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陳贈吉律師

案例:

  農曆過年前,傑克跟爸媽在大掃除,看到家中有一些用不到的舊物品,例如:雨傘、書架、檯燈、文具等等,可能有點故障,但是傑克覺得直接丟掉或回收很可惜,就提議捐給社會福利機構。於是,傑克跟爸媽就把這些舊物品打包裝箱後,直接郵寄到社福機構。但是社福機構收到以後,發現這些舊物品其實都已經不能再利用,只能把這些舊物品丟掉或回收。請問在這個情況,傑克跟爸媽會有法律責任嗎?

解析:

  在傳統農曆過年之前,家家戶戶會開始大掃除,除了打掃居家環境以外,也會清理家中用不到的舊物品,這個時候,常常會清理出不少舊的衣服、電器、家具等物品。一般人可能會把衣服拿到舊衣回收箱,把電器、家具交給清潔隊回收處理;也有一些人會認為,雖然是自己用不到的舊物品,但是可能有人還需要使用這些物品,因為有這種「惜福」的想法,而把這些舊物品送到社會福利機構,幫助有需要的人。

  用「惜福」的想法,把家裡用不到的東西捐給社福機構,是一件好事!不過,社會上也有一些人,只是貪圖自己一時的方便,而不管舊物品能不能再利用,甚至為了好玩、惡作劇,就把家裡清出來的舊物品全部打包後,直接丟在社福機構門口,或者直接郵寄到社福機構。但是,社福機構收到這些舊物品以後,還要花費人力把這些不能再利用的「垃圾」分類清除。前一陣子就有新聞報導,某個慈善基金會收到發霉的衣服、壞掉的鞋子、裂掉的皮衣、斷掉把手的馬克杯等等不能再利用的舊物品,呼籲大家不要「捐垃圾」給社福機構,而且隨意丟棄廢棄物是違法的行為。

  我國在《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規定禁止:「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違反規定依照同法第50條,可以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到六千元的罰鍰。而隨意將家裡用不到的舊物品丟棄,或將不能再利用的「垃圾」捐給社福機構,都是屬於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禁止「拋棄其他一般廢棄物」的行為;如果地方政府的環保局稽查,或有人向環保局檢舉,就有可能被環保機關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回到前面的案例,傑克覺得家中用不到的雨傘、書架、檯燈、文具等舊物品直接丟掉很可惜,所以決定捐給社會福利機構,這是一種「惜福」的好觀念;但是,傑克跟爸媽沒有先檢查這些舊物品是不是其他人受到之後還可以再利用,就直接把這些不能再利用的舊物品捐給社福機構,反而造成社福機構的負擔,甚至有可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的規定。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知道,珍惜資源,把物品捐給需要的人是一件好事;但還是要留意,我們捐出去的物品,是不是可以真的可以幫助需要的人?還是會造成其他人的困擾?這樣才可以避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而負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本文摘自「青少年法律事件簿」, 欲索取《青少年法律事件簿》法律手冊者,請來函附上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索取一本回郵為11元,索取二本回郵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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