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自訴」不同於「公訴」:

  在中國大陸,台商如有因他人的犯罪而受害,進行犯罪的追究,如果是向公安機關立案,進而「偵查」後,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人民法院」透過審判追究其刑事責任,此屬於「公訴」(參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172條)。

  至於「自訴」,則是法律規定之享有「自訴權」的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而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自訴案件」,即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人民法院」能夠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註1)。

二、那些案件台商被害時,可以採用自訴程序?

  大陸台商對於「自訴」,須瞭解「自訴案件」的適用範圍,依中國大陸<<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至於那些案件是「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規定包括:(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4).侵佔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又前述的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案件,而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那些?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規定,包括:(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234條第1款);(2)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註2)。

三、台商運用「自訴」的應注意事項:

  由於對於被告人犯罪,人民法院要為「有罪判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所以台商因犯罪而被害,想運用「自訴程序」,必須格外謹慎,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必須符合可以適用「自訴程序」案件,才可以按自訴程序追究犯罪。
  (二)、必須已經有明確的被告人及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三)、提起自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該「自訴狀」內應記載:1、自訴人、被告人人的年籍…等相關資料,2、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3、具體的訴訟請求;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5、證據的名稱、來源等;6、證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等(參見大陸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1條、第262條)。

四、被人民法院認為缺乏罪證,而裁定不受理時,如何救濟?

  台商被害人如自認符合自訴案件的要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卻遭人民法院認為「缺乏罪證」而裁定「不受理」時,是否還有救濟途徑?按「缺乏罪證」包括「沒有證據」及「證據不充分」(註3);然被害台商認為自己有證據且證據充份,不服「不受理的裁定」,此時如何救濟?依大陸最高人院<關於<<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65條第1款規定,可以提起「上訴」,進行法律程序上的救濟;不過台商欲再進「上訴」時,也必須上訴程序的法律相關規定。

五、結語: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或工作,務必注意自身的權益保障,如果遭到他人之犯罪行為而被害時,務必立即保存「證據」及蒐集「證據」,證據充足後,進而採取合法的刑事責任訴追程序,俾保自身權益。

註1. 陳光中主編:刑事訴訟法(第五版),頁330,2014年3月第5版第3次印刷,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 江必新主編、胡雲騰執行主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理解與適用,頁6~9,2013年2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3. 江必新主編、胡雲騰執行主編:前揭書,頁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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