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潘揚明律師

【問題】

  A公司為知名電路板製造大廠,其向外國B公司購買光學檢測設備,來使用於電路板生產製造流程中。A公司購買的檢測設備因其程式的硬體防護措施發生故障,導致設備無法使用,延宕將出貨給客戶的電路板生產製造。A公司緊急洽詢B公司派員維修,但B公司表示人員前來至維修完畢,需經一定期間。A公司考量到出貨期限,故由其內部技術人員自行修理,則此時A公司可否重製該設備的軟體程式或規避其防盜拷措施?此行為是否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解析】    

  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一般來說,消費者或公司在購買電子設備時,僅是取得設備硬體及其內軟體程式的「所有權」,並不會因此取得軟體程式的「著作權」。因此,依上揭《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若要重製所購買設備內的軟體程式,原則上仍需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除非符合《著作權法》關於著作權合理使用的規定,例如《著作權法》第59條第1項規定:「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由此可知,對於合法購買的設備,若是為了備用存檔的需要,並且是要供所有人自己使用,此時所有人就可以重製設備內的軟體程式,並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再者,《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定:「Ⅰ、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Ⅲ、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九、為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所定情形。」。近年來,許多電子設備對其內軟體程式設有防盜拷措施,而由上開《著作權法》第80條之2規定可知,在《著作權法》第59條第1項以及主管機關規定的情形中,例如經濟部曾於95年3月23日頒布《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第三項各款內容認定要點》,其內有表示,使用者已取得合法授權使用的程式,該程式的硬體防護措施因故障而無法使用,為繼續使用該程式,而對該程式所採取禁止或限制進入著作的防盜拷措施加以規避,此時並不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因而,在前揭案例中,A公司雖非設備內軟體程式的著作權人,但若A公司是為了備用存檔的需要,則其雖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仍得對軟體程式進行重製。再者,A公司是因為設備內軟體的硬體防盜拷措施發生故障,且是為了繼續使用該設備,故依上開規定及經濟部所規定之要點所示,其對相關防盜拷措施進行規避,也不會違反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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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出版日期:2005/02二版 書號:2W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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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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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權小六法新編
作者:李永然、謝顯榮主編‧陳麗桂助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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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與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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