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向來的土地使用管制,原有「都市土地」與「非都市土地」之分,而分別適用《都市計畫法》與《區域計畫法》。現行《都市計畫法》在第33條至第38條,分別規定「都市計畫」的8種土地使用分區,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則是規定「非都市計畫區」的11種使用地。然而,在上述條文當中,並沒有「宗教區」或「宗教用地」的明文規定,導致宗教團體向來只能借用其他使用分區或使用地,或是向主管機關依法申請變更為「宗教專用區」或「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才能興建宗教建築物,從事宗教活動。

  因為上述問題,過去曾經發生一些宗教團體因不諳法令,遭到不肖業者誆騙可協助辦理用地變更,收取鉅額費用後,卻未辦理用地變更即逕自施工興建,導致宗教建築物變成違建,引發法律糾紛的案例。我國對於土地使用管制的規定,針對宗教團體的土地使用有所欠缺,造成間接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3條所保障的宗教自由。

  民國104年12月18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行政院訂於105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國土計畫法》成為我國國土規劃的根本大法。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0條規定,未來的國土功能分區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為了讓地方主管機關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有所依循,內政部依據《國土計畫法》第22條第3項規定擬訂《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該草案第6條第20款規定的使用地編定包含宗教用地,且草案第7條第1項第20款也規定「既有合法宗教設施,得編定為宗教用地」;易言之,在《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中,直接將宗教用地明文規定為使用地編定的類別之一,相較於前述未明文規定的現行法令,內政部所擬定的《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對於《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保障,值得肯定!

  不過,《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第7條第1項第20款所稱「既有合法的宗教設施」,是指該宗教設施原本就位於合法的使用分區或使用地?還是指該宗教設施必須為領有使用執照的合法建築?抑或必須兩者兼備?單從草案條文無從知悉;倘若宗教設施不符合既有合法的要件,似乎無法依據該條規定編訂為宗教用地。但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2條規定,若區域計畫實施前或原合法的建築物,與主管機關擬定的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不符時,雖然可以繼續合法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的使用,但是除了修繕外,不得增建或改建;倘若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還可以命令變更使用或遷移,並且補償因此所發生的損害。

  因此,倘若現有的宗教設施所坐落的土地,無法依據上述《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第7條第1項第20款規定編定為宗教用地,而是編訂為其他使用地類別,則可能面臨主管機關命令變更使用或遷移;縱非如此,也只能針對宗教設施進行修繕,而無法改建,最終恐將面臨遭到拆除的命運。此種結果,無異於限制該宗教設施的使用,反而有侵害人民宗教自由的疑慮。

  由於《憲法》第13條的宗教自由,是人民受《憲法》保障的基本權之一,因此國家在制定相關法令規定,也要留意對於人民宗教自由權利的保障。立法院日前通過的《財團法人法》,在第75條規定「宗教財團法人另以法律定之」,目的也是為了確保宗教財團法人的宗教自由。而內政部所擬定的《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中,明文規定宗教用地,可以說是我國對於宗教自由保障的一大進展;但由於編定宗教用地的構成要件規定仍未臻明確,未來恐將影響人民永續使用既有宗教設施的問題,有失國家保障人民宗教自由的美意。

  筆者呼籲內政部未來在研擬《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時,應兼顧人民宗教自由的保障,並且讓上述《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草案規定更加完善。此外,既然《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中已經增加宗教用地規定,也期盼內政部能夠在《都市計畫法》中,比照《國土計畫法》增訂宗教區的明文規定,讓宗教團體受《憲法》第13條宗教自由的保障能更臻完備。

文章連結:李永然、陳贈吉/國土計畫須兼顧宗教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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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實用★總論.地籍.地用

作者:李永然.林永汀合著
出版日期:2019/03 初版
書號:3F01
定價:420元

  土地,在人類文化中佔有極重要的地位。不論是以前的耕田種植時代,還是現今工商業時代,土地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環。人們因利用土地而有經濟問題,其分配與利用是否適當,直接、間接影響人民生活、社會秩序、國家治亂;領土爭端,更對於國際和平造成衝擊。土地法便是規範土地關係的法律,也就是規範人與地之間關係的法規總稱。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前三編即總論、地籍、土地使用之規定,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想了解我國土地完整法規,本書不可錯過。

土地法實用★地稅.徵收.地政士執業

作者:李永然.林永汀
出版日期:2019/05初版
書號:3F02
定價:420元

  深究不動產議題之中,最為根本即屬土地法,若想認識並進入房地產等相關行業,更不能不了解其各種規定,尤其土地法攸關一國之土地政策,其往往左右了國家的經濟發展,由此便可知曉土地法的重要性。本書以土地法為主軸,依照土地法脈絡,詳論土地法後二編即土地稅、土地徵收之規定及地政士執業應注意事項,再引用相關法規佐證。提供民眾與從事土地相關行業人士對土地法規定、運用的參考依據。

宗教基本法制定的必要與完善

作者:釋淨耀、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林岱樺、馬文君、陳清秀、吳威志、周志杰、李建忠、李永然、陳贈吉、施展
出版日期:2018/12 初版
書號:3B13
定價:300元

  《宗教基本法》該不該制定?該法真的凌駕於憲法之上嗎?世界各國對宗教團體的態度如何?為讓我國的「宗教自由」保障法制與世界先進國家接軌,彰顯我國《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人權立國」精神,本書邀請多名立法委員,以及宗教界、學術界、司法實務界人士,針對《宗教基本法》與「宗教自由」等相關議題,撰文進行討論。細述為何要制定《宗教基本法》、世界各國有關宗教團體的立法例、《宗教基本法》未來制定方向,讓我國成為華人社會中保障宗教自由法制的典範!

台灣宗教自由的覺醒——從宗教團體法到宗教基本法的訂定

作者:釋如本、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陳清秀、李永然
出版日期:2017/12 初版
書號:3B10

  宗教界該不該加以管理?又要如何管理?《宗教團體法》草案在行政院、立法院幾番進出,卻一直未有定論,癥結在哪?內政部於民國106年6月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引起軒然大波。宗教界首次團結提出建言,希望政府先制定《宗教自由基本法》保障權益,再訂定其他相關法案。本書邀集宗教人士、教授、律師共同針對宗教立法一事提出看法加以探討,並針對《宗教團體法》及《宗教自由基本法》提出建言。

宗教自由的保障與宗教團體的法制化——從訂定宗教基本法談起

作者:釋法藏、釋宏安、釋普暉、釋見引、鄧衍森、張永明、李建忠、林明龍、李永然、陳贈吉
出版日期:2018/05 初版
書號:3B12
定價:350元

  宗教,一個特殊的存在!歷史上,因宗教而開戰的大大小小戰役,多不可數!就是現今,也常聽聞因信仰不同而起紛爭。但,宗教信仰卻深植人心,能有效地約束社會大眾的行為,甚至可影響社會大眾的健康,降低國家的負擔,加上信徒者眾,宗教領袖對信徒影響力不可小覷。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保障宗教自由,就成為一大課題。本書邀請多位宗教界、法界、學界人士,探討在保障宗教自由的前提下,如何建立宗教團體的法制化,並研析世界各國面對宗教立法的態度與法規,作為我國建立宗教法制化的參考。同時建議政府應先確保宗教自由,宜先制定《宗教基本法》,確立宗教自由保護之內涵及架構,進而再將各種不同組織形態的宗教團體予以納入規範,徹底建立我國宗教團體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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