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訪談緣由

余紹彬:李律師早安,非常謝謝您百忙之中撥冗接受本社的訪問,今天我請我們雜誌社實務研究中心執行長陳重見老師和研究員同仁陳勇志先生一同來拜訪您。首先簡單說明,這次訪談的緣由和報告兩個訪談的題目。
我們知道李律師很早就進入律師這個行業,是法律界中的資深前輩,同時也是一位學佛多年虔誠修行的佛教徒,基於這兩個因緣,讓李律師您在執業過程中,有一些別於世俗的看法,讓我們十分好奇您是如何看待「律師執業」和「宗教修行」這兩個層面,以及如何在律師執業中融入佛法修行理念,是以怎麼樣的信念多年來護持宗教,為宗教自由保障發聲。因此,這次訪談的題目,一個是想了解目前律師產業的變化,尤其自去年底(108年)律師法修法後律師業產生新的變化,單一入會全國職業,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走入歷史,而新開創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即將上路。是否能挽救律師界長期分裂的困境,以及長期以來律師產業萎縮,律師執業困難的問題。想請教您對律師產業的演變看法,以及公會在律師界角色和功能,請您不吝分享看法和建議。
第二個題目,則是攸關宗教自由保障的問題,李律師長年來推動宗教基本法及宗教團體法的立法不遺餘力,對於宗教相關法令研究深入,宗教事務與世俗法律交錯之處常生爭議,完全避免不了,雖然憲法、大法官釋字等都一再重申個人及宗教團體宗教自由保障的重要性,然而在相關制度法律和爭議上,還是無法釐清劃定。衍生很多爭議性,且不論宗教相關立法爭議,但是事實上宗教團體確實常發生實務法律爭議,例如宗教不動產的合法性,宗教資產的保護、宗教懲戒與刑事責任等。
陳重見:關於宗教與法律交錯的問題,甚至已經出家的刑事訴訟大師王兆鵬老師,因為所在修行的廟宇住持也有遇到借名登記和繼承權的問題,還是要請教民事法老師,提供法律上的解決建議。雖然出家人不問俗事,但即便是宗教遇到了法律爭議問題,還是要面對。也確實是常見的法律爭議。

「塵不染塵,一心不染」的修行體悟

李永然:談到宗教的修行,在塵世修行相當不易,因為要能做到塵不染塵。塵不染塵,也就是人在五濁惡世當中,人是染塵,但要塵不染塵,就要心不隨境轉,心不隨物轉,叫做塵不染塵,你隨物轉、隨境轉,物跟境都是塵,色、聲、香、味、觸、法,叫作六塵。對上眼、耳、鼻、舌、身、意是六根,六根和六塵,塵不染塵,當這些塵來的時候,要不為所動,這叫如如不動,一心不染,保持清靜心,所以隨時做任何事,保持覺性。
余紹彬:敝社社長提過類似的「覺性」。要能隨時保持一種覺性,這種覺性不是指個人的知識、經驗或智商,而是種覺察能力和悟性。
陳重見:田社長是真的也必須要跟身體疾病奮鬥。也是要靠佛經來修行排解。他從過年前就開刀,就療養到至今,所以也是遇到身體上很大的困頓,沾染了俗塵,很早身體就生病十幾年到現在。
李永然:其實這些俗塵,田社長他有修行,他自己也很清楚,其實這種都是一種障礙,但是遇到障礙能夠轉念,變成「逆增上緣」,很多事情來說,往往是福禍相依,發生了就是要面對它、處理它、接受它,人生本來你就是要在修練的過程當中去覺醒,而人須明白人生就是一個「苦」字,一般有所謂的「八苦」,其中包括「病苦」;他現在是正在受一個「病苦」。余紹彬:謝謝李律師,這樣的開場十分適洽,體現出您本身既有法律專業又兼具佛法修行的底蘊作為處世應對的方針,落實到您的職業觀和生活方面。我們以下訪談的兩個題目,如同書面所載,回應訪談完之後,後續來做整理。再來就是我們有預想一些論壇探討的規劃向您請教。訪談過程,請您不吝盡興分享給予我們指教!

