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黃志國律師

一、新型冠狀病度肺炎疫情衍生法律問題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於2019年底在中國大陸湖北省武漢市爆發至今,已擴散成為全球傳染病疫潮。世界衛生組織已於2020年1月30日宣佈新冠肺炎疫情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至今全球每日平均新增逾21萬例確診病例,截至2020年7月13日為止,全球累計確診病例高達12,938,015例,其中570,367例死亡(註1)。面對新冠肺炎疫情,大陸台商應注意因疫情所引起的民、刑事法律問題,謹藉本文分析如下。

二、民事法律問題:

  首先針對民事的法律問題分析,目前多數台商關心如因疫情影響合同履行,是否可以主張「不可抗力」免除責任?按大陸《民法總則》第18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合同法》第94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同法第117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且大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80條、第563條第1款也有相同規定。

  而大陸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不可抗力」之適用作出解釋,公布《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其意旨略以「二、依法準確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人民法院審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準確適用不可抗力的具體規定,嚴格把握適用條件。對於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響而產生的民事糾紛,符合不可抗力法定要件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等規定妥善處理;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責的,應當就不可抗力直接導致民事義務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一)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適用不可抗力的規定,根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當事人對於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損失擴大有可歸責事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主張其盡到及時通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舉證責任。」(註2)

  因此,大陸法律所規定的「不可抗力」,乃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發,病毒迅速傳播,中國大陸各省市許多城市陸續頒行暫停公共交通運輸、禁止開展聚會活動、春節假期延長等病毒阻斷措施。對新冠肺炎疫情顯屬不可預見。筆者認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應可歸為「不可抗力」事件。依照上開大陸《民法總則》、《合同法》及《民法典》規定,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為民事責任的免除、合同解除權、減輕損失的義務。

  台商如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致合同不能履行情況,應申請「不可抗力證明書」,並根據大陸法律相關規定,主張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履行合同,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藉以維護合法權利(註3)。

三、刑事法律問題:

  其次談到刑事的法律問題,大陸為了確保醫療物資生產以及維持市場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於2020年2月6日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通知中,就商業行為涉及刑事責任的部分,在下列情形有特別說明所應適用之法律為何(註4)。

  (一)生產、銷售不合格的醫療物資: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大陸《刑法》第145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二)哄抬醫療物資或民生用品物價: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藥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依照大陸《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三)不實廣告宣傳商品:假借疫情防控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大陸《刑法》第222條的規定,以「虛假廣告罪」定罪處罰。

  另外,在通知中也提到,對於在疫情防控期間實施有關違法犯罪的,要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量,因此,若有涉犯到上開刑事案件時,大陸法院會從重處理,大陸台商應特別注意之。

四、結語

  台商在大陸應注意上開大陸司法實務機關針對新冠肺炎疫情所頒布的各項通知、處理意見,如因此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情況,應申請「不可抗力證明書」,並根據大陸《民法總則》、《合同法》及《民法典》等相關規定,主張因「不可抗力」致履行合同所受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藉以免責進而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台商經營上要留意商業行為也有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可能性,尤其在生產防疫物資、防疫商品廣告宣傳上,要特別注意上開通知中所列之情況,避免誤觸法網。

註釋:
註1: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最新消息網頁頁面,https://www.cdc.gov.tw/TravelEpidemic/Detail/4x3Ks7o9L_pvqjGI6c5N1Q?epidemicId=Y8yWQTiHs362LLDP7L4etg。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7月14日。
註2:「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一)」,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26241.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7月14日。
註3:「大陸台商對2019冠狀病毒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法律須知」,李永然、黃介南,兩岸經貿第339期,2020年3月,頁9。
註4:「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http://www.nhc.gov.cn/xcs/pfzs/202002/6090ed34d8e64d038fbed94b9f957059.s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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