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永然聯合地政士事務所劉芝容地政士

  依據民國10689日中國時報A13版柯伶穎記者所撰「獎勵容積到手 後續維護沒法管」的報導,臺北市政府為了讓綠建築可以普及,祭出容積獎勵的誘因,雖然建商需要提撥綠建築維管基金,但未規定基金實際使用項目、也沒有維管機關,相當於建商拿完綠建築獎勵容積,後續就沒有責任,綠建築日後恐「不綠」了。

  大部分建商為了取得容積獎勵,都會積極取得綠建築認證。而《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有規定,申請綠建築或智慧建築的單位或建商,必須在完成後提撥押在地方縣市政府的保證金5%,移到公寓大廈管委會的「公共基金」中,作將來綠建築設備維護保養之用。

  但實際上,後續的維護並沒有明確管理機關,也沒有規定「專款專用」,綠建築維管基金的流向無從可知,因此建商及住戶換到容積獎勵後,不一定需要維護管理,若擺爛不使用或不維護,也無法可管。

  筆者認為,這又是一項明明是出於好意,但因政策的不完善喪失原本的價值。政府推廣綠建築也有一段時間了,希望可以趕快追蹤檢視,把目前權責模糊不清的地方建立好制度,才不會讓綠建築空有名稱。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也認為這確實是台灣公部門規劃上的通病,很多政策訂了之後,欠缺落實執行,使原本立法的良法善意,遭致落後,台灣公部門的公務員一定要改變心態,要存「公門好修行」的心,能真正想把事做「好」,而不是只求把事做「完」,這樣政府才能贏得「民心」,也能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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