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斐旻律師、鄭智仁律師

  根據經濟部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統計,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約149.1萬家,占全台家數97.7%,且臺灣中小企業為臺灣穩定經濟及創造就業之重要基石。然而臺灣中小企業絕大多數為家族企業,為使家族企業得以永續經營,避免企業經營權交接不順,產生經營權爭奪,進而導致公司營運效能下降,企業主當及早做準備!在2015年《公司法》修法,增加「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閉鎖性公司)專章後,「閉鎖性公司」即成為家族企業永續經營常見的運用工具,為避免僅使用「閉鎖性公司」進行家族傳承,造成對家族財富保護力不足,甚至衍生手足、親屬間因家族財富、家族企業之經營權爭奪不休,本文擬對於家族企業如何並用「閉鎖性公司」與「信託契約」進行家族財富傳承加以介紹!

  首先,第一代企業主得將其一生所經營、經攢之公司進行整合,並設立「閉鎖性公司」進行控股,以之作為控制家族企業之管理工具,並由企業主擔任該閉鎖性控股公司之大股東。於「閉鎖性公司」成立後,企業主得依《公司法》第356條之7第1項各款規定發行特別股,將公司「經營權」與「盈餘分派權」進行區分,由企業主或專業經理人掌握「複數表決權」、「特定事項否決權」及「被選舉為董事、監察人」等特別股,用以精準掌握家族公司之「經營權」;由家族成員取得「無表決權、定額、定率盈餘分派權」特別股,使家族成員得享受公司經營之成果,同時避免陷入不必要之經營權爭奪。

  於「閉鎖性公司」之股權安排完畢後,企業主得將「閉鎖性公司」所持有家族公司之股權以自己作為委託人及受益人,進行信託,由受託銀行掌握「閉鎖性公司」之股權,並依據信託契約服務家族,達到「閉鎖性公司」股權隔離於家族外之目的,並使家族重要成員能定期、不定期查閱公司財務、業務文件,達到提升家族財產於家族重要成員之透明度,從根本處杜絕虧空公司財產或家族經營權爭奪導致公司經營滑落之現象。

  按《公司法》第218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抄錄或複製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違反第一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監察人檢查行為者,代表公司之董事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由上開規定可知,公司拒絕監察人檢查業務,僅會受到最高10萬元的罰鍰,公開發行公司最高亦僅有240萬元之罰鍰,對於資產龐大之公司而言,完全不足以產生威嚇效果,實務上,亦常使監察人或獨立董事難以執行其監督職務,而使公司經營者有虧空公司財產之可趁之機。例如:國內知名食品大廠創辦人之子女擔任公司主要經營者,涉嫌將公司帳款截留至私人所設之境外公司,導致公司受有高額損失,除企業經營者之子女受到檢調約談、陷入漫長的官司糾紛外,因該案所涉金額高達新台幣三億元、或是近期國內知名建設集團發生家族互鬨,弟弟涉嫌偽造轉讓書,取得姐姐持有之股份,並將公司所有之不動產,設定高額擔保進行貸款,導致公司受有高額虧損。

  為避免家族第二代或更後代之經營者,透過其影響力拒絕監察人定期或不定期之業務檢查,或趁隙掏其他股東股權或公司資產,第一代企業經營者於傳承家族財富與福澤時,除應設計「閉鎖性公司」之架構外,亦可透過「信託契約」,設計信託架構,由受託人或受託銀行持有公司股票,並於信託契約載明監督機制,使家族其他重要長輩或成員能持續監督公司業務、財務狀況,避免公司遭第二代經營者不當掏空。
此外,倘若第二代或更後代之家族成員因對家族企業之經營理念有不同想法,而發生經營權爭奪時,藉由信託契約之設計,可暫由受託人或受託銀行經營管理家族企業,待經營權爭奪結束時,再將公司奉還予家族內合適之人,以維持家族公司經營之穩定性,避免公司經營、產能受到衝擊。

  是以,為避免家族第一代所辛苦經營、累積之財富,成為後代子孫爭鋒之對象,使長輩之福田成為後代爭奪財產之戰場,第一代企業主可依法透過「閉鎖性公司」及「信託契約」之交錯適用,達到家族財富傳承之目的,使第二代、第三代乃至於後續世代之家族經營者,得騖力為家族企業打拼,並透過家族內其他重要成員之監督,以杜絕後續經營者虧空家族企業財產之可能性,並於家族發生經營權爭奪時,得暫由受託銀行管理家族企業,達到家族企業能穩定、持續成長之目的,使家族福田能雨露均霑於第二代、第三代,乃至於後代子孫之目的。(本文作者黃斐旻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主任律師,鄭智仁律師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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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人皆企盼自己事業有成,而能順利家族傳承,也希望自己所創辦的企業,能順利傳承,成為「百年企業」,甚至永續經營,但更多的是企業家身後爭產、甚至打官司、將家醜曝曬在大眾面前。富過三代真的做不到嗎?

  其實國外多有百年家族企業,如羅斯柴爾德家族、默客家族、洛克菲勒家族等等,可見代代傳承不是做不到,而是要如何做到!最重要的,便是在生前就進行妥適規劃。李永然律師指出,「家族企業」必須重視「治理」,而家族企業強化正式治理,可以運用「借名契約」、「家族持股投資公司」,也可以運用「家族憲法」、「家族會議」、「閉鎖性公司」、「家族辦公室」等。

  他強調,首先經營者於生前立遺囑,交代遺產分配或禁止分割或運用「遺囑信託」,並指定妥適的「遺囑執行人」,代為執行遺囑的內容,並貫徹立遺囑人的意志。其次可以考慮導入「家族信託」,所謂「家族信託」是一種有效的財富傳承方式。再者,家族企業有些不希望創辦人往生後,配偶、子女等繼承人繼承股份,致這些股份未來流到外人手中,此時可運用「閉鎖性公司」的設立,實現此一目的。所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乃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公司法》第356條之1)。又有些創辦人為了自己所創的事業及傳承至下一代的財產能永續,則運用「家族憲法」。若是想在生前即對不動產或公司股權進行移轉,且又不希望失去控制權,此時在不動產方面可以運用「信託」或「預告登記」,在股份或股權方面也可以運用「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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