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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張則君

  王月蘭女士生前「捐贈」1千萬元予公益社團「中華人權協會」,遭臺北國稅局認定是「贈與」而課徵「贈與稅」,但因捐贈人王月蘭女士已去世,留下鉅額遺產,臺北國稅局不針對捐贈人的遺產課徵,反而轉向中華人權協會課徵贈與稅,中華人權協會對於這種違法處分不能接受,因此進行「行政救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中華人權協會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卻又罔顧事實,護短「國稅局」,而直接改判中華人權協會「敗訴」,李永然律師決定挺身而出,無償義務代理中華人權協會針對此案提出釋憲申請,以尋求公平正義。

  中華人權協會(原名中國人權協會,民國99年更名為中華人權協會),是我國第一個民間人權組織,由杭立武先生於民國68年創立,40多年來,不論在人權理念的倡導、人權事件的關切、人權實況的研究調查、國內外人權組織的聯繫、法律服務、海外貧困國家的人道救援及對原住民服務等領域均貢獻卓著,是一個歷史悠久且公正客觀的公益、慈善社團法人。長期關注人權議題的李永然律師先後擔任過中華人權協會第十三屆(民國94至97年)、第十四屆(民國97至100年)及第十六屆(民國103至106年)的理事長,為我國的人權發展貢獻心力,李永然律師的許多好友也受到他的精神感召,一同出錢出力。

  與李永然律師相識多年的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先生對於國內人權議題也十分關切,於是民國99年12月23日,在王文洋先生牽線下,大媽王月蘭女士以個人名義捐贈了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予中華人權協會用以協助推動兒童人權、司法人權及人權教育等各項人權事務之發展,這原本是美事一樁,然而卻因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一紙贈與稅核定通知及繳款書而變了調。

捐贈人過世,國稅局轉向受贈公益團體追稅款

  起因是王月蘭女士於民國101年7月1日辭世後,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錯誤認定此筆捐贈為法律上的「贈與」行為,於是在民國106年2月6日寄發贈與稅核定通知書及99年度贈與稅繳款書予中華人權協會,以該筆捐款100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為由,將納稅義務人改為中華人權協會課徵贈與稅額100萬元。中華人權協會不服,申請復查,未獲變更,提起訴願,經決定駁回,於是依法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雖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97號判決,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但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不服判決,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在經歷1年8個月的審理後,最高行政法院未開庭下即逕然廢棄原判決,並逕自改判駁回,致案件確定;一些法學者、人權專家均表難以接受。

維護人權,李永然律師協助聲請釋憲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改判中華人權協會敗訴,必須補納稅金一事,曾經成功打過兩件釋憲案(釋字第306號及釋字第745號)的李永然律師認為:「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013號判決,所根據的《遺産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但書第3款、同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顯然違反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課稅要件法定原則、租稅平等原則、信頼保護原則等相關基本權保障。」,因此,李永然律師決定挺身而出,無償代理中華人權協會,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案。

  李永然律師表示:政府財源有限,因此常鼓勵民間捐贈協助公益團體從事一些社福或救濟的工作,但依照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捐贈對象若為財團法人,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不用計入贈與總額,即享有免稅的優惠。但若捐贈對象是社團法人,則超過220萬元的部分,捐助人必須要課徵贈與稅。如此將社團法人排除在免除贈與稅的範圍之外,實已違反《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租稅平等原則」。

  而且中華人權協會在民國100年已經依法申報王月蘭女士的捐款,並沒有隱匿、故意不申報,但是我們並沒有權利去了解捐贈人是否有申報贈與稅,如今捐贈人辭世,就算要將納稅義務人改為協會,核課期間也應該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5年期間」,而不是適用同法第3款之「7年期間」,最高行政法院只是「法律審」,未經調查相關證據,甚至也沒有開庭,就自行擅斷核課期間為「7年」,若是對於原判決有疑義,應該發回更審,但最高行政法院卻廢棄第一審判決而自為對中華人權協會為不利的判決,這種突襲性判決侵害了中華人權協會的訴訟權,而「訴訟權」也是《憲法》第16條所保障,不容司法判決所侵害。

  最後,《稅捐稽徵法》第14條第1項有規定,被繼承人生前尚未繳納之稅捐義務,並未因其死亡而消滅,而由其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於被繼承人遺有財產之範圍內,代為繳納。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遺產管理人的角色是居於代繳義務人的地位,代被繼承人履行生前已成立稅捐義務,本件中王月蘭女士的三位遺囑執行人戴東雄前大法官等,承諾願意繳納此筆贈與稅,但國稅局卻不願接受,一定要向中華人權協會課徵贈與稅,這是十分不公平的,社團法人的每筆收入都是捐贈者的愛心,有一定的公益用途,國稅局卻寧可強徵人民的愛心捐款,更有違公平正義。

  因此,為了替中華人權協會及所有可能遇到此一問題的社團法人爭取權益,讓不公平的判決不再發生,我將提出聲請釋憲,希望藉由大法官的解釋,將這些與贈與稅相關的法律能夠一併修正,以人民的權益為最大福祉。

專家學者齊支持,盼釋憲案重現公平正義

  中華人權協會副理事長吳威志教授也針對本次聲請釋憲案表達意見:「期盼未來在《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條文內增列『公益社團法人』等文字,使捐贈予公益社團法人者,亦得免課贈與稅,以補立法漏洞,促進社會公益活動之健全平衡發展。」

  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林清汶也投書媒體,提出4問:「一、何以將核課期間由5年變更為7年?二、依法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為贈與人,何以變成受贈人「中華人權協會」代繳?三、贈與公益社團法人何以與財團法人不同差別待遇?四、稅法已由高權主義修訂為平等主義。」質疑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並肯定李永然律師提出釋憲,為具公益性質的人權社團發聲。

  當我們期待公益社團能夠為社會福利多盡心力時,是否也應在法律層面上給予更多的保障,期待透過李永然律師這次提出的釋憲案,大法官能加以解釋,以維護《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並呼籲財政部應積極改善賦稅制度,以實現公平課稅之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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