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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15日出刊的經濟日報A16版,刊登記者潘姿羽採訪李永然律師,針對行政院於6月14日拍板,異性婚姻的夫妻財產制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發表其看法。

分別財產制 須契約約定 (請點擊入內看新聞)
可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收益、使用及處分 避免糾紛

2017-06-15 05:08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台北報導

  行政院昨(14)日拍板,異性婚姻的夫妻財產制可完全適用於同性婚姻,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表示,夫妻財產制可分為分別、共同、法定三種,國內多屬於法定財產制,也因此,在有一方死亡或離婚時,容易為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打官司。

  夫妻財產制有三種,分別財產制指夫妻財產完全分開各自保有所有權、管理、收益、使用及處分,債務也各自負擔。

  共同財產制則是夫妻的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夫妻「公同共有」。

  法定財產制也是各自名下財產有所有、管理與使用權,但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等情況時,可以針對婚後財產獲得剩餘財產分配權。

  李永然說明,其中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屬於約定財產制,雙方必須以契約約定並經登記才能成立,若無另行約定,就直接適用法定財產制;國內以適用法定財產制最多,另有部分人選用分別財產制,適用共同財產制者則非常少見。

  至於最普遍的法定財產制,李永然表示,法定財產制的範圍及所有權的認定,在於區別「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僅「婚後財產」部分,構成將來於法定關係消滅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計算標的,也是坊間較常見容易因談不攏而走上法院的問題。

  李永然指出,若希望婚姻雙方各自管各自的財產,建議約定採分別財產制,夫妻便可各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收益、使用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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