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體報導,遭限制出境的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因須赴韓國會談商務,俾利公司業務發展,向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卻遭駁回。法院駁回其聲請的主要理由:1.被告犯罪嫌疑重大;2.被告的家庭、經濟俱佳,逃亡能力甚高;3.多有其他被告雖於偵、審遵期到庭,且國內尚有家人、事業及財產的情況下,於解除限制出境後,仍潛逃出境;4.被告將來如果潛逃會嚴重損害「國家法益」;5.現代通訊科技發達,被告可透過各式網路及電信等通訊媒體,以視訊或口頭方式參與。對此,讓筆者想再談一下我國對於限制出境的規定。

  我國司法實務將限制出境認為性質上屬於限制住居的一種,但此種見解在強調人權保障的今日,已相當不宜,為此,立委也正在立法院著手進行《刑事訴訟法》條文修正,讓限制出境能法制化,以保障刑事被告的司法人權。既然如此,目前法院在考慮限制出境及其解除時,自應更謹慎,至少應具有「比例原則」,也就是「必要性」與「相當性」的思維。

  本件被告被檢察官認為涉嫌行賄獄政人員金額僅2萬餘元(新台幣),情節輕微,法院於裁定時,怎可說其一旦潛逃,會嚴重損害「國家法益」;其次,身價不低的刑事被告不能說有逃亡能力就會逃亡,那以後凡身價不低的刑事被告,是否都有限制出境的必要;再者,過往雖有其他被告於解除限制出境後就逃亡,但畢竟也是少數,更多的被告於解除限制出境後,依然遵期到庭,甚至判決有罪確定後仍到案執行。最後,商務會談「見面」的效果絕對不同於「視訊」,法院於裁定中豈能以已有視訊等替代,即認無「見面」會談商務的必要。

  法院在處理暫時解除限制出境時,應有比例原則的思維;本案被告只是聲請暫時解除,法院宜考量被告如確有此需要,即應「個案考量」,就如涉及紅火案的刑事被告辜仲諒於民國104年間也有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當時承辦的台灣高等法院就做出繳交5億元保證金,並由責付其選任辯護人葉姓律師陪同出國之附條件的准許,這就有充分考量刑事被告的人權。

  刑事訴訟是採「無罪推定原則」,法官切勿以被告之身價懷疑其有逃亡能力,便有逃亡的可能。多數被告仍重視自身名譽,對於被冤枉的犯罪,仍希望傾全力為自己辯白,爭取無罪判決;一旦逃亡,則連為自己辯解清白的機會也沒了。在此誠摯呼籲立委應盡速修正並通過《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限制出境的規定,使我國限制出境的法制化更為周延,提升我國司法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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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真相大揭露——矯正制度的現況與展望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李雯馨等著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1
定價:300元

  一道高牆,築成兩個世界,牆內的人都是不討喜的、因違法而被收容的人。監獄,是矯正機關,執行法院判決確定的自由刑──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單位。而時不時躍上媒體的監獄意外事件,令監獄在管理受刑人時的尺度拿捏上格外小心;也因這些事件,令監所內的人權問題浮上檯面。本書作者實際觀察我國監獄矯正執行現況,再就目前的各項矯正法規,逐一檢視,配合實際監獄矯正執行操作現況,以實務執行現有法制的障礙、矛盾、不當等層面,依據各項矯正法學理論,以及與世界矯正規制比較,提出我國矯正執行法制的研討及建議報告,編寫成書,以供立法者及實際執行公務人員參考,共同為我國矯正執行體制,做出符合監獄人權及有效率地改造收容人思想的法制規範。

一口讀通刑事訴訟法

作者:蘇南桓著
書號:2B18
定價:320元

  人世雜遝,縱以敦厚、誠信獨善其身,亦難保沒有暴戾、欺詐、栽贓等禍事臨頭,一旦沾惹刑事官非,或遭檢警人員無故搜索、扣押、羈留……之對待,你該如何證明一身清白?爭取應有權益?了解《刑事訴訟法》,才能讓你避開「無知」的操弄,轉危為安、攻守有據。本書以實際案例,教你短時間看懂《刑事訴訟法》,保命防身、維護公義,操之在己!

 

刑事官司與狀例

作者:李永然 等
書號:1F21-2
定價:350元

  生活離不開柴、米、油、鹽,一如現代人無從避免爭端與法律。刑法、刑事訴訟法,是保障你我人身自由、健康、生命、財產的兩大「護法」,面對犯罪問題,打起刑事官司,從接受檢調偵查、找律師,到撰寫狀紙、上法庭辯論、審理、不服上訴、聲請易科罰金、緩刑、假釋……,一長串的訴訟程序,該如何沉著以對,才不會喪失應有的權益?《刑事官司與狀例》一書依序分成「偵查」、「起訴」、「審理」、「再審與非常上訴」、「執行」五大篇,以易學易懂的文字和狀例,教您一次上手,面對刑事官司不驚慌! 

刑事上訴第三審撰狀實務

作者:李永然、陳銘壎合著
書號:2O01-2
定價:280元

  執業律師在接觸刑事上訴第三審時,都經歷過戰戰兢兢的心情,因為第三審代表其中的法律爭議已在檢察署與法院間千百迴轉,此時要撰寫一份好的「上訴理由書」,得費一番苦思與煎熬。本書先將刑事第三審上訴理由中所謂的違背法令,做一概要性的說明,同時摘引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判例,以及該院對於判決有無違背法令審查原則等供為參考;同時摭拾實際案例數則,將該等案例的部分上訴理由書狀及最高法院的判決全文等予以援引,是最佳撰狀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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