第一個問題:律師法修法和律師產業議題

律師法修法之後,律師產業產生新的變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律師法自去年108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走入歷史,而新開創的全國律師聯合會,即將上路。對於律師產業產生變化,在於以往由各地律師公會把持所組成之全聯會形制被打破,有論者認為,包括未來律師執業採單一會籍,跨區執業僅需向當地律師公會繳納月費,大大減輕律師負擔;此外,針對台北律師公會先前退出全聯會,新法規定各地方律師公會為全律會當然會員,因此就無所謂退不退出,解決了目前律師界分裂問題。
全律會如今正如火如荼的進行組成之選舉,全律會的理監事、會員代表將由全台灣的律師「直選」產生,對於「新進律師」之執業保障,會比以往更加周全,據本誌所知,有論者提出新進律師權益改善相關政見,不只是想降低跨區執業費率此等影響到事務所或個別律師執業成本之問題,也同樣關注新進律師所需要的職場透明化和勞動條件改善問題。
想了解這樣的理念,對於解決律師執業問題,是否真有助益以及是否會有隱憂,或反而更增加律師界的對立和執業困難?全律會之組成,是否真的更能保障律師之執業?這對於以往的大所或公會所原先建立之規則體系,會有哪些方面的衝擊?
李律師深耕法律界多年對於律師產業發展演變有深入的觀察和體會,亦是馳名享譽全國的資深律師,對於目前律師法新修法後之全律會,有何期待與建議?律師產業往後執業趨勢應該朝向什麼層面發展?

刑法的最高境界─「刑期無刑」

李永然:我從事律師行業時,以前曾為了幫律訓所受訓律師同學講課,還特別編寫並出版一本手冊叫做《律師業入行與執行業務手冊》贈送受訓律師,針對律師執業問題有深入淺出的討論也請各位指教!今天講到我們律師業,坦白說別的行業都比律師業要團結,例如:會計師公會都在幫會員爭取有關的業務機會,律師業在部分比較不如會計師業,會計師曾為《行政訴訟法》修法中,為會計師增加了稅務行政訴訟業務代理的業務機會。另外律師是在野法曹,宗旨是不是應該為台灣司法做最基礎的打造?例如以刑事司法審判制度來講,刑事制度的目的在哪裡?刑事制度目的在處理犯罪的審判,而社會的理想是「刑期無刑」,刑期無刑的意思,是指刑罰,期待無刑的秩序出現,這是《刑法》最高的境界,做到事前預防無刑罰適用的目標。我們來看,一個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判決確定,最後執行,請問最重要的是哪一端?我認為在執行端,執行的作用在哪?執行不是「報應」,執行其實是「教化功能」,因為這些更生人要重返社會,更生人重返社會,我們期待他不要再犯罪,可是現在有沒有關注檢討犯罪率的問題、再犯率的問題?我們有沒有在檢討,有關於司法的監獄行刑的教化?是否有落實?是否能夠真的有助於受刑人重返社會?如果沒有,服刑完後成為更生人重返社會再犯罪,不是又再來一次刑事偵查、審判過程?那不是浪費了司法資源嗎?不就沒有達到「刑期無刑」的理想和目標嗎?
陳重見:可是法律界似乎比較不重視更生這一領域?因為是屬於法律制度後端的問題。
李永然:確實不夠重視,問題是社會如何對待這些犯罪被告、受刑人、更生人,連之前在捷運殺人的鄭捷都講一句話,「我們(指犯罪者)都被當成人型立牌」,其實這樣的說法還算高估,坦白講在現今社會的氛圍對這樣的犯罪者,尚連當成人型立牌指示的功能都不如。人型立牌指示方向,還有一個指示方向的功能所在,遺憾的是有些人更偏執到賦予更生人連這樣的意義和功能都沒有。社會是避之唯恐不及,不少人是排斥的,甚至想到這些犯罪人的時候,還不理性地反應:「為什麼不把他槍斃就算了?」
陳重見:現今法學界和實務並沒有認真檢討整個刑事政策或監獄的教化功能。
李永然:所以我的意思是整個刑事政策,重點是在哪裡?應該重視「監所」!但是這個監所的環節,國人較不關心,最近還有幾個案例是受刑人在獄中死亡,更讓人遺憾怎麼會受刑人到監獄還不一定安全,就莫名地死在監獄。
陳重見:刑事保安處分制度問題也是類似,例如這次鐵路殺警案件,也有在檢討對於精神疾病的患者的保安處分制度是否不足,就是說依現行制度,保安處分5年以後對精神病患者法律就管不到了,好像就可以透過制度,類似逃脫刑責。而檢察官林達就有提出來,如果在美國的制度,這樣的「犯罪行為人」,就是不管是真正的病患還是裝瘋,就可能要以長時間地管理和治療,那樣處置如果是正常人,其實是不願意接受處置的,而對於一個真正的精神病患,就應該接受矯正跟教化。

