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文◎李永然律師、鍾亦庭律師

【問題】

  小劉是遙控器專家,花費多年心血設計了一款有「搜尋鍵」功能的遙控器,準備要對外販售此款遙控器,小劉為保障自己的智慧結晶,也已經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並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沒想到,小劉竟發現小波公司販售的一款「空調遙控器產品」,該產品配有的「一鍵配對選碼」功能,與小劉的「新型專利」中的「搜尋鍵」功能相似度非常高,小劉覺得專利有受到侵害的疑慮。請問小劉要怎麼向法院主張專利受到侵害?

【解析】

  一、按《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同法第120條分別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三條,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二、依照前述《專利法》規定,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於專利權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向侵害其專利權之人,請求除去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專利權者,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銷毀侵害專利權的物品及製造該侵權物品的原料、器具。

  三、至於如何判斷「專利權」是否受到侵害,法院實務上常見的有「全要件原則」及「均等論原則」兩種判斷標準。所謂「全要件原則」,是指「係指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具有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請求項之每一個構成要件,且其技術內容相同時,其完全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字義範圍內,即構成初步之專利侵權。簡言之,全要件原則之適用,必須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每一技術特徵完全對應表現在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智慧財產法院101年度民專上更(二)字第2號判決意旨參照)。由實務判決意旨可知,「全要件原則」的認定標準較為嚴格,必須將專利請求項的每一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的對應元件、成分、步驟等,分別進行比對,各別對應的技術特徵均相同,才會構成「侵權」。

  四、如專利受到侵權的人將專利與該侵權物品比對,未通過「全要件原則」的判斷,還可以接續運用「均等論原則」判斷。而所謂「均等論原則」,是指「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雖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內,倘其差異或改變,對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而言,有置換可能性或置換容易性時,則被控侵權之物品或方法與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內容間,兩者成立均等要件。準此,被控侵權之物品或方法實質侵害申請專利範圍,自得認定成立『專利侵權』。運用『均等論』於實際侵權之案例時,得運用三步測試法,即『功能』(function)、『方法』(way)及『結果』(result)三步分析法。係考慮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元件、成分、步驟或其結合關係之相似性」(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照)。可知「均等論原則」的認定標準不拘泥於文義,而是比對該專利與被控侵權物品的構成要件,是否有實質上相同的方法、功能,而達到實質上相同的結果;若有,則構成專利侵權,對於專利權人的保障也較為周全。

  五、因此,於本件案例中,小劉向法院主張他的專利受到小波公司侵害時,可以先以「全要件原則」判斷,比對小波公司販售的「空調遙控器」功能與小劉所發明的「新型專利」專利請求項中的構成要件及技術內容,是否完全相同,如兩者的文義範圍完全相同,就構成「文義侵害」,而有侵害小劉的專利權。

  如法院認定兩者的文義範圍沒有完全相同,小劉可以再用「均等論原則」判斷,比對小劉所發明的「新型專利」專利請求項與小波公司販售的「空調遙控器」功能,實質上於技術方式、技術功能、技術結果是否相同,如實質上相同,就構成「均等侵害」,而有侵害小劉的專利權,小劉可以進而依照《專利法》第96條第1項至第3項、同法第120條等規定,請求除去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並且可以請求銷毀侵害專利權的物品及製造該侵權物品的原料、器具。

  六、技術從業人員於研發專利技術時,往往投入大量心力、時間與金錢,才取得寶貴的專利權,實屬不易。筆者建議,如讀者具有專業技術,在取得專利權後,擁有專利權人身分,更要好好保護專利權,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則要儘早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將專利權發揮最大的價值。如專利權人發現自身的專利疑似遭到侵害時,宜盡速尋求法律途徑救濟,保障自身權益。

.................................................

智慧財產權法隨觀──著作權法篇
作者:蔡信章
書號:1N06
定價:500元
  「智慧財產權法」近來已成新興且最夯的法律顯學,尤以《著作權法》與日常生活最是息息相關。本書之寫作及編纂,即是以《著作權法》為核心,採逐條釋義方式,就法文之立法理由、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之函釋和司法實務之見解,佐以具體案例加以說明、論述,俾便讀者一窺《著作權法》之全貌。

