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律師、陳淑芬律師

  「遺囑」是對於自己資產如何傳承至下一代,最有效且最直接之方式,因此本文擬就我國《民法》之遺囑要件為介紹,同時對於侵害「特留份」(註)之遺囑內容,是否有效?前後遺囑有很多份究竟是那一份才有效?此外遺囑內容訂有分割方法,繼承人還可以向法院提告要求法官用訴訟判決來分割遺產嗎?本文就這幾個常見有關遺囑之問題為法律分析。

一、依《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五種方式,其種類及要件分述如下: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

  密封遺囑: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代筆遺囑: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以上之遺囑均為「要式行為」,方式缺一不可。因此建議在立遺囑前,應與自己可信賴之專業律師充份討論,以維持遺囑之有效性,始能達成家族傳承避免繼承人間糾紛之目的,不可不慎重為之。

二、遺囑內容提及要將「全部遺產由某一個繼承人全部繼承」,究竟有沒有效力?

  前面已經介紹我國《民法》遺囑之種類,再提一實務上常發生遺囑人於遺囑中只提及要將全部遺產由某一個繼承人全部繼承,則這種遺囑內容是否有效?依照《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所以在遺囑內容中寫「全部遺產由某一個繼承人全部繼承」,該遺囑內容並非無效。只是依照《民法》第1223條規定分別為: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2;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1/3。雖然遺囑人可以自由處分之遺產範圍,但仍建議以不侵害「特留分」為原則。「特留分」若有被侵害時,雖然遺囑仍然具有法律之效力,但是特留份遭侵害的繼承人可以向其他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請求遭侵害特留分之訴訟,宜特別注意之。如此一來本來要避免繼承人間興訴之本意,則又因遺囑內容侵害特留分而失分不少,實屬可惜。因此在做遺囑內容規劃時,宜儘可能避免侵害特留分,才能真正達到避免繼承人間訟之美意。

三、如果發現被繼承人生前留下了很多份遺囑時,究竟是那一份遺囑才有效?

  遺囑人得隨時依遺囑之方式,撤回遺之全部或一部。前後遺囑有相牴觸者,其牴觸之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可參照《民法》第1219條及第1220條之規定。所以遺囑人生前立有兩份遺囑時,在不相互抵解的情形下,則兩份遺囑都是有效的,只有在前後遺囑互相抵觸時,才會以最面所寫的遺囑為有效,前面立的遺囑因為與後遺囑牴觸,所以在法律上發生視為撤回的効力,因此究竟是前面立的遺有效?還是後面的遺囑有效,原則上都是以前面的遺囑在不抵觸後面遺囑之前題下,前面遺囑才會有效;否則因為與後面遺囑有抵觸,會視為遺囑人已有意立新的遺囑讓前面立好的遺囑發生撤回的效力。

四、若遺囑內容在不侵害特留分之前提下,已清楚訂明遺產分割的方法了,還需要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嗎?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民法》第1164條、第1165條分別定有明文,由這些條文可了解,繼承人雖然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限於應於被繼承人之遺囑未定分割遺產之方法,或共同繼承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參見《民法》第824條第2項),才可以向法院請求以判決方式才決定分割之方法,因此若被繼承人已經在遺囑中,清楚指定遺產分割的方法,其他繼承人當然就沒有理由,再向法院提起裁判分割遺產的訴訟,若提分割遺產訴訟,當然會被法院以無理由而駁回之。

註、「特留分」不同於「應繼分」;「應繼分」規定於《民法》第1144條;而「特留分」則規定於《民法》第1223條。

商標5cm.bmp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台北所: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二段9號7樓之2
電話:(02)2395-6989

網址:http://www.law119.com.tw/

.....................................................

繼承權益與繼承司法實務──兼談台灣人民在大陸繼承實務

作者: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劉芝容地政士
書號:1F24
定價:300元
出版:永然文化

大部分人努力一輩子,就是希望給下一代留下好的基礎。然而,若未好好處理身後的財產問題,那留下的就不是財富,而是一連串「剪不斷、理還亂」的紛爭了。能平穩的轉移財產,靠的是智慧與事先的規劃。遇到繼承事件時,除了傷悲外,更要妥善處理各項事宜,以免違法,甚而遭處罰鍰。本書分六大篇探討繼承相關問題,詳述台灣與大陸繼承權益及實務辦理、節稅規劃與報稅技巧。本書手把手,教你辦好繼承!

繼承權益法律指標

作者:李永然、黃振國合著
書號:1F22-1
定價:260元
出版:永然文化

遺產,是先人留給在世者的最後一份禮物,但要如何安排,才能合乎法律規定,而又不致成為遺族為錢反目的導火線?是每個有資產者或繼承人不可避談的事。
本書由專家為您把關,從繼承的意義、誰有繼承權、何謂應繼分、特留分、遺贈的效力、可否抛棄繼承、如何預立遺囑、誰可擔任遺囑見證人、誰來執行遺囑,到如何計算遺產價值、分割遺產、如何申報遺產稅、辦理繼承登記……等一系列繼承權益問題,有深入淺出的解析,是您未雨綢繆的最佳智庫。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李永然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