律師公會和產業的現況

李永然:回到律師公會,這個議題上。全聯會最重要的功能是什麼?律師公會底要做些什麼?第一個,要讓公會的會員,讓他們能夠提升自己的執業能力,提升他們的職業道德,同時也要讓他們能夠增加業務機會,所謂衣食足而後知榮辱;如果一個行業沒有辦法讓執業的人達到小康以上的程度,這種情形這個行業領域就會淪落,優秀的人才也不會進來。我認為目前我國法律扶助的部分做得離理想還有一段距離,法扶的案件有沒有SOP(Standard Operation Procedure)?要不要做品管QC(Quality Control)?QC是很重要的。今天法律扶助下,法的精神在哪裡?是要保護經濟弱勢,但是今天就法律扶助業務,政府拿錢設立一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但是問題給這些法扶律師的給付是否合理?有沒有辦法符合法律服務專業品質的標準。以一個審級才2萬~3萬的律師費,法律服務精緻專業的品質能否呈現?我們已經把律師行業越做越倒退,有些地方執業律師,根本收不到諮詢費,算命的還收得到諮詢費,有一些法律顧問證書是用贈送的,免費讓人掛牌,有些掛牌法律顧問費1年才1萬~2萬,如果觀察國外律師行業,聘請律師的標準是怎麼charge(收費)?我們律師業收入與往昔相較,或與先進國家相較卻是節節倒退。
余紹彬:我們知道公會會頒布一些公定的收費標準表,可是現在實際上律師收費未必符合那些標準。
陳重見:尤其最近這幾年也滿多有實務經驗非常優秀的司法官退下來轉任律師,有的也有很好的留學經歷,增加了許多律師行業的競爭門檻。
李永然:沒錯,現在年青的新入行律師業務競爭很挑戰,面對激烈的競爭,除了資深律師外,司法官轉任律師、學者兼業律師、退休教授執業律師、其他專業證照師…的分食、搶食業務,都增添了執業的競爭度及困難度,導致今天是有多少年青新進律師是要依賴法扶案件執業維生。
陳勇志:似乎非常多,因為現在律師業務不好爭取,新進律師也是不得不依賴法扶案件的收入。因為律師在這樣的收費之下也會變成經濟弱勢,為了要維持收支平衡,不得不接更多案件,卻無法兼顧每個案件的執行品質。
李永然:就算不得不如此,然而法扶原本的理想是要幫助經濟弱勢,但是法扶給法律的律師,由於相比一般律師收費標準低,以致於律師無法提供比較優質精緻的法律服務,倘若法律服務淪於徒具形式時,則讓《法律扶助法》的精神無法充分實現,那就比較可惜。

