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企業投資、合夥做生意,發生契約糾紛時,一般多會利用訴訟來解決問題。但訴訟整個程序繁複又冗長,當事人必須花費許多的勞力、時間及費用,不僅曠日廢時又勞民傷財,而且司法資源有限,過度的訴訟,反而拖累了司法的品質。因此,企業排解爭議尚有另一種選擇,即透過專業仲裁人組成仲裁庭的「仲裁」。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與彭郁欣主任律師於2020.03.23接受自由時報記者張文川採訪,針對相較於法院訴訟,仲裁程序有哪些優勢?表達意見。

記者張文川/專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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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VS.訴訟比較表

  相較於法院訴訟,仲裁程序有哪些優勢?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李永然律師指出,仲裁的「一審一決」、執行力等同於確定判決的特性,具有省時、省錢、專業、和諧、秘密性等5大優點,可大幅提升企業間解決紛爭的效率與經濟性,還能有效保護營業秘密,推薦企業界多多利用仲裁機制。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彭郁欣提醒,想以仲裁程序解決民事糾紛,必須具備「爭議須具仲裁性」、「雙方達成仲裁協議」2項要件,必須以「可和解的爭議」為限,基於當事人的自主合意而成立仲裁協議,才算是合法的進入仲裁程序,訂定有效的仲裁協議就格外重要。

9個月以內 就能解決爭端

  彭郁欣指出,仲裁有節省時間的優勢,仲裁法明定仲裁須6個月終結,必要時可延長3個月,6到9個月就能快速有效解決爭端,且仲裁判斷書具有執行力;反觀民事訴訟,上訴利益超過台幣150萬者若不和解,須歷經三審才能確定,耗時短則1年半、長則3至6年以上,若又更審則費時更久,雙方耗費的時間心力等訴訟成本難以想像,即使經數年纏訟而勝訴,也只是「慘勝」,只有雙輸。

  第二項好處是省錢,以爭議標的1,000萬元計算,民事訴訟費一審10萬元,二、三審15萬元,共40萬元。另有數萬至數十萬元的鑑定費、律師費,一場官司下來將近100萬元;同樣的標的金額,仲裁費僅15萬2,600元,加上事務費、營業稅等也不過18萬元;且仲裁人具備專業能力,鮮少須再花錢鑑定,成本大減。

專業人士 都可擔任仲裁人

  彭郁欣指出,第三項是專業性,職業法官都是法律背景,只有少數具備第二專業,鑑定人選也良莠不齊;但仲裁人不限定要有法律專業背景,具各行業專門知識經驗、有信用聲望的公正人士都可擔任,須高度專業知識的案件,可選擇熟悉該專業領域的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會計師、估價師等專業人士擔任仲裁人,做出較專業的判斷,也可提升審理效率。

  律師李永然接著說,第四項優點是和諧性。雙方可選擇信賴者擔任仲裁人,再由2位仲裁人共同推舉第3人擔任主任仲裁人,組成仲裁庭。當事人既有選擇性,又可確保公正性,提高對仲裁庭的信賴感,開庭時氣氛也會基於信賴而較和諧融洽,相較於由法院以輪分產生的職業法官,更能做出讓雙方信服的判斷。

  李永然說,第五大優點是保有秘密性,仲裁判斷書不須公開,審理也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可確保隱私、營業秘密,具備隱密性;法院則是以公開審理為原則,判決書只隱匿主要個人資料,其餘全文上網公布,營業秘密常因而公諸於世,對企業造成不利影響。

新聞連結:〈財經週報-綜合話題〉訴訟不用上法院 仲裁省時又省錢

                  〈財經週報-綜合話題〉保護營業秘密 仲裁有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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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書狀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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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4月(初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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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仲裁條例於87年6月公布修正為「仲裁法」,適用的範圍與效力比以前廣大許多,對於商業經濟的規範與貿易糾紛有莫大的功效,本書作者專研仲裁制度,並歷次應邀起草修正仲裁條例,經歷豐富。本書乃作者針對仲裁法入門而撰寫,著重基本概念的介紹與實務問題的解決,特別針對法院如何協助與監督仲裁制度的運作,多所著墨,能對研習仲裁法者有實質的助益。內容分為:導論、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織、仲裁程序、仲裁判斷之執行、仲裁判斷之訴、外國仲裁判斷等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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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人在民事、商務糾紛運用「仲裁」,日益增加,當事人雙方訂約如能於「契約」內約定「仲裁條款」,發生糾紛,即應將之交由「仲裁機構」仲裁。仲裁判斷做成後,於當事人間,與法院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債務人的財產,用以清償對債權人所負的債務。

  「仲裁」為一種「訴訟外之紛爭解決機制」,其具有「迅速」、「和諧」、「信賴」、「專業」、「秘密」與「經濟」等優點。但仲裁判斷的仲裁人並非國家所設專職審判之機關,並無法強制令當事人接受其仲裁,因此須當事人本於意思自主,同意願由仲裁人仲裁雙方爭議,「仲裁協議」即為當事人本於私法自治、意思自主,合意將爭議交付仲裁人仲裁的協議。此時法律賦予仲裁判斷與確定判決相同的確定力及執行力,才具備正當性。

  仲裁機構於受理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的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所聲明的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仲裁庭作成的仲裁判斷書對於當事人發生與法院之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

  所以「仲裁判斷」向法院聲請為執行裁定後,即可為強制執行,但如果合規定者,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還可逕自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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