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三讀通過《醫療法》第82條修正案,原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附損害賠償責任」,修法後將醫療機構與醫事人員責任明確化,區分為醫事人員及醫療機構兩部份:

  一、 醫事人員部份為「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的注意義務標準與前述民事責任相同,而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以醫療領域當時、當地常規、水準、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情況來判斷。

  二、 醫療機構部份為「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者,以『故意或過失』為限,附損害賠償責任」。

    此次立法院的修法,雖獲得許多醫療人員讚賞,如急診科背景的馬偕醫院張文翰副院長認為,本次修法後,增加考量如當地醫療水準、醫療設施、是否緊急等客觀條件,作為判定醫師是否疏失的依據,這較能讓醫師安心治療患者,整體而言應是利大於弊。

  但消基會及許多法界人士則對此次修法並不樂觀,消基會游開雄董事長說,修法無助解決病患濫訴,且夾帶減輕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恐犧牲全民醫療品質;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吳全峰副研究員說,醫療機構不是自然人,何來故意或過失可言?若此處之故意或過失,指實際執行醫療業務行為之醫事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則在重申《民法》原已存在的法人或僱用人連帶責任規定之外,完全不能解決醫師因機構因素而免責後,應由機構負起法律責任的精神。

  筆者認為,雖原本《醫療法》第82條只規定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的責任以「故意或過失為限」,但法院實際上在判斷醫師的過失責任時,均會審酌醫師之醫療行為是否具有通常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醫療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醫療行為是否違反「當時之醫療常規」和「醫療水準」等要件?修法只是將實務見解明文化,並未減輕醫師的民事責任;醫療機構的責任部份也僅為重申《民法》第188條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醫療機構的責任並未改變。因此,此次修法是否可降低醫療糾紛?未來則仍有待新法上路後,實務運作的持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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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規入門.案例解說


作者:汪紹銘
書號:2V06-2
定價: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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