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案例:

  甲將房子出租予乙,乙僅是位承租人,乙因手頭吃緊,心生一計,冒充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甲,而出售房子,丙不疑有他,付了頭期款新台幣120萬元,乙得款後逃之夭夭;買受人丙發現被詐欺,丙該怎麼辦?

解析:

  近年來國內詐騙頻傳,進行交易或投資均須小心,購屋也不例外。

      丙購屋發現被詐欺,因乙係冒用甲的名義簽訂「房地買賣契約」,該契約對所有權人甲不生效力;買受人丙無法依該契約訴請甲移轉房地所有權。

      丙顯然受詐騙,丙依法可以追究乙渉嫌《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法定本刑最重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乙對丙已構成《民法》184條故意侵害行為,丙可以訴請被告乙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丙對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適用「短期消滅時效」,其時效為「2年」(《民法》第197條)。丙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但如果被告乙名下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時,則丙祗能取得「債權憑證」,對於財產損失實際上則毫無彌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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