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衛宗教自由與制定宗教基本法系列3】

  台灣民主基金會受外交部委託,即將於今年3月舉行「保衛宗教自由公民社會對話」,值此之際,讓我們回想到2017年7月間宗教團體的「眾神上凱道陳情活動」,訴求台灣應健全宗教團體之宗教自由保障的法制化、合憲化!

  此次就讓我們借鏡美國,美國是一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民主國家,透過美國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來看台灣為保衛宗教自由,應儘速完成《宗教基本法》立法的必要。

  談到美國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先以其於1787年的美國制憲會議所起草,並於1788年為各州所批准的美國《憲法》談起。該《憲法》中,有兩項規定反映了與宗教活動自由條款相類似的精神和目的。

  美國《憲法》第6條第3款規定,「宗教檢驗不得成為充任合眾國任何職位或公職之資格要件」,此即禁止對出任職位或公職者進行「宗教測試」,並在第1條、第2條及第6條中,允許以誓願書代替宣誓(註1)。

  其次,必須提到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該修正案是於1791年12月15日通過,是美國權利法案中的一部分,使美國成為在《憲法》中明文不設「國教」,並保障宗教自由的國家。該條文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設立宗教,或禁止自由信教之法律」。此一「宗教自由條款」包括兩部分,即「立教條款」(Establishment Clause)及「信教條款」(Free Exercise Clause),前者乃指禁止政府特惠所有宗教、特定宗教或某些宗教團體;後者則限制政府干涉人民的宗教信仰或相關宗教慣例(註2)。

  再者,美國對於宗教信仰自由保障,認為《憲法》不僅允許對宗教組織實施立法上的照顧,而且要求宗教組職應當有其自己的空間,俾實現它們特有的使用;更何況,組織是個人施展其活動自由權利的場所(註3)。

  基於此,宗教團體需有適當的法律身分,俾便締結有約束力的合同,提起訴訟或被訴、擁有不動產及限定其責任範圍。美國最高法院普遍也有保護宗教組織自治的傾向(註4);因而在無證據顯示不實或詐欺的場合,法院也不得涉入關於教會或宗教內部實際運作,且應以教會內規或宗教規則予以解決的衝突事件(註5);當然法院對於單純涉及法律上的有關爭執,則仍可介入。

  由上可知,身為民主國家,美國相當重視宗教信仰自由(Freedom of religion)的保障,不論其《憲法》、《憲法》修正案及聯邦最高法院都確立保障的重要原則。

  由美國的情形看來,其相較台灣目前僅有《憲法》第13條關於宗教信仰自由,及《憲法》第7條「宗教平等」的規定,為了使我國宗教團體的宗教信仰自由獲得明確保障,《宗教基本法》誠有制定的必要;故原由立法委員王金平、林岱樺、馬文君等36位立委所連署的提案,應進行廣泛討論,完成三讀立法通過,進而再依此原則訂立《宗教團體法》,則台灣在保衛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現,將獲得國內宗教團體肯定,更使台灣因而傲視全球。

附註:
1.Michael W. McConnell著,程朝陽譯:《美國的宗教與法律—立國時期考察》,頁156,2015年6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出版。

2.史慶璞著:《美國憲法理論與實務》,頁225~226,2007年6月初版1刷,三民書局發行。

3.約翰.維特.朱爾.A.尼克爾斯著,袁靜瑜譯:《宗教與美國的憲法實驗》,頁375,2012年6月第1版第1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4.約翰.維特.朱爾.A.尼克爾斯著,袁靜瑜譯:前揭書,頁243~260。

5.史慶璞著:前揭書,頁236。

文章連結:李永然/美國宗教自由條款 憲法明文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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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書號:3B10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2
定價:350元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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