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是文化與思想的深層基礎,保障宗教自由與保護宗教團體,在歐洲視為理所當然,並具體化於《憲法》之中,此從《德國基本法》前言提到德國人民自覺對神及人類的責任而制定基本法,加拿大、瑞士等國《憲法》亦然。這些國家並在《憲法》其他條文中明文保障宗教自由及宗教團體之地位,並以不同於一般社團或財團之法律規範,美國、日本也是如此。

  宗教團體有別於其他團體的特色之一,就是除了世俗性之外,還有宗教性或出世性。另外,依《憲法》政教分離原則及國家宗教中立性原則,乃至聖俗分離原則,國家法律能介入或干預之領域僅是世俗性層面,而宗教性則是《憲法》保障之領域,故在法律領域不得侵害《憲法》領域。因此,宗教團體為達成其目的所為之業務或事業,屬於宗教性的事項,則是不得作為立法或行政的對象;此從日本《宗教法人法》只規定代表役員及責任役員(相當於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及董事),而未規定住持(主教、神父、牧師……)及信徒;另也明文規定代表役員的權限不包括其對宗教上機能的任何支配權;另外,主管機關決定是否成為宗教法人之認證程序,亦不涉及宗教本身的正邪曲直、新舊大小的價值判斷。

呼應兩公約非獨創

  再就司法而言,法院能處理的是指當事人間具體權利義務乃至法律關係存否之紛爭,而且能因適用法令而終局解決者,此即所謂法律上之爭訟。反之,若屬宗教性紛爭,不只不是法律紛爭;且實際上,所謂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亦難以適用法令而終局解決爭端。日本《裁判所法》第3條即明文規定法院僅受理法律上之爭訟,因此,法院原則上不受理宗教上事項之爭議。 

  在歐洲,德國憲法法院基於國家中立原則,禁止國家對於宗教團體的信仰與學說進行評價;歐洲人權法院在有關救世軍事件中,認為宗教社群的自主存續乃民主社會中多元主義所必需者,故為《歐洲人權公約》第9條所保障的核心議題,任何國家評價宗教信仰正當性的權力,均牴觸國家應對宗教保持中立性與公正性的責務。 

  日本《宗教法人法》第85條也明文規定本法之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賦與主管機關及法院,就宗教團體之信仰、規律、習慣等宗教上事項,有得以任何形式調解或干涉之權限,或賦與就宗教上之負責人或職員之任免及其他進退,有勸告、誘導或干涉之權限。保護宗教自由及保障宗教團體,基本上即是要尊重教會自治之原則,這也正是民國93年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3號所宣示及強調宗教團體享有組織、人事及財務自主權,而國家也應恪遵宗教中立性原則及寬容原則,這是「宗教基本法」的基本體認。 
草案中除了宗教用地部分較複雜及具有本土性外,其餘大部分的條文也都有說明所參考之他國立法例及司法裁判,並且是呼應兩公約及普世所認同宗教自由之價值,並非獨創或給予宗教團體特殊待遇。 

文章連結:宗教基本法是落實非凌駕憲法(李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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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書號:3B10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2
定價:350元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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