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隨著台灣社會的高度進步,國人也愈來愈具備「法治觀念」,有了法治觀念就開始懂得伸張權利,執業近40年的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就提到:「以前的律師都會提醒大家『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但現在民眾都很會計較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造成動輒訴諸法律的情況發生。像在新聞中就常看到:家長帶小孩去百貨公司或遊樂場遊玩,任由孩子跑來跑去、不小心跌倒撞破頭了,過失在誰也很清楚,但家長就會要求百貨公司或遊樂場賠償,說是你管理維護不夠、沒有設置警告標誌等;又很多人在利用網路購物時,發現網路業者標錯價,本來賣一萬元的,錯標成只要一百元,於是網友們爭相告知,瘋狂下單,像這種一望便知的錯誤,《民法》其實有規定『錯誤』意思表示得撤銷,但還是很多網友堅持賣家就是要以便宜的價格出貨,甚至不惜提告等等的情形,我們做為執業律師,也是經常被問到這樣可不可以告、那樣可不可以告?」

善用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化解糾紛

  當人與人間的糾葛有增無減,糾紛類型愈見五花八門,解決民事紛爭的方法就更顯得重要,雖然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利用「訴訟方式」解決,但畢竟司法資源有限,打官司從撰寫書狀到出庭、聘請律師、調查證據、傳證人、言詞辯論等,整個程序既繁複又冗長,當事人必須花費許多的勞力、時間及費用,若能夠經由「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ADR),在短時間內解決民事紛爭,才是最佳之策。

  現今司法界、學界都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以減輕當事人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至於哪些是屬於訴訟外的民事紛爭解決途徑呢?李永然律師表示:「現行制度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調解兩者特重維持兩造間的和諧,而仲裁則是適用於某些需要專業知識領域的案件,例如工程方面的糾紛及商務方面案件。」

  「和解」是指有糾紛之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合意終止紛爭,分為「訴訟外和解」及「訴訟上和解」。「調解」是指在起訴前或訴訟繫屬中,由調解人就當事人間爭議事項,從中調停排解,使當事人合意終止紛爭,以避免訴訟。主要著眼在事件類型若具非訟性、無訟爭性、專業性及費用相當性時,調解較富有彈性且可使當事人雙方充分溝通協調,更能有效解決紛爭。而「仲裁」,是指關於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協議由仲裁人憑其特殊專業知識或生活經驗作基礎,判斷當事人間權利或法律關係,以終止紛爭。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李永然律師強調,除了上述法律規定的解決途徑外,其他如當事人自行或經由律師協調或斡旋而達成「和解」,也屬於解決民事紛爭的途徑,他在執業時非常重視透過「溝通」、「協調」,幫助當事人間的爭議問題取得平衡,以達成和解,解決當事人的糾紛。

訴訟,排解民事紛爭的最後一途

  當以上「訴訟外的紛爭解決機制」都無法讓雙方取得共識時,透過法院的訴訟就是最後的一條路,李永然律師表示:面對訴訟,若經濟條件許可,委請專業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是較理想的選擇;若無力延聘律師,而又符合《法律扶助法》規定條件的當事人,則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若經濟無力負擔又不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條件者,就必須自己充分閱讀相關法律書籍,增加自身的「法律知識」面對訴訟過程,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社會愈進步,人與人之間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就更加無可避免,當面臨糾紛發生時,切勿為了「爭一口氣」,而堅持告到底,然後又陷入「訴訟」的泥淖之中致無法脫身,雙方當事人應平心靜氣地尋求解決之道,徵詢專業的法律意見,並儘速解決彼此的紛爭,揮別紛擾才能讓自己走向更好的未來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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