律師公會的功能─捍衛保障會員權益、落實在野法曹的角色

陳重見:就此層面的問題,李律師您的想法,這個問題應該如何來改革?
李永然:我的想法很簡單,例如比照會計師的簽證制度,如果政府規定公司,只要資本額台幣1000萬以上,全部要聘常年法律顧問,馬上增加多少律師業務。第二個,常年法律顧問,必須每年至少應該要替聘僱的公司提出在治理方面的缺失項目,提出一些看法建議,幫政府做把關,減少違法缺失。例如,以《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金是不能夠隨便挪移的,叫做「資本維持原則」,現在有多少公司堅持資本維持原則,在公司設立時,借錢作驗資。主管機關驗完之後,資金就挪走調用。這些公司不是都在做違法的事嗎?法律規定是一套,實際做法是一套;規定是一回事,落實又是一回事。再舉一例,觸目所見處處都有違章建築,從以前就聽到過違章建築是都市之瘤,過了這麼多年那個都市之瘤,反而越腫越大?實際上都沒有真正從制度上去落實,我很早以前就有專文,探討新加坡國家的預售屋怎麼做的?准許有預售,但是預售必須要管理,所以後來終於有規定要取得建造執照的才能開始銷售,可是不是只有這樣,新加坡規定預售屋所有的銷售要連建築圖示一起審查,確認沒有違章,才能銷售。
我們的問題出在哪裡?出在銷售廣告,例如在商業區裡賣住宅、內湖工業五期,工業區賣住宅,然後賺錢的建商走了,只剩下倒楣的承購戶,社會上還有人看笑話,會說這些人活該,自己貪便宜?可是能認為每個人都活該嗎?有些人不懂這些規定,不明白法律風險。在鄉下地方,那些民眾會懂這麼多嗎?我講的這些都是很實際的問題,並不是在在雲端空談。很早以前我就推廣法律知識。我認為健全的法治國家就是要全民「知法」、「守法」、政府貫徹「執法」,立法機關健全的「立法」。立法要好,什麼叫立法要好?立法就是規定要「合情、合理」,法律不是期待高標準,而後執行是低標準,這種落差是在污辱破壞法治精神。法律要取法乎中,要合乎情、應乎禮,要能夠被執行,要有執法的可能性,要不然立法規定都期望最高標準,希望達到最理想的狀態,但卻無法落實,實在沒有意義,沒有貫徹中道考量周全,只是標新立異,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再說明一個制度無法落實的例子,審判物證之調查證據程序應如何為之?審判證據的提示法律修改,證據要做提示,法院實務上怎麼操作?有些法官因為有結案的壓力,不希望浪費時間,卷證如果一件一件作提示的話,可能一個庭要連續開個1~2天或2~3天才開得完,這可能被落實嗎?再來,辯護制度,明明被告最多可請三個辯護律師,但審理時有些法官卻限制同一被告只能由一個律師代表來代表辯護,或一個辯護人只辯護多久時間,這樣合乎辯護權的保護、合乎人權的保障要求嗎?等於是剝奪了辯護律師的「辯護權」,辯護權也是辯護律師的一個重要的職權,居然法官在法庭指揮可以限制辯護權的實行,這時候律師公會就應該要針對這個瑕疵為律師辯護權的保障站出來護衛。又過去最高法院一直被批評積案太多,最高法院竟然是以上訴駁回率的提高,讓案件減少積案,導致現在如要上訴第三審,現在就形容成俗語說的「九死一生」;即以比例而言,100件上訴,90件都被駁回,可謂「九死一生」。

陳勇志:以往我曾擔任法官助理,確實知道以前最高法院就是案件量太大,有積案一萬多件,後來就上訴案件盡量能夠以程序駁回就駁回。
李永然:問題就在這當中會產生多少草率的決定?有一些離譜情形用一些例稿作全部裁定駁回,有多少當事人委託,拿有罪判決確定來找我,幫他聲請非常上訴,有些我都不接,我告訴當事人,我寫得洋洋灑灑條列分明的書狀,送進去最高法院檢察署常常14天之內就以「例稿形式」駁回聲請。例稿比較容易,不用交代立論爭點。律師公會這個時候就要檢討反映這個問題,司法實務有沒有落實?如果沒有,律師公會就要發聲,個別律師能見度有限,公會發聲有力道,公會就要做這些事。

