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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隨著社會進步,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愈為密切,因而在民事上產生的糾紛型態更加複雜多樣,尤其當國人的「法治觀念」逐漸普及後,一旦遇上紛爭就告上法院討公道,造成濫訴的情形與日俱增,也影響了法院判決的品質和效率。有鑑於此,現今司法界、學界一直在鼓勵、倡導民眾多多利用「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以減輕當事人面臨訴訟時在勞力、時間、費用的付出,同時也能減輕司法資源的負擔。「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在現行制度有「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民眾應多加了解並運用,以保障自身權益。

善用「仲裁」解決民事紛爭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執業超過40餘年,所接觸過的法律案件不計其數,他表示:「以前的律師都會提醒大家『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但現在民眾都很會計較自己的權利有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造成動輒訴諸法律的情況發生。雖說所有的法律糾紛,都能以『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打一場官司從撰寫書狀到出庭、聘請律師、調查證據、傳喚證人、言詞辯論等,整個程序既繁複又冗長,當事人必須花費許多的勞力、時間及費用,不僅曠日廢時又勞民傷財,而且司法資源有限,過度的訴訟,反而拖累了司法的品質。在面對民事或商務上的糾紛時,民眾可選擇『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能快速又有效的解決紛爭。」

  「訴訟外之民事紛爭解決途徑」(ADR)一般而言,可分為「和解」、「調解」及「仲裁」等方式。其中「和解」與「調解」較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知悉,而對於「仲裁」,民眾就感到陌生許多。

  由於工作的關係,李永然律師很早就接觸到「仲裁」的領域,不僅在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擔任仲裁人,更是該會的常務理事。李永然律師分析「仲裁」時表示:「『仲裁』是一種由第三方介入判斷,以解決紛爭之途徑。是指關於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協議由仲裁人憑其特殊專業知識或生活經驗作基礎,判斷當事人間權利或法律關係,以終止紛爭。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它的優點在於有效、快速、專家判斷、經濟及保密。目前可循仲裁程序解決的爭議,已不侷限於『商務類』。舉凡基於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爭議,且得以和解方式解決者,均應得循仲裁方式解決之。」以往利用仲裁程序解決爭議的案件類型以「公共工程」為大宗,但近來仲裁的優點漸為民眾知悉,因此範圍也逐漸擴展到其他紛爭類型,例如地上權爭議的處理。由於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爭議,這類爭議具有「專業性」,且當事人往往期盼爭議能快速獲得解決,正巧可運用仲裁的優點,因此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基於便民,也針對民國105年公告地價大幅調漲,致地租增加的爭議案,同意採用「仲裁」方式解決此類爭議案件。

運用「仲裁」應了解相關規定

  然而想要運用仲裁程序解決民事爭議,也是有相關的條件,即:1.爭議須具有仲裁性;2.需當事人已有「仲裁協議」存在。身為現代人必須了解「仲裁」,因為它是解決民事私權爭議時,除訴訟外的另一條救濟途徑。但仲裁程序也相當專業,因此若要運用此一程序,務必注意相關的法律規定,才能確實保障自身的權益。

  對於仲裁程序應注意的事項,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副召集人谷逸晨律師就提到:「民眾若是選擇以仲裁程序解決紛爭,必然是考量到仲裁與訴訟的不同後,選擇了對於雙方均較為有利的仲裁程序。因此,如何讓仲裁發揮極大化的優勢,極為重要;故「仲裁人的選定」及「仲裁代理人的選任」是十分關鍵之處,必須謹慎選定,除了專業背景外,更需注重經驗與人品。」

  李永然律師長期關注兩岸法律事務,他強調「仲裁」現在已愈來愈被普遍適用,尤其在兩岸或國際投資當中,仲裁的運用也是十分常見。李永然律師也曾在許多大陸的仲裁機構擔任仲裁員,例如:武漢、上海、南昌、廣州、西安、深圳、南京等地,2016年更出任位於福建平潭「海峽兩岸仲裁中心」的仲裁員,目的在於協助當地台商解決民事商務的糾紛。

台商事前應規劃以「仲裁」代替「訴訟」

  此外,李永然律師也參與許多國際性、兩岸間的仲裁學術研討會,提供仲裁相關論文,他有感而發:「其實在海外商務市場中,許多先進國家對於仲裁的運用相當普遍,中國大陸在經濟改革開放之後,為吸引外資、國際化並跟國際接軌,現在運用仲裁處理糾紛也越來常見,尤其中國大陸在推動『一帶一路』之後,更是廣泛的運用仲裁程序。但相對而言,國人對於的仲裁的了解就較為欠缺,因此我們也積極在推廣,希望台灣業界能多了解仲裁的優點,適時地利用仲裁處理糾紛,讓自己的權益能獲得快速的解決和確保。」

《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歡迎索閱

  為了讓民眾更加了解「仲裁」的意義,並能確實善加利用「仲裁」方式來解決法律上的紛爭,永然法律基金會特別捐印了《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免費提供民眾索閱,內容邀請到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永然財經法律事務中心副召集人谷逸晨律師執筆,由永然文化出版公司編製,這本法律手冊除了解說仲裁的優點及適用範圍外,更涵蓋了兩岸仲裁程序如何進行、應注意事項及救濟方式……等,是認識「仲裁」不可或缺的知識寶典,有興趣的民眾,特別是在中國大陸經商的台商朋友們,更應該詳加閱讀。讀者可寄回郵信封或直接至永然法律基金會索取(索取方式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http://book.law119.com.tw)。

  李永然律師希望藉由《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的贈閱,讓民眾了解法律糾紛的解決之道不是只有曠日廢時的訴訟一途,善用「仲裁」,快速有效的處理雙方的紛爭,才能走向更好的未來。尤其在大陸經商的朋友,在面臨投資、合作、交易時,難免有糾紛發生,事前做好規劃,妥善訂立「仲裁協議」,在糾紛發生時,才能以「仲裁」方式代替「法院訴訟」,確保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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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國人在民事、商務糾紛運用「仲裁」,日益增加,當事人雙方訂約如能於「契約」內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即應將之交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判斷做成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以清償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

  「仲裁」為一種「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其具有「迅速」、「和諧」、「信賴」、「專業」、「秘密」與「經濟」等優點。但仲裁判斷的仲裁人並非國家所設專職審判之機關,並無法強制令當事人接受其仲裁,因此須當事人本於意思自主,同意願由仲裁人仲裁雙方爭議,「仲裁協議」即為當事人本於私法自治、意思自主,合意將爭議交付仲裁人仲裁的協議。此時法律賦予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相同的確定力及執行力,才具備正當性。

  仲裁機構於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的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書對於當事人發生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仲裁比法院訴訟快速、簡便,但如何進行仲裁,才能得到令雙方都滿意的結果,則是一門學問。《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即是希望民眾了解仲裁,並多多利用仲裁解決問題。本手冊內容涵蓋兩岸仲裁程序如何進行、應注意事項、救濟方式……等。

  《台灣.大陸仲裁實務法律手冊》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及谷逸晨律師執筆,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若索取兩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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