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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永然律師

一、台商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也要進行財產保全

  台商欲運用仲裁解決民事爭議,仍須考慮防止債務人脫產,此時必須運用「保全程序」。按大陸《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以在……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由前開規定可知,大陸台商可運用「財產保全」,俾防止債務人脫產。而台商究竟應如何申請財產保全?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仲裁之財產保全的種類

  首先談到仲裁之財產保全的種類,如依於申請仲裁前或仲裁後提出,可分以下兩種:

  (一)當事人在仲裁申請前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當事人可以在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前,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但當事人必須於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申請仲裁;倘未於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則人民法院即應解除財產保全。又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則該申請仲裁即自動轉為「仲裁中財產保全」。

  (二)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請財產保全。

三、因仲裁申請財產保全的應注意事項

  其次,仲裁申請財產保全,因「國內仲裁」、「涉外仲裁」而有不同,筆者僅提出以下四點:

  (一)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依照大陸《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大陸《仲裁法》第28條)。但因「國內仲裁」、「涉外仲裁」其管轄法院也不同,分述如下:

  1.國內仲裁: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之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第11條)。

  2.涉外仲裁: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涉外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72條)。

  (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透過仲裁機構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書」等相關材料,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或裁定駁回申請的,應當將「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並通知仲裁機構(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第3條)。

  (三)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後「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但如果是「情況緊急」的,則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2號)第4條)。

  (四)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四、結語

  由以上說明可知,不僅民事訴訟有「財產保全」程序的規定,仲裁一樣也有財產保全程序,台商一定要懂得運用,才能確保債務人不致有脫產的情形發生。

文章連結:大陸台商仲裁時 如何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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