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沈曉玫律師

一、受疫情影響,有些公司想結束營業解散:

  近來因新冠肺炎疫情延燒,不少公司受到疫情、景氣等因素影響,導致無法繼續正常經營,有些申請停業,有些則申請「解散」,希望能就公司及自身經濟狀況加以止血。如有股份有限公司想「解散」時,其相關程序為何?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事由及解散申請:

  首先企業經營者應瞭解股份有限公司解散,事由有三:(一)任意解散事由:就是基於公司自己的意思而解散。(二)法定解散事由:就是公司基於法律規定而解散。(三)命令解散事由:公司因主管機關命令、法院裁判、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而解散。

  至於股份有限公司如欲辦理「解散」,須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持「股東會議事錄」、「公司解散申請書」,向公司所轄登記機關如經濟部商業司、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台北市政府商業處…等機關申請(註1),而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會核發「核准函」,但需注意的是公司解散後,公司的法人資格並沒有馬上消滅,還需要經過「清算程序」,就是指當公司結束營業後,還需要對公司的財產及債務進行結算,再將剩餘的財產分配給股東,而只有完成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才會歸於消滅。

三、股份有限公司如欲辦理「解散」的法定程序:

  (一)股份有限公司如欲進行「解散」,應先召開股東會,而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應符合《公司法》第172條的規定,也就是股東常會召集,應於「2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召集,應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股東常會召集,應於「30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召集,應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此外,公司通知各股東時,應於「通知書」上應載明召集事由,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而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的網站,但也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書內。如果經相對人同意,則通知書也可以電子方式為之。

  (二)如果股東會是由董事會召集者,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主席由董事長擔任;而如果股東會是由董事會以外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者,則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召集權人有2人以上時,應互推1人擔任之,此部分《公司法》第182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股份有限公司如欲進行「解散」,除公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外,依《公司法》第316條規定,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之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公司解散;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四)又依《公司法》第183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事項,應作「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決議方法、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公司續期間應永久保存。而關於議事錄記載決議方法的形式:1、股東對議案無異議: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訂有「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時,其記載可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當事人如仍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2.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表決權數及權數比例,例如記載可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 857,850 同意通過,占總權數 85.785%」(註2:經濟部90年5月24日經(90)商字第09002108030號公告參照)。

  (五)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召開股東會,並獲得股東多數決,同意解散,且已作成股東議事錄後,則應檢附「股東會議事錄」,並填具「公司解散申請書」,由代表公司負責人具名蓋章申請,並蓋公司章,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而主管機關經審查通過後,則會核發核准函。而特別注意的是,依《公司法》第387條與《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公司應於股東會決議解散後15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若沒有在期限內辦妥,負責人可能會被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四、結語

  當股份有限公司無法繼續營運時,而決定進行「解散」程序時,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須注意應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在股東會作成決議後,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即「公司解散申請書」、「股東會議事錄」,向主管機關申請,並留意辦理申請解散登記的期限,避免不必要的罰鍰。

註1:台北市商業處公司登記主題網資料查詢。

註2:經濟部 90 年 5 月 24 日經(90)商字第 09002108030 號函。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企業經營者的線上法律課

作者:李永然等著
書號:1W21-1
出版:永然文化

  現代企業經理人在經營企業過程中,無論是「根留台灣」或「前進大陸」,都會面臨各種法律問題,而求助於專業律師。本書乃根據兩岸律師及專業人員辦案經驗彙集而成。分為「台灣篇」:公司法爭議、消費爭議、勞資爭議、智財權爭議、稅務問題等;「大陸篇」:赴大陸投資時應注意的大陸相關法律、規範要點,重點深入中國大陸合同法、投資權益、特許經營、勞資、知識產權、稅務行政、仲裁等議題,共35個問題,讓企業經理人防患於未然。

商業交易管理的法律實務操作——從商務契約的構思與起草談起

作者:李永然、黃隆豐著
出版日期:2019/11 初版
書號:1J24
定價:350元

  商業交易是企業活動的重要項目,相當複雜且繁瑣。商務契約則是對商業交易的約定規範,更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主要依據,故精確設計的商務契約,能使商業交易順暢進行,避免爭議,進而保障各當事人應有的權益。本書除探討商業契約擬定的要點等總論外,並列舉較為常見且不太複雜的五類商務交易,分為「商務合作交易」、「委託經營」、「商業租賃」、「公司併購」、「建案危機處理交易」。詳述此等交易中,所衍生訂約過程,及商業律師如何解決各項爭議與提供讓雙方接受的議案,並將所擬定的契約,加以分析其法律性質,與法律設計的思考,最後再將所草擬的契約內容,提供參考。

