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2】

  近年來,宗教自由的討論在台灣漸受關注,這是一件可喜之事,代表台灣社會更趨向重視精神層面。外交部將於今年3月12日、13日委託台灣民主基金會主辦「印太區域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此一活動除受國際矚目外,台灣的宗教團體也非常樂見。

  對於宗教自由的重視,先進國家都極其關注,筆者上一篇以英國為例,本篇則探討澳洲如何保障宗教自由。

  談到澳洲的宗教自由保障,必須分成聯邦、各州及聯邦領地分述。澳洲聯邦政府由6個州、澳洲首都特區及一些領地所組成;6個州為昆士蘭州、南澳州、塔斯馬尼亞州、維多利亞州、西澳州、新南威爾斯州。在澳洲權利法案的發展過程中,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已經提供了涉及權利的雛形,再加上1981年聯合國《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寬容與歧視宣言》,對有關宗教平等的法律改革提案與立法進程都產生重要影響(註1)。

一、澳洲聯邦的宗教條款

  在澳洲聯邦憲法中涉及宗教的條款,主要是第116條規定,聯邦不得透過立法建立任何宗教―「禁止立教條款」,或施加任何宗教義務―「免除宗教義務條款」,或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實踐―「自由實踐條款」,不得進行宗教測試。

  上述條款更有「宗教條款」之稱,該條款參考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及宗教測試條款;至於澳洲聯邦憲法第116條中的「免除宗教義務條款」則是澳洲自己加入制訂的。

二、各州與聯邦領地

  僅以澳洲首都特區及塔斯馬尼亞州為例說明。

  (一)澳洲首都特區:自2002年由特區首席部長任命顧問委員會研究權利法案,嗣後於2004年由立法機關通過《人權法案》,該法案於第14條規定:1.人人享有思想、良心及信仰自由,包括篤信自已選擇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以個人或群體,公開或者私下的方式,透過膜拜,戒律、踐行和傳教的方式達自己的宗教或信仰。2.任何人不得受到限制他們膜拜、戒律、踐行和傳教自由的強迫。

  又《人權法案》第14條中的權利可以受到《人權法案》的「一般性條款」約束,該條款規定人權「只接受由領地法律所設定的,能夠在自由民主的社會中不證自明的合理的限制(demonstrably justified)」(註2)。

  (二)塔斯馬尼亞州:1934年訂有《塔斯馬尼亞州憲法法案》,該州是唯一擁有「自由實踐條款」與「宗教測試條款」的州,其於《憲法》法案第46條規定:1.公民的良心自由、宗教的活動和表達自由,事關公共秩序與道德,應受到保護。2.任何人不得被迫就其宗教或宗教性信仰面起誓,或因宗教原因被取消資格;不得因任命或承擔任何公職而進行宗教測試。

  澳洲雖然在聯邦憲法中有宗教條款,但目前仍無聯邦宗教自由法案這樣的全國性法律。澳洲聯邦政府執行人權法案的主要依據,是1986年的《人權及平等機會委員會法》(Human Rights and Equal Opportunity Commission Act of 1986),人權及平等機會委員會於1998年提出《第18條—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報告,強烈建議聯邦議會通過宗教自由法案,理由為澳洲法律沒有完全保護宗教自由,與相應國家對宗教自由的現有保護相比,澳洲的法律是單薄的。

  宗教自由的保障極為複雜(註3),在澳洲也有其特殊性,相關保障之法律的完善也不斷地被提出討論,足見這方面的問題不容忽視。

  台灣在此的欠缺似乎類似澳洲。我國憲法雖有第7條的宗教平等及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的規定,但涉及《宗教團體法》規定時,欠缺對宗教自由保障之基本原則的理解,導致因管制宗教團體的想法過於強烈,遭到宗教團體的強烈反彈。企盼台灣能依照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消除基於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寬容和歧視宣言》的精神,透過《宗教基本法》的制定,俾使我國的《宗教團體法》得以迅速完成立法,進而將宗教團體(社團、財團、非法人團體等)納入合理的法制規範。

附註:
1.Reid Mortensen撰〈未完成的實驗:澳大利亞宗教自由報告〉乙文,載John Witte, Jr. 等著、隋嘉濱.黃宗英等譯核:七國宗教法制的基礎與前沿,頁147,2018年1月第1版第1刷,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發行。

2.Reid Mortensen撰:前揭文,載前揭書,頁157~158。

3.鄧衍森著:國際人權法,頁147~148,2016年10月初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文章連結:李永然/與台灣類似 澳洲宗教自由尚缺全國性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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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書號:3B10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2
定價:350元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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