律師技能的養成和律師產業的藍海

余紹彬:那麼針對律師這個行業,李律師您認為新進律師該如何養成執業能力?
李永然:針對新進律師、實習律師,我心裡有一個理念,要給年輕人機會,並透過訓練要建立年輕律師的信心,帶他寫狀、開庭、學習執業技巧,包括處理非訟事務的能力等,結果我教導實習比我自己執業還辛苦。教比自己做還累。可是在我這邊教導出去的律師,都是秉持良心教育,為什麼?因為佛法講「業」,如果從我這邊出去的律師服務不好、能力不好,是我教出來的,那我就跟他共「業」了。我的教導管理都是以人為核心,人是最重要的,我認為擔任律師要有「心」。人,沒有那個心,被迫適應是很累。律師要有開拓性的性格,願意去跟人家接觸去互動。當律師最重要的,就是人跟人的互動,要願意傾聽,要會提出solution,所以我常常跟一些新進律師說要成為outstanding  lawyer,要才留著,不然不要來,不要浪費生命。」那要怎麼outstanding?我認為律師要站著能講、躺著能想、坐著能寫,不能講不能寫不能想,就不用做了。我們要做這個職業訓練─legal writing很重要。legal writing是美國律師訓練很重要的課程,legal writing即要怎麼去寫法律相關文書?
舉例寫律師函、存證信函,存證信函如果用當事人第一人稱,可用本人、台端,但是如果你是發律師函,律師是受到當事人委託,但還有人在寫本人、台端,就沒有去轉換角色,或是像查照、查照辦理的用語搞不清楚,查照是指告訴你就是這樣,就是這樣來;查照辦理是希望你要做什麼事,你要按照我告訴你的指示,要去做要去配合。這些文書我們都教。我們的律訓課程大部分一般去上課的時候,會感覺到這個是沒有前途的行業,好像困難很多,其實觀念不對,我們要教導他們怎麼樣能夠創造需求,創造需求的概念是什麼?是教育民眾知道評平常就要懂得運用律師,不要只把律師當成救火隊。

