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

一、中國大陸政府針對壟斷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日前媒體報導阿里巴巴集團在中國大陸境內的「壟斷行為」遭罰天價罰單,處以人民幣182.28億元,另外騰訊等13家網路平台也中箭(註1)。

  甚至媒體也報導反壟斷大刀也砍向醫藥業,就以「揚子江藥業」為例,其主要是涉及自2015年至2019年間與「交易相對人」透過簽署合作協議,下發調價函,口頭通知等方式達成固定和限定價格的「壟斷協議」(註2)。

  中國大陸為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壟斷法》。該法規範的「壟斷行為」包括:(1)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2)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行為;(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大陸《反壟斷法》第3條)。

  由於該法規範「經營者」的壟斷行為,而「經營者」係指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見大陸《反壟斷法》第12條第1款);因而台商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經商活動,自也受該法規範。筆者謹藉本文探討「壟斷行為」的規範,及違反時的法律責任。

二、何謂「壟斷協議」?

  首先台商須瞭解「壟斷協議」的意義,其乃指企業間訂立的能夠導致限制或者排除競爭的協議,又稱為「限制競爭協議」;其種協議的核心是共謀,至於其成立的形式,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還包括限制競爭的協調性行為(註3)。

  壟斷協議分為「橫向壟斷協議」及「縱向壟斷協議」;前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以協議、決定或其他方式實施的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後者則是指市場上處於不同生產經營環節企業間的協議,如買方與賣方間的協議(註4)。

三、大陸《反壟斷法》禁止那些壟斷協議的行為?

  其次談到大陸《反壟斷法》對於壟斷協議(註5)的規範。其於《反壟斷法》第13條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橫向壟斷協議」,包括:(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5)聯合抵制交易;(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又於《反壟斷法》第14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的「縱向壟斷協議」,包括:(1)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2)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3)「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行為。

  不過「經營者」能夠證明其所達成的「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例外地不適用《反壟斷法》第13條、第14條的規定,即不違法;包括:

  (一)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磾競爭力的;

  (四)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下降或者明顯過剩的;

  (六)為保障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大陸《反壟斷法》第15條第1款)。

四、構成壟斷協議禁止之行為的法律後果

  再者,「經營者」如有壟斷協議行為,而違反禁止規定,其法律責任可分兩部分說明。

  (一)行政責任: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第13條、第14條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一年度銷售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註6);如有「達成」,但「尚未實施」的,則僅處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罰款(大陸《反壟斷法》第46條第1款)。

  (二)民事責任: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大陸《反壟斷法》第50條)。所以受壟斷協議之實施的行為侵害的當事人可以依前述規定向壟斷行為人主張「民事責任」,主張的方式有二,可以向「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提出,也可以透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法院」提出(註7)。進行訴訟時,可參考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五、結語

  綜上述,台商在中國大陸經交易,務必注意「壟斷協議」的行為態樣,避免違反禁止規定,如果不幸發生時,也應注意妥慎處理,俾減輕自己之損失。

註1:李仲維撰「阿里涉壟斷,大陸重罰791億」乙文,經濟日報110年4月11日A8版。戴瑞芬撰「陸反壟斷,13家網路平台中箭」乙文,載經濟日報110年4月30日A8版。

註2:蔡敏姿撰「陸反壟斷大刀,砍向醫藥業」乙文,載經濟日報110年4月16日A10版。

註3:尚明主編:《反壟斷法》理解與運用,頁57,2007年10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註4:尚明主編:前揭書,頁58、頁73。

註5:大陸《反壟斷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壟斷協議」乃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註6:關於違反規定處罰的具體數額,「反壟斷執法機構」應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為(大陸《反壟斷法》第49條)。

註7:詹昊著:中國反壟斷民事訴訟熱點詳解,頁12,2012年6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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