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則君

  近年來,由於民眾的法治觀念提升,開始懂得主張自己的權利,也因此造成醫療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一般面臨醫療糾紛的發生,其解決方式不外乎透過自行協調、委託「律師」協調、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法院調解、仲裁、法院訴訟……等。但愈來愈多的民眾最後選擇以「訴訟」方式對醫院、診所及醫師、護理人員提告,根據司法院檢索系統的判決資料顯示,自民國89年到104年間醫療糾紛的民事訴訟判決高達已1381筆,幾乎平均每三天就有一間醫院、診所或一位醫護人員,因醫療糾紛而收到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一連串的醫療糾紛事件,不僅造成民眾對於醫療品質信心產生不信賴感,醫護人員的權威及地位也跟著下滑,最嚴重的是,醫護人員因擔心法律責任風險而人人自危,紛紛要求病情嚴重病患轉診,病人也一再質疑醫師的診斷及醫囑,醫病關係緊張的程度,似乎有逐漸升高的趨勢。

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解決紛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表示:根據我國《醫療法》第83條規定:「司法院應指定法院設立醫事專業法庭,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目前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等四個地方法院,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均設置了「刑事醫事專業法庭」和「民事醫事專業法庭」,刑事醫事專業法庭審理的案件包含:醫療糾紛、醫療致死、醫療致重傷害等案件;民事醫事專業法庭審理的案件則包括:跟隨刑事而來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不履行、給付醫療費用等案件。但我國具有醫療經驗的法官並不多,目前司法院也未建立法官審理醫事案件的專業證照,因此只能從審理此類案件經驗較豐富或較有興趣的法官中遴選,加入專業法庭。

  因醫療糾紛案件經常涉及高度醫學專業,事實證明及因果關係認定均極為困難,常須透過專家鑑定,並調查諸多證據,才能認定責任歸屬與範圍,因此在《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醫療訴訟案件於起訴前,應經「強制調解」,由專家充當調解委員協調、勸解,以迅速解決紛爭。

醫療訴訟案件需強制調解

  對於近年來醫療糾紛暴增的情形,李永然律師又表示:「在發生醫療糾紛後,被害人可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聲請調解,若被害人未聲請調解,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因醫療糾紛屬於「強制調解案件」,所以依《民事訴訟法》第424條規定,起訴即視為調解的聲請,仍會先進入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進入民事訴訟的醫療糾紛案件,首先必須了解醫療院所及各該醫護人員是否有過失、病患的損害及醫療行為間是否有因果關係等,這些皆須經過縝密的調查、鑑定、審理,法院才會做出結論,而非民眾一提告,就代表醫院、診所或醫護人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醫病關係緊張非病人之福

  俗話說:「醫者父母心」,雖然救助病患的生命及維護其身體健康均是醫師天生使命,然而,醫療行為本身確實有許多不確定、無法遇見的風險,為了避免因醫療行為的結果未能如病患或其家屬所預期的完美,即被控訴有醫療疏失、導致醫療糾紛,醫療人員必須了解其在醫療過程中應盡的義務,認知到免於發生醫療糾紛最好的方法,除專業能力的精進外,對於病患及其家屬善盡說明義務也是重要的一環。畢竟,對病患說明其治療方法及取得其同意,是《醫療法》所明文的規定,倘違反此一說明義務及取得同意的規定,就可能被認定係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推定有過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民眾在就醫時也應該詳細聆聽醫療人員的說明,了解在醫治過程中所有會發生的情況及可能產生的意外,國家要培養一名醫師需花費很長的時間,但畢竟醫療人員不是神,現代醫學也有無法克服的風險存在,若病患或家屬動軏訴諸法律,則醫療人員皆因擔心醫療行為可能導致的法律責任,而裹足不前,不敢為病患尋求最適當的醫療照顧,又醫療人員所需承受的精神壓力大,也可能間接造成醫療品質的降低;因此醫病之間若能互相體諒、互相尊重,建立良好的醫病關係,共同對抗疾病的挑戰,才是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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