陳重見:李律師你怎麼觀察這次出來競選全律會的律師,有沒有比較接近你的理念比較願意支持的?對於這個新的律師公會有沒有期待?另外,我國現在政府執政團隊很多法律人在公部門,尤其是司改會的成員,很多都從政了。包括羅秉成政委,我們也曾做過專訪。您是否有想過進入公部門領域?
李永然:人在公門好修行,對於從政或到公部門的法律人,我有一些看法,就是我們這些法律人有沒有運用政府的平台幫國家制定好的政策?如果沒有去訂定好的政策,福國利民,那只佔一職,卻沒有發揮作用,就等於沒有做到「公門好修行」;個位,由於不理想的政策不利於民生;反過來說一個好的制度福國利民,就可以種很多的福田;但是如果做得不好,更將會殃及人民。
陳重見:所以您認為從政不容易?從政顧慮就變多,就變成保守了。因為我觀察了很多的法律人,在民間針貶時弊的砲火聲浪都是很果決直率。
李永然:這個其實可以看得很清楚,就是說在位者是不是有「私心」?心能「大公」才能無私;一個在位的人心態沒有大公,就只有私心的時候,就只會貪戀權位,當然會有所顧忌,畏首畏尾,而不敢有所發揮,與其如此不如不要做,今天如果要出來從政,就要能夠去發揮,實踐理念,敢講真話,委婉一點講,就是「對事以真」,凡事必須要道出事情的真相,就像今天你們來採訪我,我說出問題的真相,不做人事臧否,但是我從制度面,點出制度的問題在哪。
我國目前的問題就是法治尚未能真正的落實,要落實法治,也要讓民眾都知道法律。我從民國68年間開始執行律師行業,即不斷地在演講、上電視、報紙雜誌上寫「法律專欄」,宣導法律知識。我跟民眾近距離地接觸,最近我遇在忠信扶輪社講「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智慧財產權,法律知多少」,讓扶輪社友能得到收穫。當天現場就有很多的回應。 ,一小時的演講,必須要能講得有趣,且能夠理解,也就是對一般民眾不能講的太過深奧,要拉到現實生活裡面,他們才會覺得有趣,才願意學習。
我從前最早推廣的法律講題叫做《生活與法律》,就推廣一個「生活四要素」的概念,即空氣、日光、水、「法律」,把「法律」拉到跟空氣、日光、水是一樣的重要,且跟生活是不可分的,人從出生到死亡,沒有一刻離得開法律。同時「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這句話也是我創的,透過這句話,讓大家知道法律很重要,也說明法律不是保護好人,也不是保護壞人,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因為以前有些民眾常常講法律都是保護壞人,所以我要矯正這樣的錯誤觀念。
我就舉例,例如:有人在學生時代,陽明山去摘橘子,自覺這個橘子跟自己有緣,就摘橘子,其實就是一種「竊盜罪」,人常常自己犯罪而不自知。又有人跑到人家的農田裡摘番茄、挖樹薯,這也都是「竊盜罪」;公共的道路有行道樹,有時候還種果樹,樹上掉下來的果實,或者是果實沒有掉下來就去摘,這些裡面都可以談到法律問題,所以法律是很生活化的。
我在跟民眾談法律跟道德的關係,我說法律是最低度的道德,可是法治社會並不是叫你不用遵守道德,因為道德是高標準,所以是只能用提升的方法,那是個人的修持,但是法律是每個人都要遵守的,所以它必須要具有普遍性的標準,所以它是最低度的要求。我再跟民眾講,拾金不昧,是有道德的行為,但是你撿到東西要求10分之1的報酬,這是法律賦予你的權利,至於如果有人選擇不要求報酬,則是一種高尚道德的行為。
談這些法律的時候,民眾聽了就會知道,將他人之物據為己有,是一種犯罪,侵佔遺失物,(《刑法》第337條)。由以上說明,可以明白「全民知法」的重要。
回到律師公會這個部分,律師公會最重要的就是要維護會員的權益,要讓會員有機會增加業務機會,也要與政府主管部門溝通重視「律師產業」,並促進「律師業」的良性發展;也要約束它的會員,提升律師們執業的道德,跟律師們執行業務的專業能力,這樣這個行業就會有前景,然後要鼓勵法律事務所去進行「規模化的經營」,台灣律師執業最大的特色是「個人執業」的小所甚為普遍,我經歷過,從受雇到合署辦公,到成立一個聯合或合夥事務所,台灣大部分的律師是個人執業。「合署辦公」現在也愈來愈多,看起來擴大一個辦公場域,可是所內各律師仍然各行其事,沒有一個互相支援的制度,於是問題就變成「大案接不了,小案不夠養」,這樣也比較沒有時間,再去專精進修或拓展業務。
我曾有一個學弟執業律師20幾年,我問:「為什麼不請助理律師來幫忙?」,他說:「這樣會多一份薪水的支付增加負擔,有時侯離職,還會帶走一些客戶」,我說:「我不同意這樣的看法,你其實可以想你又多出一些的時間,可以用這些時間去擴展你的關係,深入法律的研究,或者去做業務的發展」,所以我們看先進國家的律師事務所,他們還有一種部門叫做「marketing department」,就是一種行銷部門,行銷部門比如說,會計師事務所比律師事務所重視「行銷」,就以新類型業務「家族傳承」,會計師事務所如勤業眾信、、資誠…等也都會為客戶做「家族傳承的規劃」,至於律師頂多是做個別的財產繼承案件,或遺產分割爭訟等,其實律師業也應當為客戶在家族傳承做超前部署,去幫客戶規劃。目前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也有處理地政士代書業務的,代辦土地和不動產交易,進而與法律業務作結合,協助民眾處理繼承或財產規劃。

