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

一、繼承人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智慧財產權」:
  被繼承人死亡時,其生前如擁有智慧財產權時,該智慧財產權可否由繼承人繼承?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智慧財產權雖屬於「無形財產」,仍然具有「財產價值」,所以可以由繼承人依法予以繼承。

  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9條第1項及第4款也規定:第一條及第三條所稱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按被繼承人死亡時或贈與人贈與時之「財產所在地」認定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出版權」,以其「登記機關之所在地」為準。

  智慧財產權如何繼承?謹藉本文予以頗析。

二、如何繼承著作權?

  首先談到「著作權」的繼承,著作權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之分,「著作財產權」才具有「讓與性」,可以成為繼承之標的。

  著作財產權如由二人以上繼承人共同繼承時,則該著作財產 權即由繼承人「共有」(《著作權法》第36條第1項)。著作財產權一旦成為「共有」後,繼承人對於此一「共有之著作財產權」,應注意《著作權法》第40條之1的規定,即「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註1)。

三、如何繼承商標權?

  其次談到「商標權」的繼承。因繼承商標權,而由繼承人承受商標權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應向經辦商標專責機關辦理登記。
  (二)商標權繼承,如其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共同繼承,則該商標即成為「共有商標權」,將來如欲授權、設定質權或讓與,應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商標法》第46條第1項前段)。由前述規定,繼承人繼承商標權,取得共有之商標權的「應有部分」,未來如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或設質,應取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註2)。
  商標權人如果死亡時,而無繼承人時,依《商標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該商標權自商標權人死亡後消滅。
四、如何繼承專利權?

  再者談到「專利權」的繼承。因繼承專利權,而由繼承人承受專利權時,應注意以下四點:

  (一)應向「專利專責機關」辦理登記。

  (二)專利有「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之分(《專利法》第2條);且「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均得繼承(《專利法》第6條第1項)。

  (三)繼承人因繼承而共有專利權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經「共有人全體的同意」,不得讓與、信託、授權他人實施、設定質權或拋棄(《專利法》第64條)(註3)。

  (四)專利權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註4)讓與、信託他人或設定質權(《專利法》第65條第1項)。

  繼承人面對專利權的繼承,尚有一問題須注意,即專利權人在自己死亡時,而無繼承人者,依《專利法》第70條第1項第2款,該專利權當然消滅。

五、如何繼承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

  又我國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可以為繼承之標的,辦理「電路布局權」的繼承,應檢附「證明文件」,向「電路布局專責機關」申請換發「登記證書」(《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2條第2項)。

  繼承人如有二人以上繼承,而共有「電路布局權」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一)電路布局權共有人未得「其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將其「應有部分」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

  (二)數人共有電路布局權者,其讓與、授權或設定質權,應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第21條)。

六、結語

  綜上所述,繼承人繼承智慧財產權時,不論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或「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均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俾保自身權益。

註1、以著作財產權設定質權,該質權為「權利質權」,依《民法》第900條規定:稱權利質權者,謂以可讓與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為標的物之質權。
註2、陳昭華著:商標法之理論與實務,頁208,2018年10月四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3、劉國讚著:專利法之理論與實用,頁260~262,2017年8月四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註4、共有人如屬「分別共有」時,其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民法》第817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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