分區」,以及是否有建造執照,兩者皆沒問題,才可買受。但是有了建造執照,還得注意建造執照上所載的建築物使用用途與土地使用分區和買受人購買房地預計的用途是否吻合,才不致有法律上的後遺症。

  本次苗栗縣「買地送屋」事件,買受人買到「違建」,欲依《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對建商提起告訴。李永然律師針對此部分,特別提醒買受人,買賣房地除涉及詐欺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告訴追究刑事責任外,千萬別忽略民事糾紛的處理。依《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買受人可以撤銷買賣,要求返還購買款項。另外,詐欺是一「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買受人也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原始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462856?from=udn-related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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