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甲有一配偶乙,並生有兩位子女丙、丁,假如於生前立遺囑,在遺囑中表示:「甲若先逝世,將所有動產不動產,由我妻子乙繼承。」此一遺囑是否合法?子女是否可以提出異議?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永然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李廷鈞地政士

解答:

  甲立遺囑時,除注意遺囑形式需符合「法定方式」(《民法》第1190條~1195條)外,還要注意不得侵害「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

  就以本案例而言,假如甲死亡,其繼承人則為乙、丙、丁三人,由於其遺囑中表示,將所有財產全部由妻子乙一人繼承,此已侵害子女丙、丁的「特留分」(《民法》第1223條),其子女丙、丁於遺囑生效時,可以對其生母主張該遺囑侵害丙、丁「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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