陳重見:有關財產規劃、資產繼承、不動產轉移,最好的例子就像是王永慶跟張榮發先生,沒有處理好問題會演變為爭產糾紛。都是屬於遺產的部分。
李永然:所以我的意思就是,律師在執行業務,要知道業務機會在哪裡,並且開拓業務的藍海,若僅拘束在傳統「訴訟業務」上,訴訟業務目前以刑案而言,大量認罪、簡易處刑、緩起訴、判緩刑、易科罰金等等的制度,還有法律限制上訴的限制下,光是訴訟案件,怎麼會足夠現在這麼多的律師維持業務運作?另外業務新機會如危老改建修繕、都市更新,這是目前在社會的各種新類型問題也亟待解決,這領域也是律師們可以深入研究開發的新法律業務。
陳重見:都市計畫、都市更新、開發等業務,也是屬於法律專業。還有關於既成道路的爭議,同樣是民眾所關心的,屬於營建署實務上棘手的問題,也是需要法律人認真思考研究。
李永然:說到這裡,我認為貴社這樣一個雜誌平台,就是要發一個心願,要願意幫台灣多做一些良好的法律政策引導的研究,並貢獻協助政府建立出一些良好的制度。能發心發願就相當了不起,這也叫作「利益眾生」。
陳重見:謝謝李律師,我們是非常願意的啊!這邊可以分享一個實例,我是現任行政院廉政委員會的廉政委員,有遇到實務上的問題,所以雜誌上次舉辦論壇處理有關議員助理補助費的制度問題。最高法院後來有採用雜誌社研究的成果,南台科大羅承宗教授有一篇文章,就是用所謂「大水庫的理論」的轉化,叫做「總額不變,彈性多元應用」原則,最高法院最後是採納他的這個見解。簡單地講這裡的法律問題,像有的地方縣市就是有限制每位市議員的助理只能聘請8個不能超過,但是很多議員其實是超過8個以上的助理的情況,不免有以掛人頭的方式來聘用,譬如說我給其中一個助理掛名申請補助費,法定報上去一位補助是4萬元,可是實際上因為他有請第9個,就拆分成各2萬塊給第8位和第9位,過去這種情形,最高法院是原採見解是認為說,這樣子的情形還是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規範認定有罪。
我們當時就認為這種情形認定未必合理,所以舉辦了好幾次研討會探討,後來最高法院也採納了這個看法,就是以上述情形來說,頂多是構成《刑法》偽造文書,尚不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規範,並非貪汙。我們委員在廉政會報有提這個問題,內政部本來是一直研議未決,但是最近我看內政部的草案也通過了,將來會去提修法,就議員的助理補助費的法律依據,就把它修改聘請助理名額沒有上限,但補助費就是總額24萬不變。
像這種類型的情況很多,包括連村、里長都有,不是每個都是屬於貪污犯罪,但是調查局因為相對容易查辦,所以很喜歡辦這類型的案件,可是其實沒有必要,因為制度瑕疵引人犯罪,政府就抓了一堆貪污犯,那時候「時代力量」有統計過,全省從南到北、從藍到綠,最少有100多個,當然有一些是真的是浮報貪汙,那就該依法處罰,但是也滿多像我剛剛說明的那種情形,所以我們雜誌社滿願意協助去修正法律制度之不足和不完善之處。
李永然:這個議員助理補助費制度的問題,案例是非常的多。你們雜誌處理這個問題真的是對台灣的法治貢獻很大,也請繼續努力。
陳重見:不過凡事基於己立立人,規劃公益性質議題研究探討,如果沒有考量現實也無法完成,還是要建立在現實的基礎上再去發展。
李永然:講得沒錯,人必須踏在現實的土地上引領而望理想。我想貴雜誌社也是一樣。到目前為止,我還是一直從事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法律叢書;我因自己兼做出版事業,自己也支持出版事業,我自己常買書,且買書量非常大,我相信買書閱讀是最廉價划算的投資,所以我在忠誠扶輪社社團裡面成立「讀書分享會」,我鼓勵讀書分享,讓企業界的人願再讀書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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