老闆的第一課─認識合夥與公司的經營型態

作者:潘秀菊
書號:2N06-1
出版:永然文化

許多人在學得專業技能或具有工作經驗之後,就想自己創業當老闆,而在目前的工商社會中,最常見的便是「合夥」與「公司」的經營型態,主要在於兩者具有獨資企業所沒有的共同集資、分擔風險之優勢。但,開業當老闆的第一課,何止於專業技能和工作經驗,更重要的是,你是否具備了相關的法律知識。本書以淺顯的案例作導引,將合夥與公司經營的100多道法律問題貫串其中,你需要了解什麼,答案就在書頁裡。

公司法與你

作者:簡維能
書號:2B15
出版:永然文化

  公司法於90年月作了大幅度的修正,不僅一人公司成立有望,就公司營業項目,董事會、股東會議的召開,重整制度的改進,廢除刑罰……等規定,都囊括其中,符合快速的經濟變動。本書作者任職法官、律師多年,經辦公司法案件無數,集經驗所得,參酌學說、法院判決、判例及經濟部、法務部之命令,將最新的公司法以案例方式,做模擬與解析,淺顯易懂,是一般人都可輕易入門「公司法」的好書。

公司經營與股東權益
作者:陳峰富
書號:1J16
出版:永然文化

  公司的經營問題非只經理人負責營利而已,股東對權益的捍衛及公司運作中發生意外狀況均會動搖公司根基,本書作者為公司法專家,他將公司的各種問題分為八大章,分別為:負責人與經理人權限、股東出資額繼承問題、股份轉讓與強制執行、決議瑕疵之救濟、董事會違法行為之制止、發行新股與公司債、證券交易與關係企業、公平交易法的規範,共80個重要問題,指導讀者全面透徹了解公司法

《商業事件爭議解決法律實用手冊》免費贈閱,歡迎民眾索取

  商業發展不僅帶動經濟發展,也對民眾生活產生莫大影響。因此,當發生重大商業紛爭時,不僅影響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權益,亦可能波及投資大眾市場,如未即時處理,甚或影響整體經商環境,降低我國經濟競爭力。但商業糾葛牽涉諸多法規、多樣的專業知識,要釐清法律問題、迅速解決爭議並不容易。

  為迅速、妥適、專業處理重大商業紛爭,健全公司治理,提升經商環境,以促進經濟發展,司法院於民國107年間聘請民事訴訟法與商事法學者、律師、法官及行政機關代表,組成商業事件審理法研究制定委員會進行研議,並參酌各界意見,擬具《商業事件審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109年1月15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八十一條,司法院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本法規定「商業事件」由「商業法院」的「商業法庭」專屬管轄,商業事件分為「商業訴訟事件」及「商業非訴事件」。因「商業事件」具有專業性及技術性,且為能迅速、妥速處理,所以本法第6條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原則上,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例外情形除外,如當事人、關係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應由「程序代理人」為程序行為。再者,商業事件為求能迅速、妥適及專業處理,設立特別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採用「調解前置主義」,且設有「商業調解委員」。亦即「商業訴訟事件」於起訴前,應經「商業法院」行「調解程序」;但提起反訴或送達於他造的通知應為「公示送達」,則不在此限。

  商業事件既盼能迅速、專業、妥迅處理,因而在訴訟程序也有一些有別於「一般民事訴訟」的規定,例如:商業法院的法官於必要時,可以命「商業調查官」協助執行特定事務,並製作「報告書」;法院應與訴訟兩造商定「審理計畫」,且法院可依前開計畫,就「特定事項」訂定提出攻擊、防禦的期間;設有可以向他造當事人查詢的制度;當事人可以經法院許可,聲明「專家證人」提供專業意見;訂有「秘密保持命令」的規定;法院可以適時探詢當事人和解、移付調解或提供「仲裁」解決紛爭的可能;商業事件的裁判採用「二級二審」。

  為讓民眾了解《商業事件審理法》,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