跟著律師訂契約--智慧財產權契約
作者:劉麗雲
出版日期:2005/02二版 書號:2W02
定價:250元

  智財權範圍廣,包括著作權、專利、商標、營業祕密等,各領域之法律及智識均屬專業,要一蹴可及並不容易。然於工作、公司經營上,與合作對象簽訂一份「智慧財產權契約」常有之事,如何了解這門專業的技術語言,據而撰擬出符合企業主意思的契約?本書作者執業律師多年,後轉任科技公司,對智財權契約涉獵頗深,乃整理科技業常見之契約14份,以法律為基礎,每份契約先陳述簡易的擬約要點,再附契約範例,讓讀者了解智財法規在該份契約中的精神及掌握契約之基本模式,以便參考運用。

智財權小六法新編
作者:李永然、謝顯榮主編‧陳麗桂助編
出版日期‧2005/10初版
書號:1V14
定價:400元
  法規彙編的效用在於容易查詢、歸類完整、方便找到所有相關的法條、解釋令、裁判等。尤其是21世紀商業競爭,智慧財產過招便能決定孰能勝出的情形下,智慧財產的研發、行銷與管理,異常重要。精選一本好用的智財權法規彙編隨時查閱,勢不可缺。
  《智財權小六法新編》特輯錄智財五大法——專利、商標、著作權、公平交易及營業祕密法之立法意旨、最近一次修正理由、相關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司法院解釋、最高法院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主管機關之行政函釋等,共精挑32種法規。並選錄巴黎公約、伯恩公約、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在我國加入WTO之後,亦產生會員國相互適用之問題,規定如何,盡在本書。
  本書秉持永然文化實用原則,將本書編輯成輕、薄、精、細的精緻開本,11cm×17.5cm大小,一手可握、易於攜帶、容易查閱,並提供二次索取最新修訂法規資料的機會,半年一次,延伸本書的使用期限。

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著
出版日期:2019/11 初版
書號:1J24
定價:350元

  商業交易是企業活動的重要項目,相當複雜且繁瑣。商務契約則是對商業交易的約定規範,更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主要依據,故精確設計的商務契約,能使商業交易順暢進行,避免爭議,進而保障各當事人應有的權益。本書除探討商業契約擬定的要點等總論外,並列舉較為常見且不太複雜的五類商務交易,分為「商務合作交易」、「委託經營」、「商業租賃」、「公司併購」、「建案危機處理交易」。詳述此等交易中,所衍生訂約過程,及商業律師如何解決各項爭議與提供讓雙方接受的議案,並將所擬定的契約,加以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法律設計的思考,最後再將所草擬的契約內容,提供參考。

《智財權管理及運用法律手冊》免費贈閱,歡迎索取 

  當有人仿冒自家公司的商標,該怎麼辦?焦糖哥哥的名字是屬於電視台還是焦糖哥哥本人所有?追劇神器APP違反著作權法了嗎?研究成果公開後,最遲應於多久時間內申請專利?這些常見的智慧財產權問題令你感到困擾嗎?別擔心,在《智財權管理及運用法律手冊》中這些問題皆有答案!

  在這個競爭激烈的時代,企業如欲擺脫完全競爭態勢,只能儘量朝向完全獨占的方向進行,而「智慧財產」在企業進行這樣的過程時,便屬於可運用的工具之一。近年來,智慧財產權在國內日益受重視,其中科技、資訊工業可以說對智慧財產權最重視;在此情形下,重視其管理更具有其必要性。而所謂的智慧財產權,乃指人類因其智力活動,而創造出具經濟價值的財產權利;智慧財產權必須轉化為具體有形的產品,方能顯出其財產權的價值。這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權、Know-how……等。

  政府也越來越重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例如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創意智財中心提出「智慧財產治理實務守則」;經濟部工業局也公布《台灣智慧財產管理規範(簡稱TIPS)》,以目標導向、流程管理、PDCA管理循環(Plan-Do-Check-Act)形成有系統的管理架構,更正式將智財權的管理納入公司治理架構,並提升至董事會監管層級。

  有感於智慧財產權糾紛日益增加,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與亞信智慧財產權團隊共同策劃《智財權管理及運用法律手冊》,由李永然律師結合律師與專利商標專家,將智慧財產權相關問題,分為五大篇介紹,包括:一、智慧財產權管理篇;二、商標權篇;三、著作權篇;四、專利權篇;五、營業秘密權篇。

  《智財權管理及運用法律手冊》,由永然法律基金會捐印。欲索取者,請來函附上11元中型回郵信封(16cm×22cm以上),註明手冊名稱,寄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永然法律基金會收即可。若索取兩本以上,請參考永然文化網站!

索取手冊連結:《智財權管理及運用法律手冊》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